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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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湖南
每服役1年不低于2000元
湘政发〔2013〕16号
14
吉林
城镇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选改士官当年算起,按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退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幅度不低于5%
15
江苏
义务兵,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士官,以义务兵补助为基础,每增加1年,增发义务兵经济补助的10%。扣除其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
31
重庆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
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
注:此表所列出的标准为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有的安置地会据此制定相应的标准。2013年6月整理
内政发〔2011〕123号
19
宁夏
对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宁党发〔2012〕14号
20
青海
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
青政发【2011】296号
16
江西
每服役1年4500元
17
辽宁
义务兵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
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
辽政发〔2012〕29号
18
内蒙古
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6
广西
截止2013年2月
未见下发标准
7
贵州
每年3600元
贵民发【2013】9号
8
海南
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
2013年3月1日
起实行
9
河北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士官:(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21
山东
每服役1年4500元
鲁政办发〔2012〕34号
22
山西
每年4500元
晋政办发〔2012)62号
23
陕西
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Hale Waihona Puke Baidu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
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
24
上海
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
沪民安发[2012]12号
25
四川
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川府函[2012]218号
26
天津
城镇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3.5万元,退役士官,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递增6%。
29
云南
每服现役1年按部队退役金4500元的80%计发
30
浙江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序号
省份
标准
发文文号
备注
1
安徽
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
2
北京
义务兵为上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士官: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
3
福建
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0
河南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
11
黑龙江
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
黑政发【2011】86号
12
湖北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增发20%。
27
西藏
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
增加10000元,此补助标准从2013年实施。
28
新疆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闽政〔2012〕36号
4
甘肃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
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5
广东
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
湖南
每服役1年不低于2000元
湘政发〔2013〕16号
14
吉林
城镇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选改士官当年算起,按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退役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递增幅度不低于5%
15
江苏
义务兵,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士官,以义务兵补助为基础,每增加1年,增发义务兵经济补助的10%。扣除其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
31
重庆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市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农村义务兵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发放。
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
注:此表所列出的标准为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有的安置地会据此制定相应的标准。2013年6月整理
内政发〔2011〕123号
19
宁夏
对退役义务兵、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宁党发〔2012〕14号
20
青海
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
青政发【2011】296号
16
江西
每服役1年4500元
17
辽宁
义务兵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
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
辽政发〔2012〕29号
18
内蒙古
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农村牧区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标准发放退役补助金。
6
广西
截止2013年2月
未见下发标准
7
贵州
每年3600元
贵民发【2013】9号
8
海南
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
2013年3月1日
起实行
9
河北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士官:(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21
山东
每服役1年4500元
鲁政办发〔2012〕34号
22
山西
每年4500元
晋政办发〔2012)62号
23
陕西
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Hale Waihona Puke Baidu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
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
24
上海
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
沪民安发[2012]12号
25
四川
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川府函[2012]218号
26
天津
城镇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3.5万元,退役士官,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递增6%。
29
云南
每服现役1年按部队退役金4500元的80%计发
30
浙江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序号
省份
标准
发文文号
备注
1
安徽
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
2
北京
义务兵为上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倍。士官: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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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0
河南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
11
黑龙江
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
黑政发【2011】86号
12
湖北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增发20%。
27
西藏
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
增加10000元,此补助标准从2013年实施。
28
新疆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闽政〔2012〕36号
4
甘肃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给予发放。
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5
广东
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