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娜--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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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问题研究综述

宋晓娜

(山东威海,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255000)

摘要: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套治理公司交易关系的制度安排。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越来越受到质疑,取而代之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尤其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开始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过去那种认为企业只是生产产品和劳务的工具的传统观点受到了普遍的批评,人们开始意识到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环境保护、道德和慈善等方面的社会责任。随着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学者们不断地围绕利益相关者理论展开长期讨论。本文梳理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成果,旨在对前人的讨论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以求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模式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管理所奉行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要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展开进行。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相比,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股东只是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一个,仅仅关注股东的利益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外,斯坦福学院的学者、安索夫(Ansoff)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后,弗里曼(Freeman)、克拉克森(Clarkson)、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学者致力于完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整体框架和实际应用,并取得丰硕的成果。而在国内,杨瑞龙、周业安、陈宏辉、贾生华、江若尘等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比较深入,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思想体系。

一.有关利益相关者界定和分类

1.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国外

1963年斯坦福大学一些学者首次给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虽然这种界定方法从非常狭隘的角度来看待利益相关者的,但是它毕竟使人们认识到企业的存在并非

仅为股东服务的,众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存也有重大影响。

1965年,美国学者安索夫最早正式使用“利益相关者”一词,认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他们可能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顾客”。1977年,美国宾夕法尼亚的沃顿学院(Wharton School)开设了利益相关者管理课程,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应用于企业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被西方学术界和商界所重视。

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给出了广义利益相关者定义: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目标实现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该定义不仅把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把企业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顾客这些主体必在此概念界定之内,公众、社区、环境、媒体等可以想到的团体与个人都会对企业活动造成直接或间接、或大或小的影响。

1994年卡拉克森提出了狭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利益相关者是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进一步加强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强调专用性投资,于是一些集体或个人如媒体便不在利益相关者定义之列。

国内

2002年贾生华,陈宏辉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有了比较清晰地概念:利益相关者是指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给企业目标实现行为影响的个体或群体。这一概念既强调了专用性投资,有强调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他们的界定是介于狭义和广义之间的。

本文的观点:

综合以往国内和国外的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本文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利益相关者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考虑其利益或接受其约束的个人或群体,他们对企业进行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甚至包括自然环境(重污染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等。在此定义的基础上作出利益相关者

图表(见图1)。

交易伙伴: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

利益相关者压力集团:政府,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

自然环境(重污染企业)

2 . 有关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国外

1984年弗里曼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个不同的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所有持有公司股票者是对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经济依赖性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经理人员、债权人、供应商、竞争者、消费者等;而政府领导人、媒体等则与公司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

1992年查克汉姆按照相关群体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合同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前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分销商、贷款人等,后者包括消费者、政府、压力集团、媒体、社区等。

1994年克拉克森,提出两种有代表性分类,第一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利益紧密程度把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前者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和供应商;后者是指间接受到企业影响或受到企业运作的间接影响。第二根据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运作过程中承担的风险的方式,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主动地和被动的。前者是向企业投入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从而承担了企业某种形式风险的个体或群体。后者是由于企业的行为而使之处于风险之中的个体或者群体,如社区,政府和媒体等。

1997年米切尔和伍德提出了一种评分法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这三个属性是:第一合法性,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第二权力性,即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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