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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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闽医保〔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三医联动”改革,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医疗保障绩效,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医保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健康福建建设目标,牢牢抓住医保改革重要窗口期,以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适应建设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需要,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

从基本国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坚持稳健持续、责任均衡。

守住政府责任边界,科学确定筹资待遇水平和各方负担比例,实现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责任分担、多元保障。

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

统筹制度政策安排,明确决策层级和权限,既规范决策,又鼓励探索,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规范管理(一)依法设立基本制度。

医疗保障基本制度由国家统一建立,包括拟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宁政〔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5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宁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1〕文 115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制定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一)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的市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工作
中可能会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

为了保障公
务员的健康权益,我国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两部分。

对于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就医的公务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具体
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因病住院
治疗的公务员,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支付。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
补助。

在接受医疗期间,公务员因病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
费将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此外,公务员因病需要前往医
院就医,其交通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再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涉及到门诊医疗和慢性病管理。

公务员因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时,其门诊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或
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包括定期体检、药品补贴等,以保障其健康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补助。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对于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医疗补助政策,以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补助。

各级单位和国家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公务员的医疗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本级、县(市)区分级核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账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依据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长期驻外机构及其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马尾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我市医疗保险启动时,首批先覆盖市本级及所辖五区公费医疗人员。

福清市和永泰县医疗保险与市本级同时启动、同步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闽政办[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民办实事项目,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

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5•【字号】闽政办[2001]221号•【施行日期】200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了进一步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日)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9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6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全省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从2002年开始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1•【字号】榕政办[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一日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下,对于公务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确保公务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态。

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在常见疾病治疗和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确保公务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尽快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上。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不合理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也可能造成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在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榕政办[2005]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1.0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一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4、在职和退休公务员超过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负担80%,参保单位负担20%。

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闽劳社文…2008‟452号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医疗保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8‟172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部分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一)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13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0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由40%调整为2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6%);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由30%调整为15%(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2%)。

(二)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最高限额由8200元调整为12000元。

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20%调整为12%(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9%),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6%调整为7%(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5%)。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 2009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 2009年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执行《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498号)规定,即: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750元;公务员起付标准减半。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文是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与原件 一致


附件6 证明材 绩效 无 料 工资 表
组织人 事部门 出具
1份
A4
事业单位提供,复印 与原件 件,提供原件核对。 一致


20个工作日 参照《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Βιβλιοθήκη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特殊环节时限
1份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市政府 1份 、编办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附件3
申请材料* 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 基金、离退休费核定 单原件及复印件
国库统发工资表原件 及复印件
参照公务 参公事业 员法管理文 单位还需 件原件及复 提供 印件
全额事业 单位还需 绩效工资表 提供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说明
法人 自然人
交通指引
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错误示例 服务对象
附件3
生育收养 设立变更 户籍办理 准营准办 住房保障 消费维权 公用事业 准营准办 投资审批 涉外服务 医疗卫生 检验检疫 档案文物 民族宗教 抵押质押 社会保障 公共安全 医疗卫生 资质认证 融资信贷 农林牧渔 科技创新 安全生产 其他 教育科研 职业资格 证件办理 司法公证 离职退休 年检年审 抵押质押 国土建设 文体教育 公安消防 入伍服役 行政缴费 交通出行 知识产权 死亡殡葬 税收财务 商务贸易 交通运输 知识产权 司法公证 就业创业 婚姻登记 旅游观光 环保绿化 其他 人力资源 招标拍卖 环保绿化 民族宗教 公用事业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村级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财会[2003]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3.01.28【实施日期】2003.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厦财会[2003]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一月八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闽人社建议复〔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王新宇、刘赟、徐文平、郭玮韡代表:《关于要求增设“医疗保障”专业技术职称的建议》(第140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规定“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

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2017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各系列内的专业设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目前,新增职称系列权限在国家,若需新增“医疗保障”系列职称,应由国家医保局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若需在现有职称系列内新增“医疗保障”专业,应由相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医保局研究提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解决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通道问题,很有针对性,对我厅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经与省医保局了解,我省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主要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和支付等服务工作。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医疗方面给予的一定经济支持,以保障公务员在患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旨在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风险,因此在医疗方面的保障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同时,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应当被充分考虑,以确保医疗补助标准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与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任何地方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障。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医疗需求。

有些公务员可能需要为家庭成员支付医疗费用,因此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以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不同的公务员可能面临不同的医疗需求,因此医疗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设定,以保证每一位公务员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避免出现因医疗费用问题而影响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与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医疗需求,注重公平和公正。

只有这样,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2002】6号,2002年2月6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2002】6号,2002年2月6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2002】6号(2002年2月6日)第一条为了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统筹地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为本企业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来确定,既要积极推行,又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支付之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四)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五)由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予以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比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确定,也可用于支付其它非营养性治疗药品费用。

具体支付比例和补助办法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也可在企业自愿情况下,由行业或几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监督审计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4]9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26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保证政府的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第三条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补助经费管理实行以收定支办法,确保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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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文是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

中央驻闽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中央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

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具体筹资比例由各地(市)研究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省委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管理层次
地、市以下(含地、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政府确定。

地、市以下(含地、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管理按省委组织部等六家单位下发的《福建省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闽委老综(1999)033号〕规定执行。

省、部属驻榕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部属驻榕以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地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
开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到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与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执行。

医疗补助的内容
《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医疗补助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疾病情况下
(1)普通开业医生诊疗,包括出诊;
(2)在医院由专家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如有可能在医院外提供这种专家治疗;
(3)由医生或其他合格开业者开具处方的必需药物的供应;
(4)必要时住院。

2.怀孕、分娩及其后果
(1)由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进行产前、分娩和产后的护理;
(2)必要时住院。

该公约规定可以要求受益人或其供养人分担医疗费用,但有关费用分担的规则应以避免经济困难为原则加以制定。

1969年的《医疗照顾与疾病补贴公约》规定,医疗照顾应致力于维护、恢复或改善受保人的健康以及工作和处理个人需要的能力。

医疗照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科医生的护理,包括家庭出诊;
(2)在医院内对住院或非住院人员的专家护理以及专家可能给予的院外护理;
(3)依照医生或其他合格医务人员的处方提供必需的药品;
(4)必要时住院治疗;
(5)依照规定的牙科护理;
(6)医疗康复,包括依照规定的肢体替代或矫正器材的提供、维护和更换。

各国疾病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主要有三种方式:
(1)由公共卫生系统或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照顾的提供者,病人一般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很少或不发生经济关系。

(2)偿还病人的治疗费用或由病人报销的方式。

通常先由病人按其所得到的医疗服务向医生、药房或医院缴纳医疗费,然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病人所交的费用。

报销时一般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3)直接向病人提供医疗照顾。

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自己拥有并经办医疗设施,这些设施一般由领取薪金的人员掌管,由他们直接向合格的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对大部分医疗服务不支付费用,只是他们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要拨作医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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