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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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含大门)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温江项目围墙(含大门)工程建设单位:成都鑫和祥贸易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7年ﻩ月ﻩﻩ日

围墙(含大门)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成都鑫和祥贸易有限公司ﻩ(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ﻩ(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温江项目场地“围墙(含大门)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围墙(含大门)工程施工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温江项目“围墙(含大门)工程。

2、项目地点;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骑士大道。

3、结构型式:砖结构

4、建设规模:围墙总计长度约642米;矩钢管大门为宽8门、高2.2米,具体详合同附件《温江项目围墙(含大门)施工详图》。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温江项目现场免费平整场地及树木移植(移植场地乙方自理);

2、围墙施工:⑴、围墙砖砌体采用M5混合砂浆(地面下为水泥砂浆)砌筑MU10页岩标准;⑵、基础埋深≥500,围墙H=2500、B=240,抗风柱240×370@4500、变形缝60@27000、转角处设370×370砖柱,地质变化大或地面高差突变处增设变形缝;⑶、基础垫层为100厚C15砼;⑷、围墙两侧抹1:0.3:3混合砂浆刮干粉腻子两遍。具体详合同附件《温江项目围墙(含大门)施工详图》。

3、大门:具体详合同附件《温江项目围墙(含大门)施工详图》。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本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总工期力天项目为45日历天,上述工期已包含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场并组织施工,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滞施工和逾期竣工,若超过本合同约定工期的,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以下工作:

⑴、项目场地平整及树木移植(移植场地乙方自理)完成,围墙、大门按合同约定方案施工全部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含材料质量合格报告及砂浆、砼的强度试验报告);

⑵、乙方所有人员、机具、设备全部退场,临时设施全部拆除且建渣清理完毕。

3、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予以顺延,但发包人不额外承担停工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

(5)、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供报告。甲方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

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以外,其它任何原因导致工期的延误均不得顺延工期。

5、乙方按甲方交付的施工场地进行围墙、大门施工,并符合市安监站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同时乙方应协调好与周边四邻的关系,因周边四邻关系造成工程工期的延误甲方不予顺也不承担额外费用。

6、甲、乙双方约定的工期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每日向甲方支付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总工期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承诺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所有物品、设备撤离现场,否则所有物品及设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将所有物品搬离施工场地,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质量标准:合格

(一)工程质量管理及要求:

4.1甲方指派的现场工程师以书面通知为准,如需变更的,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所有与经济和工程量有关的签证或变更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乙方经办人—乙方项目经理—甲方工程部经办人—工程部部长—成控采招部部长—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签章后方为有效签证,否则为无效签证。无效签证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乙方委派出任项目执行经理全权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经济签证、记录签证、接收相关资料及往来函件。

4.2乙方根据《围墙及大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服从甲方工程师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的监督、检查。

4.3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乙方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有关单位,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若甲方有疑问,可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复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复验不合格,所有返工费用及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4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厂家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并经抽检合格且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

4.5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及政府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4.6乙方在施工中若不遵守上述之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竣工验收:在工程施工完毕,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当按现行规范要求及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超过14个工作日甲方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三)工程保修及维修

4.7双方约定本工程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承担的工程项目施行质量保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8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后必须在8小时内到现场抢修,逾期甲方有权另请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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