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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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24小时视频讲解]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A.规制机能

B.保障机能

C.保护机能

D.补偿机能

【答案】C

【考点】刑法的机能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通说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①规制机能,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作用的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通过这种方式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不为法律所容许,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

②保护机能,是指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③保障机能,是指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本题中,我国司法机关将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是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保护,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A.属地管辖原则

B.保护管辖原则

C.属人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B

【考点】刑法的效力原则

【解析】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包括:①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②保护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③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④普遍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

A项,犯罪行为发生是在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发生地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项,受害人刘某是中国人,甲国公民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利益,我国可以根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项,犯罪人是甲国人,不是中国人,所以不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D项,故意伤害罪不是侵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不能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做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答案】B

【考点】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解析】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都是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是作为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

A项,甲有赡养母亲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履行义务,在外出数天时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造成母亲死亡,甲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B项,乙采用做假账的方式。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成立逃税罪。逃税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该义务,但是行为人不履行义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逃税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就是不作为,乙的行为方式也是不作为,所以乙是纯正不作为犯。

C项,丙有安全驾驶的义务,但是丙没有履行该义务,擅离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以不作为的方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D项,丁的行为属于“见危不救”,《刑法》目前未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丁不构成犯罪。

4.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急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答案】D

【考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和必然性。

A项,甲劝乙去山区旅行,乙因汽车坠崖而死亡,乙的死亡与汽车坠崖有因果关系,与甲的劝说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也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项,甲是迷信犯,“作法”诅咒本身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项,乙的死亡是由于被高楼坠落的花盆砸中,甲只是致乙轻伤,花盆砸中乙是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项,因为甲的追赶导致乙不得已跳入水中溺水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介入因素,没有甲的追赶乙就不会跳入水中,也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丁()。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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