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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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

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

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

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

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

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

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

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

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

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

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

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

流官的土司职衔有: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凡府、洲、县各级官职由土司充任着

均冠以“与”字,以区别流官,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等。

驾驭土司的手段。明代改安抚政策为对土司的驾驭,企图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牢

固掌握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权。分三点:一是在土司继承问题上显示驾驭问题;二是从制度

上规定,所有土司必须受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这样就把土司的自主权压缩的很小; 三是

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以便对土司进行监视、制约。

关于土司的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

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

支米数受罚。

在承袭方面,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

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

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 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

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

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在升迁与惩罚上,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忠升迁途径有军功,明代土司的升迁,以军功升官的最多; 勤,一些土司“积有年老”,忠

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纳一些土司“积有年老” 忠于职守,到一定时间给予升官; 米,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故采取明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

区驻守大量军队,需要粮食,“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从

而得纳米升授”土司官职办法;进贡,土司以进贡取悦朝廷,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受到惩罚,到晋升。惩罚办法有:典型,土司有罪,也与流官

一样受到惩罚,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而且惩罚也很严厉;革降,将违法土司裁革或降职;迁徙,把有罪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土司迁到其他地方安置。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代的土司机构大体都设置于顺、康、雍年间。

在清代有新的民族首领归附,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雍正

十年,在青海玉树地区进

行户口清查划定界限,将一百多个大小部落头人分别委任为土千户,百户,百长,

又新增设七百多家小土司。在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

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

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

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

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说明清朝土司制度

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它产生的初

期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

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

些积极的影响,总的来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该制度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

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

第二,该制度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

以相对安定,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该制度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

第四,该制度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

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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