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精)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摘自中办发〔2004〕20号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3.04.28•【文号】国海人发[1993]175号•【施行日期】1993.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人发(1993)175号1993年4月28日)局属各单位: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对象第二条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享受“特贴”档次第五条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标准
篇一:《国务院特殊津贴给多少钱》国务院特殊津贴给多少钱?■专家回忆:当年每月补贴100元缪怀兴是中山市华捷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也是我市较早一批获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1998年,他已经开始享受津贴。
他回忆说,当年因为在钢管行业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凭借科研成果和经营业绩,他通过了评选。
在全市一年一度的科技大会上,他拿到了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荣誉体现了社会对专家技术人才的尊重,同时也给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缪怀兴说。
那时津贴的领取标准跟现在不同,只有国家发放的每月100元补贴,省、市没有配套的补贴政策。
“现在看100元好像没什么,但在1998年,100元就是很大一笔钱了。
”缪怀兴说,那时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就每个月一千几百元。
不过,随着国家政策不断调整,不同时期评选的专家待遇有所不同。
刚开始,国家发放的是每月补贴100元,目前是专项列支拨款2万元。
此外,省市也相应增加了补贴。
■最新标准:更优厚待遇来自地方政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我市又有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技术官曹人靖和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易洪斌经国务院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
按照目前的规定,获得特殊津贴的专家,可获得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2万元。
同时,省财政部门拨出专款1万元,并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更优厚的待遇来自中山市政府。
据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介绍,中山市200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属于我市第四层次的人才,按照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规定,可以享受市政府的特殊津贴和购房待遇。
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后,我市财政将每月发放2000元特殊津贴,最多累计可以领取3年。
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又在我市落户、购房,可以享受30万元的购房补助。
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是怎样的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是怎样的根据《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我国从1990年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您推荐】淮阴区律师荣县律师隆昌县律师蒙阴县律师武冈市律师泗阳县律师盐田区律师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政策,是为了提高人们科研的积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在进行执行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申报,然后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核通过才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
那么,大家对于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选拔条件和程序了解多少呢?特殊津贴的来源又有哪些呢?我们来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二、选拔程序(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冀政[1998]58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现将《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际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50号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开展199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50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精神,今年将继续开展第九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选拔工作。
现将今年选拔两项专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尽快抓紧组织实施。
一、今年两项专家的选拔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原则上仍按照原渠道进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今年选拔的两项专家指标参考数基本上与上一批相同(见附件)。
请在十一月底以前,按有关规定将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人事部。
二、考虑到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凡是由部改组为国家局的,或由几个单位合并后新组建的部门,均由新机构负责与其相关的原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两项专家的选拔工作。
原国务院直属的各军工总公司,仍负责本总公司范围内的两项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原国防科工委的两项专家选拔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实施。
三、今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工作,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地方正在酝酿机构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作风,积极扎实地做好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要指派人专负责,如在机构改革中发生人员变动情况,要妥善做好衔接工作。
四、关于一些地区和部门建议非国有单位中为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参与选拔的问题,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调研,目前请先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选拔。
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放方法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人选产生方式及程序(一)从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主要采取单位逐级推荐、全市组织评审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1、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由主管领导牵头,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区、县,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报至其所在辖区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3、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对基层单位及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4、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上报人选。
(二)2008年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时,已经本市推荐上报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按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并拟定为上报人选。
(三)从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进行逐级推荐(四)拟定上报人选确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进行公示,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京人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6]45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37号)的要求,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市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数量(一)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2名。
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指标控制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
按照人事部通知要求,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人事部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20号
人事部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20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神和《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1996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和人事部下达的一九九六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控制指标参考数,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1996年8月31日前将人选材料上报人事部专家司。
二、对未预分人选控制指标参考数的部门,如确有符合条件的人选,请在1996年6月上旬与人事部专家司协商确定推荐人选指标参考数。
三、一九九六年从中专、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科技干部)厅(局)根据本地区中专、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驻当地学校)教师情况,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选拔人数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指标数内。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一九九六年将统一软件环境,推荐人选材料数据的录入、统计、打印和上报等操作一律使用高级专家管理软件(2.0)。
五、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善性,数据库录入完毕,一定要认真核实数据,并通过审核,确认无误方可打印有关上报表格和报送软盘。
报送的软盘内应只含一个数据库,人选类别和特殊人选(如:中小教、体育教练员等)按规定分别在相应字段中注明。
六、上报材料:综合报告、人选情况一览表、人选情况统计表、人选数据库软盘各一份。
哪些人可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哪些人可获“国务院特殊津贴”
胡玉兰
【期刊名称】《四川统一战线》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我国对"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发放始于1990年,是年,全国共有1200多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专家和著名的教授、学者获得殊誉。
1991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并把发放人数扩大到10000名。
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
发放对象有严格界定:一是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二是在科
【总页数】1页(P26-26)
【作者】胡玉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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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豫人社函〔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专业技术或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技奖励);(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或2项以上子项目;(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业内有重要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委级奖励参照省级奖项执行;(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等奖(前二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4)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文库或鉴定为优秀;(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同时,独立发表的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余府办发[2013]1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余府办发﹝2013﹞12号)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人才队伍和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选拔对象㈠选拔范围:在全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中进行。
㈡选拔对象: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有突出贡献的普通工人和农民。
包括柔性引进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才,重点推荐选拔工农业科技创新人才。
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列入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㈠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㈡业务条件。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上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效益显著。
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加强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来源:时间:2009-5-14 11:12:00 点击:507 今日评论:警告!你的IP已经被记录!不要使用敏感字符!countno-cache=0.5962751865262127&id=245170075051&commCount=1&ChID=0&Today=1&_=条关于加强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类专家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教兴鄂战略的骨干力量,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加强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精神,加快实施人才战略,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与社会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选拔范围与对象各类专家选拔的范围涵盖省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自然科学领域为主,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选拔的对象为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以及在社会科学、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体育、新闻出版、现代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列为专家选拔对象。
各类专家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取得新的成果,符合选拔条件,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二、选拔原则选拔各类专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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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一些专业的人才进行的奖励,这种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知识和专业人才的尊重。
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申报是有一定的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报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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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殊津贴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国务院特殊津贴申请条件(精简版)
国务院特殊津贴申请条件国务院特殊津贴申请条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请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
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高技能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支撑力量,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贡献巨大。
为了吸引和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特殊津贴政策,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生活水平和科研环境。
本文将就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概念高技能人才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和奖励在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定的补贴和福利的政策。
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以来,对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生活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条件1.高技能人才的认定: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的前提是要进行高技能人才的认定,具体规定如下:(1)拥有高等院校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的人员;(2)具备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技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等职称的人员;(3)获得国家、省部级或以上奖励或者一等功、二等功的人员。
2.具备一定的条件:为了体现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同时也为了保障政府特殊津贴的真实性,高技能人才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效益突出:在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2)领衔人才:在高技术领域中承担重要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卓有创新能力的人员;(3)固定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等固定地点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4)无违法违纪行为:在职业生涯中没有过不良行为记录,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高技能人才津贴的程序1.申请材料准备:高技能人才要想获得津贴,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2)近5年来推荐信,证明其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取得过显著的成绩以及高技能人才认定证书;(3)从事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发明专利、论著等证明材料。
2.资料审核:高技能人才的申请材料提交后,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员的资格符合条件后,进行推荐。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
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人厅函[2004]2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4.12.03
【实施日期】200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函[2004]22号)
按照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要求,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部署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和范围
严格按照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拔推荐,推荐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并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取得的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必须得到国内或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公认。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在本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政策回顾与分析——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例
作者: 王莹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732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页码: 55-61页
主题词: 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政策;高层次专家
摘要: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政策自1990年实施以来,经历不断改革完善,逐渐规范化、程序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津贴选拔中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
这一政策对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章对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政策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总结了政策实施的特点,并预测了政策调整的趋势,分析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选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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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一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将选拔范围拓展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将选拔对象延伸到在上海工作和创业的所有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的人员, 不予推荐。
二、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推荐对象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市同行专家的公认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 ,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
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 ,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 , 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 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 成绩卓著 ,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 , 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所提出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 ,经省 (部级
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 , 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 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 ;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6、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 医术高超 , 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 , 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 ,社会影响较大, 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 成绩卓著、享有盛名 ,
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8、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 , 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