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饲料经营者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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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饲料经营者承诺书
一、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二、经营内部技术负责人取得兽医技术员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仓贮、保管、销售人员需具备兽医或兽药专业技术知识,保证所售药品安全、有效;
三、不销售违禁、假冒、过期、失效、霉变兽药,处方药未经兽医技术人员下达处方不能销售,非处方药销售时,要给用户讲明用法、剂量、间隔、休药期和用途;
四、严格兽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每一批次兽药售给用户时登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以及上次用药效果,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五、开展技术咨询,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兽药知识及用药方法,保证用户用到安全兽药。
饲料兽药质量保证承诺书
一、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宣传学习带头向养殖企业宣传兽药饲料法规知识
和安全使用知识。
二、认真按照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做好经营兽药产品的gmp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包装标签、产品合格检测报告、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的审查,保障所经营兽药符合《兽药管
理条例》要求。做好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审查合格证、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相应标识的审查,为用户提供安全、符合使用规定的饲料产品。
三、不经营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及违禁药物。绝不经销“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物质;不经销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产品;不经销假劣饲料,消除饲料不安全隐患。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物质和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监督部门举报。
四、积极加强兽药gsp经营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五、建立兽药饲料经营进货、销售记录台帐,记录完整、真实,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六、讲诚信,守承诺,做到质量承诺公开上墙,自觉接受兽药饲料管理部门的质量抽检、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监督单位:
监督电话:
兽药饲料经营企业承诺书
为了加强兽药饲料管理,保证兽药饲料质量,有效预防或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本企业向社会公开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按照国家制定、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完善兽药经营规范(gsp)。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张贴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的质量;
四、建立兽药饲料进出库(厂)管理制度,并有兽药饲料及其原料的采购、入库、验收、生产、检验、出库、销售记录;各项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五、保证不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不经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及其化合物;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不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销售没有注明产地的兽用中药材;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不擅自采购和销售定点供应的安钠咖、麻黄碱、阿托品等精神类药品。不采购、销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非法使用非饲料添加剂和滥用饲料添加剂;不采购、销售无“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号”的进口兽药;不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六、认真配合畜牧局做好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备案,建立兽药饲料供应商的资质及其供应的兽药产品质量的档案。进购前认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相关证明文件,留存建档。
七、在市场上发现假劣兽药饲料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的兽药饲料时,及时向畜牧局举报。
八、积极配合畜牧局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畜牧局组织的培训。如发生违反有关法律、制度违背承诺的行为,本企业将自愿接受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地址:
企业(盖章):电话:
日期:年月日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畜牧局、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各执一份。
饲料兽药经营、使用承诺书
作为承诺当事人,本企业已经知晓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饲料行业的特点,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过程中,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关于饲料安全、卫生、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企业经营饲料产品和原料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经营的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
三、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饲料经营的条件:
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四、不经营下列产品:
农业部明令禁止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假冒、伪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无《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产品;
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五、接受和配合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地址:
企业(盖章):电话:
日期:年月日邮编: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