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团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细则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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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管理细则
HR-01-04-02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加强因私证照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
3编制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
13号)
4释义
4.1x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x集团”(用于对外),“集团公司”(用于对内)。
4.2因私出国(境)
指集团公司员工因非公务原因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
4.3登记备案人员
指在公安机关登记的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总部机关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公司本级机关中层管理人
员、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各级企业相关财务和技术涉密等关键岗位人员。
5分级管理
5.1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领导、总部机关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为外事归口管理部门。
5.2二级公司负责本级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及所
属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二级公
司应明确相应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
5.3三级企业负责本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三级企业应明确相应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
6登记备案
6.1登记备案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6.1.1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办理。
6.1.2总部机关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总部机关关键岗位人员
和在京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人
力资源部负责。
其中,京外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登记备案
工作,由京外二级公司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公安局出入
境管理处工作要求进行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的人事主管部
门为“x集团有限公司”。
6.1.3二级公司本级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登
记备案工作,由各二级公司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处工作要求进行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的人事主
管部门为相应的二级公司。
6.1.4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属地化原
则,由各三级企业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工作要求进行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的人事主管部门应
为相应的二级公司。
6.1.5三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各三级企业
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工作要求进行
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的人事主管部门为相应的三级企业。
6.2集团公司各级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登记备案的
人员信息进行及时备案、变更和撤销。
京外二级公司负责部门
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其公司领导人员登记备案的
变化信息,三级企业负责部门应将其领导人员的登记备案变化
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公司,并由各二级公司及时报送集团公司人
力资源部。
7审批程序
7.1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申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7.2.1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事项、申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报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办理。
7.2.2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申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外事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7.2.3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事项、申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集团公司外事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7.2.4二级公司本级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及所属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事项、申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公司纪检部门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二级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签批准后,方可办理。
7.2.5三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申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