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为法人,质权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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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保证乙方与(以下简称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FN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借款人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天,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为%)的履行,保障乙方主合同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借款人依主合同向乙方借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现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甲方所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为:主合同借款人民币元及借款利息等。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食宿交通之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股权质押的设定

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主合同借款的担保。

第四条甲方保证,甲方对公司的出资额已完全缴付,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所有权、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没有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第五条甲方已在本合同签订前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议同意,股权质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出质股份如实记载在股东名册(甲方承诺该名册为公司唯一的股东名册),并将股权证书或股权证明文件和股东名册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第六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乙方认为必须的对上述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的其它资料,甲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质押担保债务。

第八条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期间的孳息。

第九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费用以及与此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不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设定的其它担保权放弃或变更的影响,其有效期限至担保的债权全部实现为止。

第十一条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主合同协议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时设立。

第十三条其它

(一)本合同横杠上手写数字、文字均有效;

(二)乙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已充分认识理解,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理解一致。

出质人(甲方):(盖章)

质权人(乙方):(签字、手印)代表人:(签字、手印)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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