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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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C-HJ090040
采购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目录
定义 合同标的 合同价格 支付和结算方式 交货
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 特约客户 代理商 违约责任、赔偿 不可抗力 联系方式 保密条款 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终止 法律适用 权利的保留 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合同的生效
其它约定事项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纳入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的货物(如汽车)、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采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汽车”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采购的汽车整车、零件及相关设备。
1.2“检验”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汽车进行的
检测与查验。
1.3“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或凭证。
1.4“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汽车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路图、产品演示
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5“技术服务”指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包括:汽车使用的技术培训、汽车测试、保修、
保修期外的维护、支持及其他。
1.6“保修期”指自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汽车更
换整车、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汽车正常使用的时期。
1.7“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8“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
有关规定。
1.9“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第二条合同标的
2.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的未
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汽车。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乙方给予甲方销售折扣(具体价格见附件1)。本合同有效期内,同款车型优惠率只能
调局不能调低。
3.2乙方提供的价格为完税后价格,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3.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不高于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及代理
商的价格,但不包括乙方销售处理汽车的情形,乙方承诺只有并非完全符合未曾销售并未曾
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的标准的汽车才符合本条款所称处
理车的标准。
3.4乙方因市场原因所做的价格调整对调价日以后的汽车有效。但,在应当符合本合同各项
约定的含义或原则的情况下,若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汽车向上调价则对甲方仍适用按照本合同签署之日价格及本合同的优惠规定所推导计算出的价格;若自本合同签署之
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汽车向下调价则对甲方自动适用按照该下调后的价格及本合同的优惠规定所推导计算出的价格。
3.5乙方调整市场价格3日内即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协商并重新确定米购价格。
3.6乙方应定期于每月25日向甲方汇总申报当月车型价格调整情况。
第四条支付和结算方式
4.1本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付款方式
甲方为符合法定要求的用户采购的汽车的付款结算方式,除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代为收
货及付款的情形外,均只应当由该最终用户直接与乙方付款结算,甲方不对其付款承担连带
责任及/或任何其它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乙方亦只能直接向该最终用户追索而不应当向甲方追索。4.3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
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
第五条交货
5.1甲方将采购计划订单提交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保证在其销售网络内任一代理商处或
约定时间内乙方直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地点交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5.2运输费用及与此相关的装卸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变更交货地点而增加的费
用,则全部由甲方或特约客户承担。
第六条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
6.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汽车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乙方工厂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
6.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但应当符合乙方对社会的汽车售后服务承诺还应当符合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
第七条特约客户
7.1委托甲方向乙方采购汽车的单位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与此类单位有实质性联系的相关企业、社团和其他组织,上述单位为汽车的实际采购人,简称“特约客户”。甲方如为不符合特约客户条件的单位向乙方采购汽车,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价格。
7.2如依据甲方与特约客户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汽车款由特约客户直
接支付,则乙方同意特约客户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其直接付款,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经销商应直接向特约客户开具发票。如因付款发生纠纷,乙方不向甲方追究任何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