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业合作社股权(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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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专业合作社(或公司)股权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几方于xx市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xxxx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制订并签署《xxxxxxxx专业合作社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协议:
系指由、、、于年月日共同签订的本《xxxxxxxx专业合作社股权协议书》;
(二)、各方:
系指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之和称;
(三)、合作社:
系指xxxxxxxx专业合作社。
(四)、股权:
系指合作社投资各方按其所持有的合作社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五)、评估机构:
系指各方为设立合作社而聘请的资产评估事务所;
(六)、中国: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七)、**市:
系指中国**省**市;
(八)、元:
系指中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单位。
合资合作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本协议签署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社,合资合作社的中文名称为xxxxxxxx专业合作社 (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 。
合资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合资合作社的设立及注册资本
合资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合资合作社注册成立后,甲方认缴合资合作社 %的股权,即合资合作社万元注册资本;乙方认缴 %的股权,即合资合作社万元注册资本;乙方认缴合资合作社 %的股权,即合资合作社万元注册资本。
合资合作社的出资方式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甲方以货币形式缴纳合资合作社的出资,乙方以形式缴纳合资合作社的出资,丙方以形式缴纳合资合作社的出资。
合资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
合资合作社设立后,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合资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人,其中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董事为。合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共人,分别是,,。
合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
本协议签署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后,于年月日完成合资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
股权转让
未经届时持有合资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本协议任一签署方不得将其持有的合资合作社股权转让予除本协议签署方意外的任意主体,且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方拥有优先权。
在合资合作社存续期间,任一本协议的签署方出现任一以下述情形的,应当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在经过董事会商议之后将其持有的合资合作社股权转让给本协议其他签署方或董事会指定的第三方:(一)、存在资金问题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货其它不适合作为合资合作社股东的情形。
上诉股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股权装让行为发生前一个会计年度末合作合作社的净资产值乘以转让方在合资合作社中的实缴资本比例,但转让方与受让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出现上述情形的任一本协议签署方按时送达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愿意受让该等股权且董事会无法指定第三方受让该等股权的,则出现上述情形的任一本协议签署方可以暂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资合作社股权。
若合资合作社章程与本协议关于合资合作社股权转让的约定有冲突的,本协议娴熟各方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合资合作社协议签署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合作社内部资料及相关信息通过任何的方式透露予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向其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任何中介、顾问、咨询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披露或依法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
(二)、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专人递送、声誉良好的快递或者通过传真,发往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传真号或联系人。
(二)、所列的地址和传真号为: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本协议签署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本协议签署各方商议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 30 天以上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则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本协议其他签署方转让其剩余出资义务,或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协定相应减少合资合作社注册资本,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同意受让该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违约责任。
(三)、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该等违约金。
(四)、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擅自将其所持合资合作社股权转让予本协议签署方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共计50,000 元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届时各自在合资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上述违约金。
(五)、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逾期未转让其所持合资合作社股权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共计 100 元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届时各自在合资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上述违约金。
(六)、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1项、第2项保证及承诺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共计 10,000 元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届时各自在合资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上述违约金。同时,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