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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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52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
第三条(个人申报)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
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
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
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
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
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评价方法)
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或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监督)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程序的检查和监督。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在批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条(岗位设置)
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二条(聘约管理)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岗位合同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聘后考核)
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其它
第十四条(未聘人员参加活动)
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推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沪人〔1999〕8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