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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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合同
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合同
出租方:内蒙古顺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方:《租车单》所注明的承租方担保方:《租车单》所注明的担保方
经友好协商:《租车单》签字各方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利,出租方保证为承租方提供证件齐全、车辆完
好的有效车辆并与乙方交接清楚。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租
金押金不予退还: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租金超过三日;
4)出租方认为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受到威胁并将遭受到损失;
5)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自行或许可他人以所租车辆从事合同外的其他行为;
6)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零件;
如因上述情况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做出经济赔偿并
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负责对出租的车辆进行正常修理和定期保养,保证车辆正常出行。
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在呼和浩特市区内出租方免费为承租方提供车辆施救服务
如因租赁车辆的机械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出租方承担以下责任(只限呼和浩特市城区):
1)免收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的租金;
2)车辆的托运、牵引、修理费用;
3)如承租方要求换车,须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方送车至未能正常使用时的停车地;
4)由承租方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车辆故障,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及损失。
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拥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
2.承租方应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驾驶员驾驶其承租的车辆,承租方所指定的驾驶员须在出租方公司登记备案,承租方不准擅自更换,更换驾驶员要到出租方公司办理更换驾驶员的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驾驶员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做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和灯光等。如承租方发现异常未通知出租方而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4.承租方在长期租赁期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承租方必须预付租赁车辆的租赁费并交纳足量的车辆押金,车辆租赁费需提前7天交到租赁公司。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从押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押金以普通车辆和中高等车型为准,普通车型需交纳8000-10000,中高档车型需交12**元20**元;
5.承租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燃油费用、过路过桥费用和停车费用等;
6.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车辆丢失,自丢失后到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方承担租赁期内配合出租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义务,保养周期为5000公里,如遇年检,承租方按出租方指定的时间将车送至指定地点并按要求搞好车辆卫生,否则收取**元的清洁费,未经允许承租方不可将所租车辆在其他修理厂或任何场所进行修理或保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保养或年检的出租方有权保留索赔权利;
8.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自行确认承租车辆状况良好,合同期满承租方按合同时间、地点归还车辆,还车时保持车辆清洁、使用性能良好、设备证件齐全有效并无任何新添刮碰现象;
9.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采取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况下,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收集有效证据。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报险。承租方不得私自报险、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三条承租方承担的经济赔偿及责任
1.承租方随意将所租车辆转让他人使用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和丢失车辆造成损失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拆换车辆的零部件、涂改更换车辆的标志等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
3.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非停车场发生任何问题的;
4. 因冷却液、机油、刹车油耗尽没有采取添加继续驾驶造成车辆损坏的应该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5.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部门扣押车辆、牌照类及相关手续的、扣押期间的租赁费、停车费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6.随车物品及工具的丢失或损坏的(包括牌照、行驶证、税政等);
7.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将车辆运到出租方所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严禁承租方擅自处理,因肇事造成的车辆损失
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全车款的**%--**%作为车辆加速折旧费(视损失轻重而定)承担所有修配费用及维修期间的租赁费(计算为租金*停车修车天数***%);
8.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换所租车辆的车牌照。如因承租方更换假车牌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如因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用药不当驾车或超员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第四条保险条款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担保车辆强制责任保险,若承租方要求增补其他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出租方报告。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保险公司的一切手续。承租方负责整个事故的前期费用支付。在保险公司理赔前,车辆修理期间承租方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租金、垫付修理费)。其中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若发现承租方发生事故不通知出租方的,如损失巨大超出押金部分,出租方有继续索赔的权利。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赔偿。
3.承租期内,如发生承租方承租车辆骗租,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失,到期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