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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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登记单位:登记时间:年月日编号:
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
情况。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
哈市监第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的投诉(举报)。请你局(所)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按照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回复)市局并告知当事人。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联系部门:
联系人: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
哈市监第号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的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将你反映的问题分送至经营者所在地(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调查处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年月日(印章)
注: 1. 本告知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后,告知投诉人分
送情况;
2. 本告知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有管辖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
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哈市监第号
:
我局(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经审查,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所)决定受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年月日(印章)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2. 本告知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
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4.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哈市监【消字】第号
:
我局(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经审查,属以下第〔〕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
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
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特此告知。
年月日(印章)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
2.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
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哈市监第号
:
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我局(所)已经受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请于年月日时分到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我局(所)将终止调解。调解人:;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年月日(印章)
注:1. 本通知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参加调解;
2. 本通知中“调解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派出机构负责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通知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4. 本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
哈市监第号
:
经审查,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特此告知。
年月日(印章)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告知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终止调解;
2.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
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