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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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1 总则
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港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内河船舶或海船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1.0.4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与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相协调。改建或扩建工程应重视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港口的通过能力。
1.0.5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应具备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经济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港口工程还应具备港口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港址选择
2.1 一般规定
2.1.1 港址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地区经济开发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优先考虑港口建设的需要,并虑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1.3 港址应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营运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的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对河床冲淤和港区作业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或码头的工矿企业选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港口对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影响,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或论证。
2.2 选址原则
2.2.1 港址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1) 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
(2) 城市、防洪、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枢纽的功能和调度运行资料,以及历史人文资料;
(3) 港口规划、航道、船型和锚地;
(4) 水源、电源、通信和地方材料;
(5) 跨河桥梁、过河电缆、管道、隧道和取水等建、构筑物现状及规划资料,以及国防军事设施对港口的要求:
(6) 生态及环境现状。
2.2.2 平原河流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2.1 顺直河段宜选存稳定深槽的下段。
2.2.2.2 微弯河段宜选在凹岸弯顶下段,n岸不宜建港。
2.2.2.3 蜿蜒河段不宜建港,确需建港时,可选在凹岸弯顶下段,并应对自然裁弯或切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论证。
2.2.2.4 分汉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对汉道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港址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汊道的凹岸深槽一侧。支汉河段的港址选择,需经论证确定。汊道口外单一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研究分、汇流口的水力特性及河床冲淤的变化,港址宜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的深槽一侧。2.2.3 山区河凉港址选择应研究通航水流条件和推移质泥沙运动情况等,港址宜选在急流卡口上游的缓水段和顺流区。回流沱内建港宜选在多年冲淤变化相对稳定和流态适宜处,并应采取合理的码头型式和布置。
2.2.4 感潮河段的港址选择应充分分析径流和潮流对河床塑造的影响,宜选在落潮流速强和流路顺畅的岸段,并应符合下列原
2.2.4.1 支汊或边滩内倒套河段宜选在涨潮流动力较强、流路顺畅、且具有一定水深处,并应论证倒套的稳定性。
2.2.4.2 利用低洼陆域或河汊建挖人式港池时,应充分考虑潮汐和泥沙对挖入式港池的影响。
2.2.5 封冻河流的港址选择应考虑冰凌的影响,避开受冰凌危害严重的河段。港址宜选在凹岸流冰顶冲点的下游,必要时心在顶冲段岸坡设置防护设施。
2.2.6 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的港址选择应充分考虑水域和陆域条件,保持主航道的畅通,可利用河汊或洼地建挖入式港池。
2.2.7 湖港宜选在具有天然掩护的湾内或风浪较小的地区;在河流人汇口附近宜避开来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2.2.8 枢纽上下游河段的港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2.2.8.1 枢纽上游河段水库港港划:宜选在风浪较小、泄洪影响小和水流条件较好的地区,并宜避开由于库区水位变化可能引起岸坡失稳的岸段。在回水变动区选址,应对水位、水流和河床演变等情况进行允分论证。
2.2.8.2 枢纽下游河段港址选择应考虑泄洪、枢纽运行和河床变形等不利影响。 2.2.9 干、支流交汇处附近港址选择应考虑干、支流来水和来沙的影响。
2.2.10 在凸岸、矶头或河岸凸嘴附近建港时,应对岸线稳定性、水深及不同水期的流速、流态、泥沙、航行安令、船舶靠离和装卸作业条件等进行论证。
2.2.11 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鬣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2.1 1的规定。
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表2.2.1 1
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② L为码头设计船型或靠泊码头船队的实际长度(m):③河网地区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④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2.2.12 码头与牛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 总平面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港口应根据客运量、货运量、货种、流向、集疏运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分港区。
3.1.2 港区布拦时应考虑风向和水流流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