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巩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理顺户外广告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进一步展现港城现代都市的景观风貌,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依法规范、控量提质、合理布局、管理有效”为原则,按照“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统一、公共资源优化配置、设施设置标准清晰”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联合审批,分类运营、科学管理,激发户外广告市场内生动力,推动和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致力打造更加舒适、精致、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市容景观,展现国际港城现代风貌。
二、明确主体职责,夯实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基础(一)管理主体职责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审批备案、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XXX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户外广告管理职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2007-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2007-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甬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2007-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甬政办发〔200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7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综合改革,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海曙区人民政府等69个单位为宁波市2007~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吴佩娣等10人为2007~2008年度宁波市十佳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者称号,授予陈盛等10人为2007~2008年度宁波市十佳村(居)人口计生管理员称号,授予伍卫国等83人为宁波市2007~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积极进取,再立新功。
全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不断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2007~2008年度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69个)海曙区人民政府海曙区望春街道办事处海曙区月湖街道迎凤社区宁波市李兴贵中学江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东区东胜街道办事处江东区明楼街道办事处江东区白鹤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北区卫生局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江北区文教街道办事处镇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镇海区财政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镇海区九龙湖镇河头村镇海区庄市街道曙光村北仑区人民政府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北仑区小港街道办事处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区白峰镇计划生育协会鄞州区人民政府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鄞州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鄞州区东吴镇人民政府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办事处鄞州区石碶街道办事处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姚市泗门镇人民政府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余姚市兰江街道办事处余姚市低塘街道办事处余姚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余姚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崇寿镇人民政府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慈溪市长河镇计划生育协会慈溪市坎墩街道办事处慈溪市宗汉街道办事处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慈溪市人民法院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奉化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奉化市尚田镇人民政府奉化市岳林街道办事处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滕头村宁海县人民法院宁海县跃龙街道草湖村宁海县黄坛镇联溪村象山县墙头镇人民政府象山县西周镇计划生育协会象山县贤庠镇盐厂村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村宁波大榭开发区太平村宁波国家高新区梅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交通局二、十佳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者(10名)吴佩娣江东区白鹤街道办事处石霞光江北区文教街道办事处胡学华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徐优群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邵银芬鄞州区鄞江镇人民政府叶旭彬余姚市河姆渡镇人民政府孙杰慈溪市崇寿镇人民政府周浩平奉化市莼湖镇人民政府祝雅红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办事处周生江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三、十佳村(居)人口计生管理员(10名)陈盛江东区东柳街道东柳坊社区刘亚君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林村汪旭君镇海区骆驼街道金东村贝国英北仑区大碶街道学苑社区汪爱飞鄞州区集士港镇万众村陈桂琴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徐淑儿慈溪市古塘街道西洋寺社区徐亚喜奉化市溪口镇上白村章爱敏宁海县越溪乡兴农村张建芬象山县泗洲头镇苏岙村四、先进工作者(83名)伍卫国海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春芳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王文波海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郁利祥海曙区段塘街道办事处聂松宁海曙区西门街道办事处周一敏海曙区白云街道南雅社区陈冈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陈伟明江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国良江东区福明街道计生协会任红伟江东区百丈街道七塔社区何芳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柯维维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红英江北区中马街道计生协会周淑莲江北区白沙街道北站社区朱巍东镇海区庄市街道计生协会王惠珠镇海区澥浦镇庙戴村高亚菊镇海区蛟川街道南洪村史渌波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汪越海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乐秀珍北仑区白峰镇人民政府徐慧北仑区新碶街道银杏社区董丽华北仑区新碶街道办事处张德娣北仑区戚家山街道计生协会史锡君鄞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亚玲鄞州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夏国芬鄞州区东吴镇人民政府禇爱国鄞州区横溪镇人民政府张凤仙鄞州区云龙镇人民政府李菊娣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徐恩斐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朱静翠鄞州区瞻岐镇人民政府陈惠珠鄞州区横街镇人民政府舒佩蕾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陈仁波鄞州区下应街道办事处崔素琴鄞州区首南街道办事处孟剑锋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曹妙芬余姚市泗门镇人民政府金军余姚市鹿亭乡人民政府邵玲娣余姚市梨州街道办事处沈巍伟余姚市大岚镇人民政府齐婉平余姚市丈亭镇计生协会陈映青余姚市黄家埠镇人民政府施炎富余姚市会计核算中心主任XXX婷余姚市人民医院陈岳才余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宋信强余姚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王亚佳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央波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方淑莉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徐波慈溪市横河镇计生协会严莉飞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施幼华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傅秀娣慈溪市浒山街道办事处高央芬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卢玉娣慈溪市天元镇天潭村黄奇芬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斗村冯旦波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金利权慈溪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沈生强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明飞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邬敏奉化市大堰镇人民政府蔡荣华奉化市西坞街道力邦社区王建飞奉化市江口街道上下张村裘亚波奉化市裘村镇吴江村庄优赞奉化市松岙镇街二村胡远波宁海县计划生育协会王红兵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可钧宁海县梅林街道办事处葛斐嫣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叶爱云宁海县强蛟镇人民政府葛秀瑛宁海县桃源街道泉水社区杨信方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郑晓德象山县墙头镇计生协会郑土根象山县晓塘乡人民政府李红蓥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吴小君象山县丹东街道后洋村张灵月象山县丹西街道洋心村吴佩花宁波大榭开发区东岙村傅桂萍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陈丹丹东钱湖镇人民政府楼莹宁波市民政局陈发泉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王夕清宁波市工商局个体协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河道名称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河道名称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0
•【字号】甬政办发[2008]194号
•【施行日期】200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河道名称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宁波市市级河道名称公布如下:
一、甬新河:起于高楼张堰,讫于甬新闸,其中杭甬高速至甬新闸段为市直管段。
(所在区域:奉化市、鄞州区、江东区、宁波国家高新区)
二、慈江·沿山河:起于慈江大闸,讫于澥浦大闸。
(所在区域:江北区、镇海区)
三、东江:起于东江闸,讫于方桥三江口。
(所在区域:奉化市、鄞州区)
四、鄞东南沿山河:起于莫枝堰,讫于界牌碶。
(所在区域: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
五、小浃江:起于后塘河,讫于浃水大闸(所在区域:鄞州区、北仑区)
六、前塘河:起于长山江,讫于大石碶(所在区域:鄞州区、江东区)
七、中塘河:起于莫枝堰,讫于道士堰(所在区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
州区、江东区)
八、后塘河:起于小浃江,讫于大石碶(所在区域:鄞州区、江东区)
九、西塘河:起于大西坝河,讫于保丰碶(所在区域:鄞州区、海曙区)
十、南塘河:起于上水碶,讫于澄浪堰(所在区域:鄞州区、海曙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
配套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甬政办发〔2016〕180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
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6〕18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后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6〕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市对相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相关区民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与相关区公安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对相关区财政体制的实施意见》等十个配套政策一并印发,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一)宁波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
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级别划分表》(甬政发〔2002〕26号)区域范围,一至四级不变,五级、六级合并为五级。
(二)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
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市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3-3元调整到每平方米1-7元(具体为一级土地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二)其他各县(市)、区每平方米税额在1-7元范围内分等级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属初级中学(幼儿园)管理体制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属初级中学(幼儿园)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甬政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属初级中学(幼儿园)管理体制的通知(甬政发[200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和强化区级政府对九年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促进区域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我市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决定对市直属初级中学(幼儿园)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本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市区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二是对所涉学校(幼儿园)的人、财、物要整体划归、平稳过渡;三是对所涉学校的经费安排一次划断、给足基数、适当增长。
通过调整,确保所涉学校正常运转,促进中心城区基础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二、调整学校把现隶属于市教育局管理的19所初级中学和1所幼儿园,分别划转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勒和管理。
划转学校(幼儿园)名单如下:海曙区(8所):八中、十五中、东恩中学、李兴贵中学、东方中学、翠柏中学、联丰中学初中部(前丰中学----暂名)、市实验幼儿园。
江东区(6所):七中、十九中、四眼碶中学、明楼中学、曙光中学、春晓中学。
江北区(6所):三江中学、孔浦中学、庄桥中学、惠贞书院、慈湖中学初中部(慈城中学----暂名)和建设中的江北实验中学(暂名)。
三、经费安排管理体制调整后,原市级用于保障初中(幼儿园)教育的各项经费按下列办法划转给三区:(一)关于教育事业费和教育费附加1.教育事业费划转数为1.49亿元。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2016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撤销宁波市江东区,将原江东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归宁波市鄞州区管辖;将宁波市鄞州区的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划归宁波市海曙区管辖;撤销县级奉化市,设立宁波市奉化区,以原县级奉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奉化区的行政区域。
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和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保证各项事业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一、海曙区、鄞州区、奉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选出,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海曙区、鄞州区、奉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由海曙区、鄞州区、奉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筹备和召集。
海曙区、鄞州区、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海曙区、鄞州区、奉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分别依法对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六区城市主要道路和地段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六区城市主要道路和地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甬政发[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六区城市主要道路和地段的通知(甬政发[2003]89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城市主要道路和地段的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研究,确定以下75条道路、7个地段为市六区城市主要道路和地段。
现予以公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城市主要道路和地段一、海曙区(18条道路,6个地段)(一)道路:中山东路(江厦桥-解放路口)、中山西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望京路、永丰路、开明街(中山东路-药行街)、江厦街、药行街、灵桥路、长春路、镇明路、县前街、柳汀街、永丰北路、永丰西路(新芝路-永丰桥)、环城西路(中山西路-雅戈尔大道)、联丰路。
(二)地段:月湖公园、中山广场、时代广场、阳光广场、南站广场、天一广场。
二、江东区(22条道路)中山东路(江厦桥-中兴路口)、中兴路、兴宁路(兴宁桥-桑田路口)、百丈东路(灵桥-福明路口)、百丈路、彩虹南路、彩虹北路、甬港南路、甬港北路、江东北路(江厦桥-茂兴街)、江东南路(江厦桥-兴宁桥)、福明路(兴宁路延伸段-宁穿路)、民安路(徐戎路口-福明路口)、姚隘路、箕漕街、江南公路(江东段)、滨江大道、世纪大道(百丈路-通途路)、惊驾路(曙光路-民安路)、通途路(中兴路-世纪大道)、桑田路(兴宁路-民安路)、宁穿路(曙光路-福明路)。
三、江北区(10条道路)人民路、大庆南路、大闸路、槐树路、桃渡路、清河路、新马路(永丰桥-清河路)、外马路、育才路、范江岸路。
四、镇海区(10条道路)城河东路、城河西路、车站路、胜利路、沿江路、鼓楼路、南大街、骆驼南二路、庄市兆龙路、庄市大道。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19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甬政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限制和优先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适用范围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职责分工(一)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做好对各区销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国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各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范围及对象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东区,将原江东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归宁波市鄞州区管辖。
二、将宁波市鄞州区的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划归宁波市海曙区管辖。
三、撤销县级奉化市,设立宁波市奉化区,以原县级奉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奉化区的行政区域,区政府驻锦屏街道锦屏南路1号。
此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宁波市自行解决。
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8日——结束——。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19•【字号】甬政[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19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一)改革目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府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租房交纳保证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5%,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困难,基要上实现每户有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山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和成立中山路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山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和成立中山路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甬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山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和成立中山路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同时,为加强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挥协调,决定成立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卢子跃副组长:王仁洲林静国成员:倪炜市政府王霞惠市监察局王海娟市委宣传部蒉开波市信访局柴利能市发改委林克宇市经信委王伟标市公安局叶双猛市财政局张南芬市国土资源局徐畅成市环保局王丽萍市规划局郑世海市住建委陈明乐市住建委李谦市城管局姚蓓军市金融办劳可军市交通委张爱琴市审计局顾文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光宪市审管办尹文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陈乔宇市通信管理局吴国诚宁波电业局吴胜武海曙区政府孙黎明江东区政府陈佳强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徐柯灵市国资委吕齐鸣市贸易局庄立峰市城投公司柴大科市公安交警局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对中山路综合整治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
指挥部设在市住建委。
二、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一)指挥部人员总指挥:王仁洲常务副总指挥:郑世海市住建委副总指挥:陈明乐市住建委汤思敏市发改委郑声轩市规划局黄毓琳市城管局万江波市国土资源局邵俊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朱瑶宏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杨国胜市公安交警局谭国洪海曙区政府李国宏江东区政府包宙华市土地储备中心蒋安平中山路综合整治开发公司成员:焦剑市委宣传部张兴国市信访局王保全市发改委姚坚市经信委江波市财政局丁永平市国土资源局袁旭强市环保局张希平市规划局吴耀明市住建委陈莺市城管局阮敏市交通委李志明市贸易局徐建成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姚尧岳市审计局龚央维市工商局庞文轶市国资委毛捍军市审管办吴元章市公安交警局朱世衡市土地储备中心徐永刚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宋三旭市金融办胡红宪市通信管理局祝佳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蔡建孟市市政管理处许志平市市政前期办王甬明海曙区政府金建永江东区政府(二)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山路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负责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的统一计划、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组织工程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公布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包括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类房屋地段(以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实际成交住房的平均价格执行,实际成交住房包括备案的商品住房和过户的二手住房。
上述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定期测算公布。
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界定及公布办法由当地区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结束——。
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2003年1月8日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居民区、村等名称;(二)山、河、湖、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公共广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四)水库、海塘、江堤、闸、坝、泵站、引水工程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五)城镇道路(街、路、巷、弄)、桥梁、隧道、门牌号、住宅楼号名称;(六)居住区(包括住宅区)、高层建筑和其他需命名的建筑物名称。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
市和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计划、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档案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宁波市三江片土地房屋级别和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一、宁波市区土地定级成果表表1.1 海曙区城市土地定级的级别范围┌────┬────────────────────────┬──────┬─────┐│级别│区域范围│面积(公顷)│比例(%)│├────┼────────────────────────┼──────┼─────┤│一级│西以护城河为界,南沿长春路往东达兴宁桥头,北界和│ 449.22 │ 15.33 │││东界分别为余姚江南岸和奉化江西岸。
│││├────┼────────────────────────┼──────┼─────┤│二级│东以奉化江、护城河和余姚江为界,南界和西界均为铁│ 421.97 │ 14.40 │││路,北至环城北路。
│││├────┼────────────────────────┼──────┼─────┤│三级│东与二级地为邻。
北界东起姚江大桥,向西沿余姚江至│1503.01 │ 51.28 │││新星村村道;西界沿新星村村道往南经新星路连接机场│││││公路,再沿机场公路南下经环城南路至启运路,并穿过│││││环城西路经段塘中路直达奉化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宁波购物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宁波购物节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甬政办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宁波购物节总体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3宁波购物节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4日2013宁波购物节总体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中央有关扩内需、促消费、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发展战略,有效拓展宁波商贸流通区域服务功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消费水平和层次,通过三到五年努力,逐步实现宁波购物节主题活动的品牌化、国际化、市场化、智慧化,打造长三角地区具有鲜明个性和影响力、体现宁波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商贸节庆品牌。
二、办节主题和原则以“快乐购物、时尚生活、满意消费”为主题,坚持市区联动、统分结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三、举办时间2013年7月12日至28日四、举办单位主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旅游局,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政府支持单位: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广播电视集团、现代金报协办单位:宁波市商贸信息中心、宁波商业联合会、宁波市商贸发展研究会、宁波市餐饮业与烹饪协会、宁波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宁波市汽车流通协会、宁波市家具商会、宁波市电子商务协会等。
五、组委会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2013宁波购物节组委会主任由副市长陈奕君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霓、市贸易局局长吕齐鸣、市旅游局局长励永惠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会展办、宁波保税区管委会等15个部门、单位和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等6个区政府组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政办发[2007]242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发改委《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发改委)为更好地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益,确保“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现就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项目进度,确保目标完成市工业供水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划,加快姚江水厂、供水主干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确保2008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通水目标。
各工业供水用户要抓紧建设供水支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善内部配套设施。
市工业供水公司要加强与工业供水用户的沟通协调,做好主干线与支线的连接和衔接工作,以确保形成实际供水能力。
二、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供水用户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化工区内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要逐步纳入工业供水网络体系。
工业供水能力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自工业供水工程建成通水之日起,必须使用工业用水。
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政府及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化工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辖区范围内沿线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的用水协调工作,确保按时切换用水。
市工业供水公司要积极开展用户落实工作,以合同形式明确有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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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4]8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
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89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以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于2013年进入国土资源部第二批和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为统筹市、区土地储备资源,加快专项储备土地的开发,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尽快推动新成立的海曙区、江东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实体化运行,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