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代理点出单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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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仅是样本,分公司在签订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补充处理。
车险代理出单合作协议
甲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
乙方:
公司地址: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编号:
为了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合作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乙方的固定经营场所内设立代理出单点。
三、代理出单点运营要求
第三条乙方必须遵守如下的运营要求:
(一)出单人员
代理出单点的出单人员必须是经过甲方的业务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
才可以从事代理甲方的出单工作。
(二)承保操作
1、代理点所有出单操作流程,必须按照甲方的车险承保操作实务执行。
2、核保,必须由甲方的核保人员操作审定。
(三)单证管理
1、甲方应派专人管理代理点业务单证(包括发票)发放、接收等工作,及时进行单证领用和接收登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乙方必须建立单证领用发放台帐、保单登记簿、单证销号作废登记簿并及时进行登记;
3、乙方库存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甲方预测的出单使用量(估测时间:一周至半月为限);
4、乙方领取的单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存放于安全的固定储藏处所内,乙方不得携带空白单证外出;如有单证遗失,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报甲方,同时登报声名作废,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乙方不得签发手工保单,否则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6、乙方每周五进行交单,交单时必须将所有已经打印的保单、发票(包括作废单证)全部交回甲方,乙方交回保单资料中保单和发票的印刷流水号必须是连续的并且第一份保单资料的印刷流水号与上次交单的最后一份应该是连号的,不准有跳号现象;
7、对于乙方交回的单证,必须由甲方单证管理人员逐单核对,确保保单资料齐全有效,且与系统内投保信息一致。回收的保单资料有缺号的,乙方应书面说明其原因。对缺少承保资料的,乙方必须增补,如因无法增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该业务属甲方规定必须验车的,则必须进行验车处理,验车资料在
保单资料回收时一并交往甲方;
8、甲方每月28日出具“乙方车险保险单证使用情况月报表”,对保险单证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四)出单设备、系统管理
1、出单时,乙方的代理人代码必须由甲方在系统中对应设臵,严格按规定的代码出单,乙方不准擅自使用其他代码;
2、出单点出单人员系统权限,仅限于单证录入、该代理点的业务查询;
3、系统的保单和发票的打印,必须录入单证上的印刷流水号打印,不得错号使用;
4、出单点的出单设备由甲方提供,合作结束后由甲方收回;乙方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五)保费及手续费结算
乙方在每月25日按照保单保费一次性向甲方缴交本月保费,甲方在收到上述保费和代理手续费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约定好的代理手续费。
四、合作期限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协商延长本协议有效期。
五、协议终止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六条在终止本协议后,对于终止前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六、争议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对协议有争议的,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
第八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