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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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国土资源领域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工作组织,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设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及措施建议。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情况,分析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的需求,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和国土资源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提出采用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对国土资源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和咨询答复。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负责跟踪、研究分析国土资源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收集、分析、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负责开展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组建和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三条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办理与国土资

源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受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委托,技术委员会提供国土资源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有关方面推荐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及委员人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推荐,经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签发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组织秘书处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秘书处工作职责。

秘书处设在国土资源部相关直属单位。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开展专项工作任务,协调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顾问应当为国土资源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按照专业领域,技术委员会下设10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分别审定下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单位、直属单位、协会以及相关生产、科研、检测和用户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和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行业标准先由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提请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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