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风电场经济性评估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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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经济性评估标准说明(试行)
为了落实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效益为主,优先发展效益最优的新能源项目,统一集团公司评价标准和领导的要求,水电与新能源发展部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和《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及国家现行财税政策、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初拟了风电项目经济评价标准,经商相关单位后拟开始实行,标准如下:
1、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文件规定,确定风电场执行的上网电价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经济效益测算。

有特殊政策、约定电价的按实际上网电价测算。

2、年上网电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复核后的资源情况,确定等效满负荷运行小时数,进而计算出上网电量。

有限电地区的综合考虑限电折减利用小时系数,有国家权威部门公布上年限电数据的从其限电比例数据折减;没有国家权威部门公布数据的,则按拟建项目临近地区集团公司所属运行满一年的典型风场实际运行数据与可研报告数据的差值测算折减比例(限电比例=限发电量/应发电量)。

3、项目总投资:考虑风电场建设升压站(含)以内,不含送出工程,经复核后的投资额度。

4、流动资金:30元/千瓦。

5、材料费、其他费用、维修费率分别为25元/千瓦、45元/千瓦和1.5%。

6、定员及工资:5万千瓦风电场及以下定员10人,10万千瓦风电场定员15人,1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厂定员20人,年人均工资为7万元,福利系数50%。

7、资本金比例20%,长期贷款利率、短期贷款利率参照同期利率水平。

8、还本付息方式: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期15年。

9、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

10、计算期共计21年,其中建设期1年。

11、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50%、设备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12、测算不考虑CDM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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