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产物。”①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严并 举的内在精神,丰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法内涵。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该宽则宽”“宽严协 调”的要求最终是通过从宽处理来落到实处的。从宽处理不仅落实在实体之宽,还体现在程序之宽。法院 依法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帮助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发挥了“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 果”③。办案机关依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从简从快处理,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减轻了被追诉人诉讼负 担。因此,从宽处理集中体现了刑罚宽缓的核心理念,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1 年第 2 期
法治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卞建林 李艳玲 *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从宽处理是核心要义。从宽处理包括实体和程序两 方面的内容,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三种形态,程序上的从宽处理表现为 适用或变更为轻缓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等形式。在认罪认 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不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或沟通后的诉讼合意。量刑 建议应当以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检察机关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 言有尊重职责。《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要规范,其中,认罪认罚 轻刑案件的法庭审理对象,应当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一般应当采纳”指的是除五种例外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建 议的异议处理程序中,法院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且检察机关调整或者维持量刑建议 是法院判决的前置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保障,同时施加一定合理限制。 以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程序的调整为契机,将带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裁量型上诉 刑事审级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包括从宽处理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首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自愿地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也不能适用从宽处理。
3. 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如果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有组织犯罪等,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 没有重大社会影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没有重大社会影响。
三、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效果1. 量刑从宽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从宽幅度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2. 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3. 减少羁押时间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减少羁押时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诉讼程序简化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四、认罪认罚从宽的社会影响1. 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司法负担。
2. 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增强司法公信力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了司法公正,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4. 倡导诚信守法认罪认罚从宽有助于倡导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五、结语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将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一、认罪认罚的定义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提出悔罪表现的自愿处理方式。
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1. 量刑优惠(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从宽处理:a.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b. 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c. 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后表示悔罪态度良好的;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赔偿损失、退赔违法所得的。
2. 诉讼程序简化(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者简易审程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3. 证据认定(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优先审查其供述,必要时可以审查其他证据。
4. 案件审理期限缩短(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者简易审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
【德衡书摘】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相关知识汇总一、“认罪认罚”在新刑诉法中共计出现21次,现本人归纳如下:1.认罪认罚影响社会危险性认定,进而影响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5.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不需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种情形;7.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提出量刑建议;8.审判长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9.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10.三年以下刑罚,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人独任审判;11.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二、具体法条汇总【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一种书面承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概念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接受刑事处罚的书面文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 书面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3. 有效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约束力。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适用范围1. 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刑事案件。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3.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后果(1)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不适用简易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3)不适用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4)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羁押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2.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后果(1)简化审查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简化审查起诉程序。
(2)不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提起公诉。
(3)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对审判机关的法律后果(1)简化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审判程序。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简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简析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版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8日施行)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那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不仅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要同意对其的量刑建议以及程序适用。
刑事和解同样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
新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1.适用范围差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只适用以下情形: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价值取向差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偏重提升目前的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一定会判刑吗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 without losing mone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一定会判刑吗导读:人民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代表法院就一定会判刑,因为法院的审理工作是独立的,并不受到检察院的影响,而且认罪认罚具结书只代表犯罪嫌疑人在口头上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如果其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法院是不会认定有罪的。
一、刑事案件中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一定会判刑吗?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代表法院一定会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ls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公诉案件的一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案件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定义认罪认罚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对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愿意接受处罚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非受到强制或诱导。
2. 明确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
3. 接受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依法判决的处罚。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以下情形:1. 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夺、故意伤害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
2. 普通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情节较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3. 贪污贿赂案件:如贪污、受贿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4. 财产犯罪案件:如诈骗、侵占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如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
四、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为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提供了参考。
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29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81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16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异议的;(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176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一、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要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把握如下几点: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
3.是“认罚”而不是“认罪”,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
4.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
5.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无异议的,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
7.应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
从试点情况看,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当运行的关键制度。
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以保障认罪或者自白的任意性。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审判环节增设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非自愿的甚至是受到刑讯、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那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规定程序转化机制赋予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反向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
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多种学说:一是“同一标准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动摇或者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坚持同一标准,证据规则适当从简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但在证据规则上可以适当“从简”;三是“证明标准隐性降低说”,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证据调查程序上较不认罪案件做一定程度的降低,达到实质上降低证明标准的效果;四是证明标准分层说或者证明标准差异说,即区分认罪与否或者区分不同程度构建差异化标准。
认罪认罚告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下将详细阐述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等。
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1.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从宽幅度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罪认罚的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
2.诉讼程序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审判期限较短,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赔偿优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羁押期限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法院可以在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缩短羁押期限。
5.行政处罚优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优先执行行政处罚。
6.法律后果(1)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2)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免于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作为一种刑事和解机制,被广泛运用。
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一种态度。
然而,认罪认罚并非没有代价,其法律后果也是多方面的。
本文将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角度,探讨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1. 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这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的重要手段。
2.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简化程序,迅速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3. 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
4. 诉讼程序简化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简化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5. 证据标准降低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证据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可以适当降低证据标准。
6. 附加刑减轻或免除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附加刑。
7. 诉讼费用减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8. 服刑期间减刑在服刑期间,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减刑。
认罪认罚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诉讼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第四条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从轻处罚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
二、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四)签署具结书。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口头认罪认罚;(二)书面认罪认罚;(三)签署具结书。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四)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一)简易程序;(二)速裁程序;(三)普通程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可能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三、认罪认罚的程序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由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总是会看到“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字样,从字⾯意思来说,即是犯了错的犯罪嫌疑⼈⾃⼰主动坦⽩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会从轻处罚,反之绝不认罪的则会严肃处理,那么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坦⽩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被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
该条⽂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或被告⼈⾃⾸或坦⽩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获得从宽处理。
(⼆) 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基层法院按照⼀审程序就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 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公检法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被告⼈与被害⼈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真诚悔罪;⼆、被害⼈明确表⽰对犯罪嫌疑⼈、被告⼈予以谅解;三、被害⼈⾃愿和解;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的过失犯罪案件。
认罪认罚与从宽
认罪认罚与从宽很多人以为我只说“认罪认罚”,好像没说全,少了两个字—“从宽”。
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这是《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
在《刑事诉讼法》的“审判”这一编中,认罪认罚首先出现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案件”这一节。
其中规定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审查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这些都意味着认罪认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不是一个特定的程序。
刑诉法只对其中最轻微的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予以特殊规定,但认罪认罚从整体上讲并不是一个特殊程序,它只是一个特殊性的规定。
所以,原来有些“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因为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认罪认罚程序”,刑诉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就是没有认罪认罚程序。
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不是一个程序,而是一项原则。
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就没有特定的范围限制,它适用于所有案件。
当然,适用的前提是真诚的认罪认罚,而且案件事实是清楚的。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又进一步予以重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这个“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的内容,并不是指认罪认罚程序,因为正如前文所说,认罪认罚并没有特定的程序,它指的是后面这半句话:是否从宽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其本质的意思就是虽然认罪认罚,但不是一概从宽。
这也是本文所要表达的意思,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时时刻刻连在一起。
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认罪认罚的定义及意义(一)定义刑事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诉讼活动。
(二)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认罪认罚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审判。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刑事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1)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和适用条件;(2)规定了认罪认罚的程序和期限;(3)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和标准;(4)强调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原则;(2)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管辖和送达;(3)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期限;(4)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办法;2. 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文件。
认罪认罚知识点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7条规定,“认罪”的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的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二、认罪认罚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可以最多减少基准刑的30%。
如果还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要不要认罪认罚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而且减轻的幅度还不低,这种情况当然要认罪认罚。
如果内心不确定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清楚,甚至律师也没有把握的,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徘徊的情况下,那么认罪认罚一定要谨慎。
曾经我办理过一个寻衅滋事罪案件,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审讯过程中,由于自己对法律不了解,同时迫于公安的威胁和心理压力,便表示了认罪认罚。
我接受家属委托并会见当事人后,发现当事人根本不构成犯罪。
于是在批准逮捕期间,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明确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依据,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案件最终撤案处理。
因此,认罪认罚要谨慎。
一旦认罪认罚,就意味着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后续想要撤回认罪认罚也并非易事。
如果当事人实际上是无辜的,那么认罪认罚就是对其权利的侵害,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
四、检察院给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法院一定会采纳吗?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会在法定幅度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这样的量刑建议是以嫌疑人认罪认罚和放弃一定的诉讼权利换取的,相当于控辩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合意”。
认罪认罚的最新规定
认罪认罚的最新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四⼗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第三百四⼗⼋条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四⼗九条对⼈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辩护⼈或者值班律师、被害⼈及其诉讼代理⼈意见的笔录; (三)被告⼈与被害⼈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民检察院补充。
第三百五⼗条⼈民法院应当将被告⼈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被告⼈罪⾏较轻,采⽤⾮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防⽌发⽣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三百五⼗⼀条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百五⼗⼆条对认罪认罚案件,⼈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致的,⼈民法院应当听取⼈民检察院、被告⼈及其辩护⼈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百五⼗三条对认罪认罚案件,⼈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辩护⼈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条件的,继续适⽤速裁程序审理。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如何处理被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如何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如何处理1、被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1)、如果有履⾏能⼒不履⾏或者不完全履⾏的,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减刑幅度要从严掌握;(2)、对于⽣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能⼒⽽不履⾏或者不全部履⾏的,不予假释。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刑事诉讼程序分为哪五个阶段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
1、⽴案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的⾃⾸等⽅⾯的材料进⾏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诉;4、审判是指⼈民法院在控、辩双⽅及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则指刑事执⾏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进⾏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的主体主要是⼈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