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租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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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方信息1.2 承租方信息2. 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地址2.2 房屋结构及面积2.3 房屋设施设备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3.3 租赁续约条款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5. 押金及退还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及方式6. 房屋使用及维护6.1 房屋使用规定6.2 房屋维护责任7. 维修及保养7.1 出租方维修责任7.2 承租方维修责任7.3 维修费用承担8. 保险责任8.1 出租方保险责任8.2 承租方保险责任9. 合同变更及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10. 违约责任10.1 出租方违约责任10.2 承租方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法律途径12.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13. 其他约定13.1 宠物条款13.2 访客管理13.3 房屋转租14. 合同的签署、生效及份数14.1 合同签署14.2 合同生效14.3 合同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方信息营业执照号:地址:大连市区路号联系人:X联系电话:X1.2 承租方信息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大连市区路号2.2 房屋结构及面积房屋结构:公寓/别墅/其他房屋面积:平方米2.3 房屋设施设备房屋内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家电、中央空调、供暖设备、热水器、洗衣机、冰箱、电视、电话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X月X日3.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X月X日3.3 租赁续约条款如乙方需在租赁期满后续约,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租赁合同。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大房局发[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房局发[2002]115号)各区、市、县房产、民政、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房产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

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对象收入情况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房产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解困住房管理中心为大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初步审核、预登记工作,同时与市廉租办共同负责对审核后的双困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进行确认和轮候排序。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机构,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4月1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7年4月21日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七条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

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的,可以在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在线即时备案。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大开管发[1998]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是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凡在开发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类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空置商品房、未竣工商品房可向社会公开短期出租或预租;房改房(含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安居住房)在取得合法证件后亦可向社会公开出租。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持合法证照手续,均可承租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各类房屋。

第六条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

第七条凡向社会公开出租的房屋,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议定。

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进行公开招租、拍租。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租赁证》。

凡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均属非法租赁。

第九条凡开发区内发生使用权转移(含借用、拔用)的各类房屋均应依法申报登记。

具体可划分为六类:(一)居住用房;(二)办公用房;(三)生产用房;(四)经营用房;(五)合作、联营用房;(六)经批准存留期限较长的临建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出租。

(一)房屋所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违法建筑;(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有关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1.2 承租方信息1.3 合同主体认定2. 租赁房屋及设施2.1 房屋基本信息2.2 附属设施及使用2.3 房屋维修责任3. 租赁期限及租金3.1 租赁期限3.2 租金支付方式3.3租金调整机制4. 押金及退还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及流程4.3 押金扣除事项5. 使用及管理规定5.1 房屋使用规定5.2 房屋转租规定5.3 房屋损坏赔偿6. 合同变更及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6.3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及结算7.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7.1 违约行为及责任7.2 争议解决方式7.3 法律适用及管辖8. 其他条款8.1 房屋保险8.2 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3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9. 附件9.1 房屋现状照片9.2 租赁押金收据9.3 房屋钥匙交接记录10. 签字盖章页10.1 出租方签字10.2 承租方签字10.3 见证人签字(如有)11. 附件说明11.1 附件的定义及作用11.2 附件的补充说明12. 补充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补充条款的效力13. 合同修订历史13.1 修订日期13.2 修订内容13.3 修订人签字14. 合同签署日期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1.1.1 出租方名称:大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 出租方地址:大连市区路号1.1.3 出租方联系人:1.1.4 出租方联系电话:1381.2 承租方信息1.2.1 承租方名称:(承租人姓名)1.2.2 承租方地址:(承租人居住地址)1.2.3 承租方联系人:(承租人姓名)1.2.4 承租方联系电话:(承租人电话号码)1.3 合同主体认定1.3.1 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时,出租方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B版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及租赁物1.1 租赁双方1.2 租赁物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期限延长条款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3.4 租金支付日期4. 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及方式4.3 押金扣除条款5. 使用及管理5.1 租赁物的使用5.2 租赁物的管理5.3 维修及保养6. 保险6.1 租赁物的保险6.2 租赁双方的责任保险7.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8. 违约责任8.1 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8.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或诉讼地点及法院10. 法律适用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 其他条款11.1 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11.2 租赁物的返还条件11.3 合同的附件12. 签字盖章12.1 租赁双方签字12.2 合同盖章13. 附件13.1 租赁物清单13.2 租赁物照片13.3 其他相关文件14. 合同生效日期及条件14.1 合同生效日期14.2 合同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及租赁物1.1 租赁双方1.2 租赁物1.2.1 租赁物地址:大连市2024住宅小区栋单元号。

1.2.2 租赁物面积:平方米。

1.2.3 租赁物设施:家具、家电等日常用品。

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

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

2.3 租赁期限延长条款:如双方同意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每月人民币元整。

3.2 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支付。

3.3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出租方。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1.2 承租方信息1.3 租赁房屋基本信息1.4 租赁房屋的使用目的2. 租赁期限及交付2.1 租赁期限2.2 房屋交付时间及条件2.3 房屋返还时间及条件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标准3.2 租金支付时间3.3 租金支付方式3.4 租金调整机制4. 费用承担4.1 出租方负担的费用4.2 承租方负担的费用4.3 共同负担的费用5. 房屋维修与保养5.1 出租方的维修责任5.2 承租方的维修责任5.3 维修费用承担6. 房屋保险6.1 保险购买及费用承担6.2 保险理赔流程7. 房屋转租7.1 承租方转租的条件7.2 出租方对转租的批准7.3 转租合同的签订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8.2 合同解除的条件8.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9. 违约责任9.1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9.2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10. 争议解决10.1 双方协商解决10.2 调解组织调解10.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 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11.1 法律适用11.2 合同效力12. 其他约定12.1 房屋交接单的填写12.2 房屋使用规范的遵守12.3 房屋退租后的状态确认13. 附件13.1 房屋照片13.2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14. 签署页14.1 出租方签署14.2 承租方签署14.3 见证人(如有)签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1.1.1 出租方名称:大连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 出租方地址:大连市X街道X号1.1.3 出租方联系人:X1.1.4 出租方联系电话:1.2 承租方信息1.2.1 承租方名称:X1.2.2 承租方地址:大连市X街道X号1.2.3 承租方联系人:X1.2.4 承租方联系电话:1.3 租赁房屋基本信息1.3.1 房屋地址:大连市X街道X号1.3.2 房屋面积:X平方米1.3.3 房屋结构:X1.3.4 房屋现状:X1.4 租赁房屋的使用目的1.4.1 承租方租赁该房屋的目的为:X1.4.2 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或者其他不符合租赁目的的活动。

大连租房管理规定(3篇)

大连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五条房屋租赁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二)承租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承担房屋租金及有关费用;(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租赁期限;(五)房屋交付和接收的时间;(六)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1.2 承租方信息1.3 租赁房屋基本信息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交付2.1 租赁期限2.2 房屋交付及验收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标准3.2 租金支付方式3.3 租金支付时间第四条费用承担4.1 出租方费用4.2 承租方费用第五条房屋使用及维修5.1 房屋使用规定5.2 维修责任第六条合同变更及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租方违约责任7.2 承租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诉讼管辖第九条法律法规9.1 适用法律法规9.2 合同效力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房屋保险10.2 宠物管理10.3 房屋转租第十一条附件11.1 房屋附属设施清单11.2 租赁押金支付凭证11.3 房屋钥匙交付凭证第十二条签字盖章12.1 出租方签字12.2 承租方签字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时间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合同份数14.1 合同份数及保管14.2 合同副本提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出租方名称:大连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连市区路号联系电话:X联系人:X1.2 承租方信息承租方名称:(个体)X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X联系人:X1.3 租赁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大连市区路号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户型:室厅房屋用途:住宅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交付2.1 租赁期限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2.2 房屋交付及验收出租方应在租赁开始日期前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承租方应在收到房屋后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开始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标准租金为人民币(大写):捌仟元整(小写):8000元/月。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5]2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房屋为资本采取承包、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二)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的行为;(三)宾馆、饭店、旅馆、写字楼以营利为目的,将客房、写字间或其他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使用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办公等的行为;(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六)将建筑物的地下室、室内停车场出租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七)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大政发[2015]5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在社会上租赁,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大公明发〔2017〕38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公明发〔2017〕383号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相关直属部门:现将《<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内容和标准,在罚则的运用上既要公平公正,又要规范标准,严格执法。

大连市公安局2017年7月24日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治安管理,有效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根据《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社区警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以下称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边防)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含文职警员,下同)是辖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铁路、大连港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由本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在本单位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以外的,由属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标准;(三)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合法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公有住房租赁证明;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

第五条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一)属于私搭棚厦、房中房、院中院等违法违规建筑的;(二)有火、电、水、气等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是指,以原设计为居住功能的房间做为最小租赁单位, 人均实际居住使用的面积,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计入使用面积,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租人1.2 承租人1.3 住宅1.4 租赁期第二条:租赁登记操作流程2.1 租赁合同签订2.2 租赁登记申请2.3 登记机构审核2.4 登记证书领取第三条:租赁登记所需材料3.1 出租人材料3.2 承租人材料3.3 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第四条:租赁登记费用4.1 登记费用标准4.2 费用支付方式4.3 费用退还条件第五条:登记证书的使用与管理5.1 登记证书的作用5.2 登记证书的保管5.3 登记证书的补办第六条: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6.3 变更与解除的登记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租人违约7.2 承租人违约7.3 违约处理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约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续约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泄密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内容11.2 附件的补充说明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2.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第十三条:法律法规与政策适用13.1 法律法规13.2 政策规定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4.1 合同的解释14.2 适用法律结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租人出租人是指依法拥有出租住宅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租用出租人住宅的自然人。

1.3 住宅住宅是指出租人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包括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1.4 租赁期租赁期是指承租人租用住宅的时间段,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第二条:租赁登记操作流程2.1 租赁合同签订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大连市房屋租赁实施细则

大连市房屋租赁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房屋为资本采取承包、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二)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的行为;(三)宾馆、饭店、旅馆、写字楼以营利为目的,将客房、写字间或其他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使用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办公等的行为;(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六)将建筑物的地下室、室内停车场出租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七)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人。

2024年大连个人房屋出租协议(含停车费)

2024年大连个人房屋出租协议(含停车费)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大连个人房屋出租协议(含停车费)本合同目录一览1. 出租方信息1.1 出租方名称1.2 出租方联系方式1.3 出租方身份证号码2. 承租方信息2.1 承租方名称2.2 承租方联系方式2.3 承租方身份证号码3. 房屋信息3.1 房屋地址3.2 房屋面积3.3 房屋户型3.4 房屋配套设施4. 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4.2 租赁结束日期4.3 租赁期限共计个月5. 租金及支付方式5.1 租金金额5.2 租金支付周期5.3 租金支付方式5.4 租金支付账号及开户行6. 押金6.1 押金金额6.2 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7. 房屋使用及维护7.1 承租方使用要求7.2 房屋维护责任7.3 房屋损坏赔偿8. 停车费8.1 停车费金额8.2 停车费支付方式8.3 停车位使用规定9. 合同变更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变更程序10. 合同解除10.1 合同解除条件10.2 合同解除程序10.3 合同解除后的押金处理11. 违约责任11.1 出租方违约责任11.2 承租方违约责任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争议解决机构13. 法律法规13.1 适用法律法规13.2 法律法规冲突处理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出租方信息1.1 出租方名称:大连市区路号房东1.3 出租方身份证号码:2. 承租方信息2.1 承租方名称:2.3 承租方身份证号码:3. 房屋信息3.1 房屋地址:大连市区路号3.2 房屋面积:100平方米3.3 房屋户型:三室一厅3.4 房屋配套设施:家具、家电、宽带、热水器、空调等4. 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4.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4.3 租赁期限共计:12个月5. 租金及支付方式5.1 租金金额:每月人民币X元整5.2 租金支付周期:每月支付一次5.3 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5.4 租金支付账号及开户行:账号: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6. 押金6.1 押金金额:人民币X元整6.2 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间:合同到期且房屋无损坏的情况下,扣除应付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7. 房屋使用及维护7.1 承租方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损坏家具家电7.2 房屋维护责任:出租方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保养7.3 房屋损坏赔偿:承租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需按市价赔偿8. 停车费8.1 停车费金额:每月人民币X元整8.2 停车费支付方式:与租金一起支付8.3 停车位使用规定:按物业公司相关规定使用,不得占用他人车位9. 合同变更9.1 合同变更条件: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9.2 合同变更程序: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 合同解除10.1 合同解除条件:a) 双方协商一致b) 承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c) 出租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10.2 合同解除程序: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3 合同解除后的押金处理:扣除应付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1. 违约责任11.1 出租方违约责任:未能按约定提供房屋或配套设施的,需支付违约金11.2 承租方违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未通知或损坏房屋及配套设施的,需支付违约金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友好协商解决12.2 争议解决机构:如协商不成,可向大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 法律法规13.1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3.2 法律法规冲突处理: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内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房屋租赁协议:大连市区2024年适用

房屋租赁协议:大连市区2024年适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房屋租赁协议:大连市区2024年适用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1.1 房屋地址1.2 房屋结构及面积1.3 房屋权属证明第二条租赁双方基本信息2.1 出租人信息2.2 承租人信息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第五条押金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护6.1 房屋使用范围6.2 房屋维护责任第七条维修责任7.1 出租人维修责任7.2 承租人维修责任第八条保险8.1 房屋保险8.2 承租人保险第九条房屋转租9.1 转租条件9.2 转租手续第十条合同变更及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出租人违约责任11.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 协商解决12.2 调解解决12.3 法律途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宠物管理13.2 访客管理13.3 房屋交付及验收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4.2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4.3 房屋内部设施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1.1 房屋地址1.1.1 街道名称:街道号1.1.2 房屋门牌号:号1.1.3 房屋所在楼层:层1.2 房屋结构及面积1.2.1 房屋结构:住宅/公寓/商业等 1.2.2 房屋面积:平方米1.3 房屋权属证明1.3.1 房屋所有权证号:号1.3.2 房屋所有权人:X第二条租赁双方基本信息2.1 出租人信息2.1.1 出租人名称:X2.1.2 出租人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 2.1.3 出租人身份证号:X2.2 承租人信息2.2.1 承租人名称:X2.2.2 承租人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2.2.3 承租人身份证号:X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1.1 租赁开始月份:2024年X月3.1.2 租赁开始日期:X日3.2 租赁结束日期3.2.1 租赁结束月份:2024年X月3.2.2 租赁结束日期:X日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1.1 每月租金金额:元4.1.2 租金支付周期:每月/每季度/每年4.2 租金支付方式4.2.1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等4.2.2 支付账号/账户:X4.3 租金支付日期4.3.1 每期租金支付日期:每月X日第五条押金5.1 押金金额5.1.1 押金金额:元5.2 押金退还条件及时间5.2.1 押金退还条件:租赁期满且房屋无损坏/损坏已修复 5.2.2 押金退还时间:租赁期满后X日内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护6.1 房屋使用范围6.1.1 允许用途:居住/商业/办公等6.1.2 禁止用途:违法/损害房屋结构/扰民等6.2 房屋维护责任6.2.1 出租人维护责任:房屋主体结构及公共设施的维护 6.2.2 承租人维护责任:室内设施及装修的维护第八条保险8.1 房屋保险8.1.1 保险投保人:出租人8.1.2 保险受益人:承租人8.1.3 保险范围:房屋及室内财产8.2 承租人保险8.2.1 保险投保人:承租人8.2.2 保险受益人:承租人8.2.3 保险范围:个人财产及意外伤害第九条房屋转租9.1 转租条件9.1.1 承租人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9.1.2 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9.2 转租手续9.2.1 承租人需提交转租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9.2.2 出租人核实转租协议及身份证明后办理手续第十条合同变更及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1.1 双方协商一致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10.1.2 变更协议需注明变更内容及其生效日期10.2 合同解除条件10.2.1 租赁期满10.2.2 双方协商一致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10.2.3 承租人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出租人违约责任11.1.1 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 11.1.2 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押金11.2 承租人违约责任11.2.1 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11.2.2 未按约定使用房屋或损害房屋及室内设施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 协商解决12.1.1 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2.2 调解解决12.2.1 双方可向租赁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12.3 法律途径12.3.1 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宠物管理13.1.1 承租人不得饲养宠物,特殊情况需经出租人同意13.2 访客管理13.2.1 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留宿访客13.3 房屋交付及验收13.3.1 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13.3.2 双方共同进行房屋验收,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4.1.1 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4.2 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4.2.1 附件二:出租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4.2.2 附件三:承租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4.3 房屋内部设施清单14.3.1 附件四:房屋内部设施清单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附件一1: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附件一2: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附件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二1:出租人身份证明的原件附件二2:出租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附件二3:承租人身份证明的原件附件二4:承租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附件三:房屋内部设施清单附件三1:房屋内部设施清单的原件附件三2:房屋内部设施清单的复印件说明二: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违约行为:1. 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2. 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押金3. 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4. 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房屋或损害房屋及室内设施5. 承租人未按约定转租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6. 承租人未按约定提前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7. 双方未按约定协商解决争议或未能达成书面变更协议责任认定标准:1. 出租人违约行为,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金额。

2024年度大连个人房屋出租条款示例

2024年度大连个人房屋出租条款示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大连个人房屋出租条款示例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地址1.2 房屋面积1.3 房屋户型1.4 房屋设施2. 出租人信息2.1 出租人姓名2.2 出租人联系方式2.3 出租人身份证号3. 承租人信息3.1 承租人姓名3.2 承租人联系方式3.3 承租人身份证号4. 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4.2 租赁结束日期4.3 租赁期限总计5. 租金及支付方式5.1 租金金额5.2 租金支付周期5.3 租金支付方式5.4 租金支付账号6. 押金6.1 押金金额6.2 押金退还条件6.3 押金退还方式7. 房屋使用及维护7.1 房屋使用规定7.2 房屋维护责任7.3 房屋损坏赔偿8. 合同变更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9. 合同解除9.1 合同解除条件9.2 合同解除程序9.3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10. 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2. 法律适用及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13. 其他约定13.1 宠物管理13.2 访客管理13.3 保险责任14. 合同签署日期及签字盖章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出租人签字14.3 承租人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区路号,具体门牌号为。

1.2 房屋面积: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不包括共有部分面积。

1.3 房屋户型:该房屋为室厅卫的住宅户型。

1.4 房屋设施:房屋内配备有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基本生活设施,同时提供WiFi网络。

2. 出租人信息2.1 出租人姓名:X。

2.3 出租人身份证号:X字第号。

3. 承租人信息3.1 承租人姓名:X。

3.3 承租人身份证号:X字第号。

4. 租赁期限4.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

2024年度大连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权责明细

2024年度大连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权责明细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大连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权责明细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1.2 房屋面积1.3 房屋设施1.4 租赁用途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续约条款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日期3.4 租金支付方式4. 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4.3 押金退还方式5. 房屋维护与维修5.1 出租人维修责任5.2 承租人维修责任5.3 维修费用承担6. 房屋保险6.1 保险购买责任6.2 保险理赔流程7. 房屋使用规定7.1 房屋使用限制7.2 房屋爱护要求8. 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8.1 出租人权利与义务8.2 承租人权利与义务9. 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第三方调解10.3 法律诉讼11. 合同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条件11.2 合同解除条件12. 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12.1 房屋交还12.2 押金处理12.3 租金结算13. 其他约定事项13.1 宠物管理13.2 访客管理13.3 房屋出租人现场检查14. 附件14.1 房屋照片14.2 租赁押金收据14.3 房屋钥匙交付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房屋及用途1.1 房屋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房屋门牌号为。

1.2 房屋面积: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为X平方米。

1.3 房屋设施:房屋内包含家具、家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1.4 租赁用途:承租人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

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计算。

2.3 租赁续约条款: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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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房屋为资本采取承包、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二)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的行为;(三)宾馆、饭店、旅馆、写字楼以营利为目的,将客房、写字间或其他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使用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办公等的行为;(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六)将建筑物的地下室、室内停车场出租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七)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人。

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登记备案第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含转租合同下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交付日期;(七)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八)房屋转租的约定;(九)房屋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房屋合法证明;(四)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五)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六)出租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七)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行年度审验。

租赁期满当事人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当事人协商继续租赁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凡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工商管理部门申办注册营业执照及年检、市公安部门办理外来人口暂住登记时及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其经营场所、居住场所合法的凭证。

第四章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的;(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六)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房屋的;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限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租赁期限内,因房屋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通知出租人。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期内租赁期满,所有权人欲继续出租该房屋,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四)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

第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及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二)住宅出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或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员提供出租房屋;(三)与承租人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并督促承租的外地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全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生活和安全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七)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和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须及时制止、报告。

第五章租赁税费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和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的计征,协议租金低于评估租金的以评估租金为准;协议租金高于评估租金的,以协议租金为准。

第三十六条居住房屋租赁手续费按件收取,标准为每件80元,由出租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非住宅租赁手续费按件收取,标准为每件100元,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条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租赁、住宅房屋改变使用用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年租金1%缴纳,由出租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一并缴纳交易手续费和土地收益金。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条符合出租条件的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出租条件租赁房屋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由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拒绝、阻拦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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