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五项机制建设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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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民商事审判中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纠纷五项机制的自查报告
我院先后建立和逐步完善了在民商事审判中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五项机制,并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各项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以良好的司法作风和扎实的工作态度,积极推进民商事领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五个机制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机制创新、体制转轨、企业改制,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凸显。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三项重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多元化,反映到人民法院的新类型案件及司法实践中大量新生的问题不断涌向法院,法院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单一用诉讼方式协调解决已难以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有机统一,司法审判化解纠纷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建立、完善非诉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搭建多方参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非诉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对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至关重要。我院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一形势,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探索建立和完善非诉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深入开展非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领会精神,狠抓落实,扎实抓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五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非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全县构建“8211”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滋生,多元化、群
体性、跨区域矛盾纠纷较为突出,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力量解决这些矛盾极不现实。司法审判职能仅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法院工作只有紧密依靠党委的领导,借助行政、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方参与、统筹协调,才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加入党委政府领导,多方参与建立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院机关及派出法庭都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各相关单位参与建立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院机关争取县委支持设立了诉前调解指挥中心,与县交警队、工商局分别成立了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肇事调解中心和县人民法院、县消费者协会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各派出法庭分别与辖区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多个部门联合组建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切实提高纠纷调处效率。
2、合理分流,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调处非诉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分流作用,将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合理调度给能有效化解、适合化解纠纷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去年以来,有效发挥了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对非诉纠纷的分流作用,对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等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转至该中心进行分流,由其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调处解决。对受诉的如当事人要求解决低保、医保等依法律规定不应受理的矛盾纠纷,采取联系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或引导当事人选择以人民调解等方式,及时进行调处。
3、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化解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近年来,县的各种资源逐步得到了利用开发,旅游业发展趋势可喜,全县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工作长足发展。诸如矿群纠纷、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纠纷等系列问题也伴随着经
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日益凸显。此类纠纷涉及利益面广,极易激化转化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对此类矛盾非常重视,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协助、配合、广泛参与党委、政府开展的特别是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排查工作。
4、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讼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处在群众中间,能第一时间接触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成员多为纠纷当事人的街坊、寨邻,开展调解更容易消除当事人隔阂,对化解纠纷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独特优势。我院非常重视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引导、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调解组织化解非诉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调解组织主要分片区设在街道办、村委会等机构内。调解组织成员由街道办或村委会成员及当地较有威望的人员组成,但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普遍不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院采取多项措施,从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力度等方面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调解成功率:一是积极开展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培训,确保依法调解和提高调解效率;二是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或旁听案件审理,使他们在了解庭审程序的同时,学习法官的调解技巧;三是向人民调解组织发放法律法规资料,使其知晓法律法规的新动态,提高他们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知识水平;四是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座谈会,交流调解经验技巧;五是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到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去年以来,共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共计20余人次,参与案件调解50余人次。向各人民调解组织发放各类法律资料300余册。参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30余次。组织开展了3期人民调解员培训活动,培训人民调解员共计250余人。
(二)建立和完善诉讼工作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化
解机制
积极探索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深入开展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与县乡党委政府、司法局、派出所、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联动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下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意见》,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工作,对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遏制”,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1、在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和矛盾多发村组设立驻村调解室,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我院将立案大厅改造成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人民调解室,每一派出法庭都设有单独的办公室作为调解室,积极组织调解。由于受经费条件限制,法庭调解室均未邀请相应人民调解员常驻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而采取个案需要形式,分析具体案情,对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选择人民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干部、当事人亲属、朋友、领导、同事等多方到调解室参与调解,以便于与当事人沟通、查清事实真相、抓住争议焦点,最后促成调解。
另外,针对具体案情,对部分标的不大、争议较小或由人民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暂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以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方式邀请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行业代表等多方联动化解矛盾。重视以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方式邀请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乡镇干部等多方参与,联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