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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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关怀和爱护,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奖助学金种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分为高职生和中职生两类,高职生包括普通高中后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后三年制、初中后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中职生包括初中后三年制、高中后两年制、初中后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生。

二、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8000元/年·人;

2.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各专业高职学生,奖励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0.3%;

3.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一学年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

(5)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社会实践、科技创新、道德风尚等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5000元/年·人;

2.奖励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高职学生,奖励资助学生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

3.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合格以上;

(5)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国家助学金

1.助学标准:

(1)高职生:300元/月·人,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3000元;

(2)中职生:150元/月·人,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1500元;

2.助学范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系(学区)高职学生,高职生中资助学生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0%;中职生中资助的学生包括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90%。

3.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各科成绩考核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学院奖学金(只限高职)

1.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人

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人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人

2.奖励范围:

学院奖学金的人数以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25%核定。其中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当计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人数出现小数时,在保证总获奖人数不变的前提下,以小数点后最大的一项四舍五入进1,其余两项不进位。

3.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包括党、团籍处分);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成绩考核有不及格者(包括学生公益劳动,军训等)不能参加本学期奖学金评定;

(3)体育课考核成绩合格;

(4)努力完成社会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五)学院助学金(只限高职)

1.助学金发放标准一等500元/年人,二等400元/年人,三等300元/年人。

2.助学金发放范围,学院每年拿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学院助学金的人数以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0﹪核定。其中一等助学金按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二等助学金按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三等助学金按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当计算一二三等助学金的人数出现小数时,在保证总获奖人数不变的前提下,以小数点后最大的一项四舍五入进1,其余两项不进位。

3.受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道德品质良好,能够遵守学生守则和法律法规,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2)努力学习,积极上进。

(3)家庭经济贫困,生活俭朴。

(4)必须有乡及旗县以上部门的贫困证明。

三、注意事项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同一学生可连续多年度申请国家奖助学金,但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不再发放当年度学院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限于高职生,中职生不参加评选。

4.若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金额和人数比例等),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

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以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果为评定依据,但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一等奖学金必须在智育测评前五名,且各科成绩均为合格以上(考查课为良或优,体育课成绩合格以上)中评选。若某班全体同学均未能获得一等学院奖学金,则该班一等奖学金名额空缺,该班奖学金总名额比例变为20%。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取消各项奖助学金评选资格或停发奖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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