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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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5篇)

(篇一)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刻苦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

等方面较突出。

三、奖项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0%。其中特等奖比例为2%,标准为2000

(二)单项奖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奖励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的优秀新生。

(四)社会奖助学金: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四、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优秀学生奖

学金评定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单项奖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三)新生奖学金

由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制定评审办法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四)社会奖助学金

详见《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五、评选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工处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指标(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按照《徐州工程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徐州工程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二)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组织申报。

(三)各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各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学校发文表彰。

六、其他事项

(一)毕业生在离校前(每年5月)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二)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兼得国家助学金或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凡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复学后,

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

(四)对中途转专业或来校交流的学生,可在原学院申请奖学金或在新转入学院学习满一年以上随所在班级进行奖学金评定;对于来校借读或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五)因参军、支教等特殊原因中途停学离校,经学校批准而又保留学籍的学生,离校期间不参评奖学金,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休学学生相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工处。原《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对进入我校的优秀新生予以奖励。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方有资格获奖。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

2、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首轮投档,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院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文、理科(试点省份为综合类)考生高考成绩在各省一本控制线以上(合并批次省份按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第一段分数线);体育艺术类考生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详见评选条件)。

二、奖项设置

学校对当年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据高考成绩给予奖励,**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共设置三个奖励等级:特等奖(10000元/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

三、评选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特等奖学金:

1、文、理科新生高考折合成绩列我校全部录取新生中排名前1%,且高考成绩列在生源所在省份该科类所有批次录取新生前1%,同时高考总分高于当地第一批控制线40分及以上(合并

批次省份按自主招生控制线,**按第一段分数线)。

其中:折合成绩=(考生成绩÷生源所在省份科目总成绩)×100。

2、国际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员和省级优秀学生,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本年度保送生资格公示名单为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一等奖学金:

1、文、理科新生高考成绩列在生源所在省份该科类所有批次录取新生前3%,且高考总分高于当地第一批控制线30分及以上。

2、音乐学、音乐表演、视觉传达设计和产品设计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限声乐、器乐、美术三项)获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一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

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3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二等奖学金:

1、文、理科新生高考成绩列在生源所在省份该科类所有批次录取新生前6%,且高考总分高于当地第一批控制线20分及以上。

2、音乐学、音乐表演、视觉传达设计和产品设计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中(限声乐、器乐、美术三项)获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不含集体项目成员)。

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新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四、评选办法

1、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依据新生高考电子档案记载的成绩、获奖等有关资料评审。

2、高考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照英语、数学、语文的顺序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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