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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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4]8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

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89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于2013年进入国土资源部第二批和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为统筹市、区土地储备资源,加快专项储备土地的开发,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尽快推动新成立的海曙区、江东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实体化运行,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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