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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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公司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及其反思

浅析涉外公司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及其反思
(二)类型化分析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情况
1. 涉外股东出资关系的法律选择方法
在本次统计的所有案例中,共有7个案例属于涉外股东出资关系法律纠纷。其中有2件案例适用最密切地法,2件适用当事人自选法,2件适用注册地法,1件案例依照我国的单边冲突规范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纠纷。从上述审判实践可见,我国法院对于涉外股东出资关系的法律适用情况较为混乱。根据公司法的理论,股东之间的出资若发生纠纷,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需要考虑公司是否成立。若股东之间设立的公司最终得以成立,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应该适用公司法;若公司未成立,则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行为一般视为合伙关系,其纠纷一般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涉外股东出资纠纷的法律适用也需要考虑公司是否成立。在上诉人黄珍龙因股权出资纠纷一案 (20XX闽民终字第220号),法院将案例定性为公司股东提起的股东出资纠纷,但是并未说明法院适用的具体冲突条款。法院在适用最密切地法时,法官对何为案件中的最密切地往往不予论述,甚至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发生地在中国即推定中国为最密切地,难以令人信服。
3.涉外股权转让关系的法律选择方法
在所统计的61件案件中,涉外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数量最多,一共27件。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的做法较为混乱,或者适用《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的单边冲突规范指引到中国法律,或者适用最密切地法,或者适用当事人自选法,以及适用注册地法。根据20XX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规定,因与《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07年司法解释》)于20XX年4月8日被废止,所统计的案例以《07年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四项等规定为选法依据的做法便值得商榷,该司法解释被废除后,处理涉外股权转让纠纷唯一的依据便是《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例如,在A公司与施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审法院便将《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适用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之中,但上诉法院却在二审中重新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这种做法使得对第14条的理解和阐述显得尤为必要。

试论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试论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试论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法律选择理论是冲突法中的核心理论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选择理论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选择理论。

本文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揭示了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并阐明其基本含义。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法官自由裁量权众所周知,二战以后,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美国产生的法律冲突比任何国家都多。

面对纷繁复杂的关于法律冲突的判例实践,同时,由于二战后在美国出现的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的影响,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对传统的解决法律冲突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理论。

这就是美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冲突法革命,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对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为报告员编纂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其中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重要成果,它综合了当时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提出的各种新理论,成为当代解决法律冲突的最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很多领域,本文主要探讨涉外侵权领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的确立作为判例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司法判例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践基础和重要源泉。

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源于美国纽约高等法院大法官富德审理的一起侵权案件。

1963年富德法官审理的贝柯克诉杰克逊一案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具体案情如下:住所在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周末邀请住在同城的贝柯克小姐周末到加拿大旅行。

由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行至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突然失控,冲出公路,发生了车祸,导致贝柯克小姐身受重伤。

贝柯克小姐返回纽约以后,即在纽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杰克逊先生赔偿其人身方面的损失。

如果依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车主和驾驶人对免费乘车的乘客所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是免责的,可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实践案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实践案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实践案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法律事务处理成为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涉外法律事务处理,法律服务机构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关注国际化、多元化以及跨文化的因素。

本文将以实践案例为基础,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实践,并分析案例中的关键成功因素。

案例一:外商投资公司合法权益保护某外商投资公司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合同纠纷。

该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但供应商在交付过程中未能按时完成,并且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外商投资公司对此进行了投诉,并寻求法律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服务机构需采取以下步骤来处理:1. 了解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法律服务机构首先需要了解国际贸易的相关规则,包括国际合同法、WTO规则等,并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外商投资公司提供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

2. 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服务机构应与外商投资公司密切合作,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包括合同解释、索赔金额计算等。

同时,还应指导外商投资公司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3. 代理诉讼程序:如果与供应商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法律服务机构可代理外商投资公司进行诉讼程序。

这包括起诉状的撰写、证据的收集和审理过程中的辩护等。

4. 实施执行措施:最后,如果法院判决有利于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服务机构还需协助外商投资公司实施执行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步骤的实施,外商投资公司成功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并获得了经济赔偿。

案例二: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某国际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广了一款独特的产品,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和商标。

然而,一个中国公司未经许可开始生产和销售类似产品,侵犯了该国际公司的知识产权。

国际公司寻求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来解决这个侵权纠纷。

面对这个案例,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识别侵权行为:法律服务机构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专利和商标文件,以确认侵权公司的产品是否与国际公司的专利和商标权存在重大相似之处。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变得越来越普遍。

跨国公司、外籍人士与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频繁发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探讨在这个领域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以期帮助相关方面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案例一:A公司在中国的商标维权A公司是一家知名国际企业,在中国市场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然而,近期A公司发现其商标被一家中国公司非法使用,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A公司立即采取行动,寻求法律保护。

首先,A公司聘请了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进行商标权威性评估以及案件调查。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他们发现侵权公司正在销售与A公司产品相似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

根据调查结果,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其次,为了增加案件胜诉的可能性,A公司采取了积极的证据保全措施。

他们拍摄了侵权公司销售场所的视频,并收集了相关的销售凭证和广告材料,以证明侵权行为。

此外,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他们还申请了一项财产冻结令,以防止侵权公司将资产转移或隐匿财产。

最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与侵权公司进行了调解。

通过律师的努力,双方成功达成了和解协议,侵权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此外,侵权公司还同意撤销注册的商标,以彻底解决此次纠纷。

案例二:B个人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B是一名中国企业家,他在美国申请了一项关于新型电子设备的专利。

然而,不久后,B发现有一家美国公司生产和销售与他的发明相似的产品,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面对这种情况,B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B聘请了一家美国本土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

他们通过对市场的调研和对侵权产品的分析,确认了侵权行为,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申诉。

其次,为了加强自己的证据,B与律师事务所一起展开了执法行动。

他们拍摄了侵权公司的厂区现场,并收集了相关的销售记录、产品样本以及相关的广告和宣传材料。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论冲突法中的单方法律选择权

论冲突法中的单方法律选择权

论冲突法中的单方法律选择权姜志腾;唐秋玲;黄莉【摘要】单方法律选择权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中争议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单方选择所涉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法律的权能。

此种权利自美国冲突法革命时便开始萌芽,最近几十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与国际公约所吸收、采纳,其主要体现在涉外侵权、遗嘱继承、信托等领域。

单方法律选择权的出现与发展丰富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理论,有效地弘扬了实质正义。

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在未来修法中在更多领域纳入此种法律选择方法。

%The unilateral right of choice of law refers to the right,belonging to one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disputes,of choosing the proper law applicable to the involved civil relations unilaterally.E-merging form the time of American Revolution of conflict laws,this right,which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areas of international torts,testate succession and trust,has been incorporated and adopted by increasing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in the past decades.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effectively riches the theory of law selection and promotes the material justice.China should combine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adopt such approach of legal option into law amendment in the future.【期刊名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5页(P82-86)【关键词】冲突法;单方法律选择权;实质正义【作者】姜志腾;唐秋玲;黄莉【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7;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株洲412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风潮。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33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3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答案】:A【解析】: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案件时,须向澳门当事人送达一份司法文书。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文书委托送达B、澳门受托法院对该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C、澳门受托法院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文书送达事项D、澳门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则可不予执行受托事项>>>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答案】:B【解析】: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论涉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几个法律问题

论涉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几个法律问题
告 自 己识 别 判 断 的 过 程 。
收 稿 日期 : 0 0 9 0 2 1 —0 —2 作 者 简 介 : 海 霞 (9 0 谢 1 7 一) 女 , , 河北 邯郸 人 ,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副 教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国际 法 学 。 首 法 主 ①20 0 2年 8月 1 6日《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 4期 。也 可 见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网 站 h t :/ w. hn lw. o . n a t l 最 第 t / ww c i a g v c / ri e p a c/
则 ”2。 在 “ 红 诉 美 国 联 合 航 空 公 司 国 际 航 空 旅 客 运 输 损 害 赔 偿 案 ” 以 下 简 称 “ 红 案 ” ①中 , 告 中 国公 ¨ ] 陆 ( 陆 ) 原
民陆红 乘坐美 国联 合航 空公 司的 UA8 1班 机从 美 国夏威 夷 经 日本 飞 往 中国香 港 , 飞机 经 停 日本 时 陆红 0 在
国法 律 已有 规 定 , 是 对 于 具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这 类 案 件 , 实 践 中 还 有 许 多 问 题 需 要 进 一 步 探 讨 。结 合 我 国 正 在 讨 论 制 定 的 但 在 《 外 民商 事 关 系 法律 适 用 法 ( 案 ) 的 内容 , 及 我 国相 关 的 司 法 实 践 , 文 着 重 探 讨 了有 关 这 类 案 件 的 识 别 、 辖 权 冲 突 、 涉 草 》 以 本 管 法 律 适 用 等 问 题 , 对 我 国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提 出 了一 些 建 议 。 并
生在 同一 当事人 之 间 , 同 时符合 侵权 责任 与合 同民事责 任构 成要 件 , 据 此发 生 了以 同一 给 付 内容 为 目的 又 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 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本人汇总了《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试题及答案,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旦每年都在不断更新, 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1)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 共40分。

)B.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始于()。

C.福果继承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单边冲突规范A.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 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B.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 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间接反致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C.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D.公共秩序保留3.识别的对象是()。

A.客观事实4.冲突规范由()组成。

E.范围系属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法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C.19世纪以前, 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I.学说法在判例法国家, 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 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O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争议尤为激烈。

本案例选取了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争议案,旨在分析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抗癌药物的技术专利,并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甲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禁止乙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甲公司主张,其专利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

而乙公司认为,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限制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3. 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与其侵权行为不符。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甲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在地域上受到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侵权判定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因素。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产生于美国 冲突法革命时期,在新实用主义思潮影响 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应运而生。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 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之一。
1963年,柯里教授将他发表的一些论文汇编成 《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政府利益分析 说”。 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 政府的利益是律冲突看作 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 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 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 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 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有一项乘客法规禁止 搭客对驾车者求偿(而纽约州承认这种求偿权).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 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影响和评价
柯里教授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第一 次从法律调整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私法理 论进行了严厉抨击和修正,它指出法律冲突 的实质是各国之间利益的冲突,否定了冲突 法存在的必要了,动摇了经过几百年发展的 国际司法体系,无疑是对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朝 纵深发展的一大贡献。
柯里的这一学说过度信奉 “法院地法优先主义”, 容易导致法院地法的滥用,以致损害了内外国法 的平等地位 。同时,这种理论对法院地法的过分 关注也为挑选法院行为提供了温床。而政府利益 这个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政府 利益分析的方法给予了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也让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稳定性与可 预见性。 再者,它在司法上存在很大的不便利,法院去搞 清这种利益冲突是很困难的。
法律冲突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
无冲突
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 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 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因为 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 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 策的实现。 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 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 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

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

希望以下国际私法论文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题目:试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的未来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不平等因素增加。

私法的国际标准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扩大。

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国际私法制度的层面,也体现在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奠定了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的基础。

本文将以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的未来发展展开相关论述,以期推动我国涉外经贸交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发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在国际私法学界,它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国际私法已经从一种理论主张要变成了一项法律原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国际私法在近五十年内建立了其稳固、毋庸置疑的地位。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利益价值追求是国家、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故本文将由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从不同层面展开分析,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理论研究阶段入手,再从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守法阶段实现,及未来发展这一价值的具体途径。

一、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阶段萨维尼在第十九世纪的"法律关系理论";的概念上提出了国际私法,从另一种角度上分析就是传统的私法理论和制度是在欧洲大陆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内外国法律观应该是平等的,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案件提起后的法律适用才能保持统一和结果的一致性。

跨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跨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跨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互联网的普及,跨境侵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文化差异以及语言障碍等复杂因素,给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跨境侵权纠纷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甲国企业A是一家专业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该公司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

乙国企业B是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其刚刚推出了与甲国企业A 的产品相似的产品。

然而,乙国企业B的产品在质量和性能方面与甲国企业A的产品存在明显的差距。

甲国企业A发现乙国企业B在其产品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了与甲国企业A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声称其产品与甲国企业A的产品相同甚至更好。

甲国企业A认为乙国企业B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分析:在跨境侵权纠纷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通常情况下,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乙国企业B 的宣传和广告中,因此乙国的法律将适用于此案。

根据乙国的侵权法律制度,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在本案中,乙国企业B使用了与甲国企业A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与甲国企业A的产品相同甚至更好。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方面,乙国企业B的行为可能侵犯了甲国企业A的商标权。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标识自己产品的重要方式,享有独占性。

乙国企业B使用与甲国企业A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进行宣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以为其产品与甲国企业A的产品有关联。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著作权侵权方面,乙国企业B的行为可能侵犯了甲国企业A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等作品的独占权,包括文字、图片等表达形式。

乙国企业B使用了与甲国企业A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进行宣传,可能构成对甲国企业A的著作权的侵犯。

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乙国企业B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侯代悦【摘要】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解读,以期有益于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期刊名称】《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6)001【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侵权;法律适用;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者】侯代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我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

2010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①②。

这部法律对涉外侵权以及一些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与以前的法律的规定相比,作出了许多改变。

法律适用法施行后,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法律适用法相抵触的也将失效。

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立法。

但这些内容并不是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而是分散在好几部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146条作了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处理一般涉外侵权案件的依据。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于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与其不同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将会失效。

因此,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律适用法第44条将取代民法通则第146条,成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依据。

我国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主要内容有产品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以及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侵权领域的确立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侵权领域的确立

自治的贡献不止于此, 它还允许受害人在通过大众媒介瓶实 施 的人身侵害 、不正当竞争责任 中做 出法律选 择。 由此可见 , 在侵权行为之 诉的法律 选择 问题上 , 允许受 害人在某些确定范围的法律 中选择适用 。 一方面体现 了政策 定向在侵权领域的作用, 主要是 由受害人在有关的法律 中选 择他 自己认为最能保护其利益 的法律 ,使 得对 受害人救 济、 补偿功能在受害人最人的法律选择 自由 问 得到实现 。 另 方面 , 受害人所能选择的窄问限制 j 侵权行为有联系 把 的困家的法律 , 体现 丫法律的撺制 作用,从侵害人的利益角 度 “ 发束限定侵杖责任赔偿 的范 。 ;
2 1 年 00
法商论坛
第三 卷
论意思 自治原则在我 国侵权领域 的确立
韩 欢 欢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 湖北武汉
407 ) 04 3
摘 要 : 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传统的侵权行 为法律选择方 法不再顺应形势需要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被 引用到侵权 领域 。为更好地解决 当事人争议 ,该原则逐渐 为各 国立法司法所接受 。我 国现行 《 民法通则》对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方法的规 定简单滞后,没有该原则的体现 。但是学者们在 《 中国国际私法 示范法 》第 1 6条规 定了有限的意思 自治,开辟 了伞新 的法 1 律视角 ,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 。然而 《 示范法》的规定不尽完美 ,在可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方 面规定过 于狭窄,没有规定可 选择法律的时间 ,条款位置的设计也不符合逻辑,这些瑕疵需进行一定修改。 关键词 : 侵权;意思 为国际私 法上的意 思 自治原则是 由法 国著名 国 际私法学者查理士 ・ 杜摩林于 l 6世纪为反对法 国当时在法 律适用上 的属地主义 ,为实现法国法律 的统一而提 出来的。 他主张在合同关系中 , 当把 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 自己的合 应 同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合同, 来决定合 同的成立和 效力问题 。 反映在 国际私法上便是,当事人 双方有权选择某 特定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 经过 5 0多年 0 的发展 , 意思 自治原则已成为各 国公认的确 定涉外合 剐法律 适用的首要原则 。 然而 , 2 自 0世纪 5 O年代始, 国际终济技术的迅猛发展, 侵权案件发生频率的不断上丌,侵权案件 的种类也小断增 力l I 了诸如 国际产 品责任案件、国际交通事故等新型 的 I { ,{现 侵权案件 。 所有的这些 ,导致 了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个法则区别说时代一直延用至今的原则已 能适应情势 发展的需要,学者们指出这一原则过于机械 , 现代 社会随 着交通通讯的快速发展,侵权的 “ 行为地 ”和合 州的 “ 缔结 地” 一样有很大的偶然性 , 不加 区分地使所有侵权行为受侵 权行为地法支配 ,朱必能带来合理的结果 。

浅谈涉外侵权行为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涉外侵权行为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涉外侵权行为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领域中确定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但近年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扩张到侵权领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侵权领域选择法律的做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私法新形势的需要,使当事人争议得到更好的解决,本文主要剖析了侵权领域接受意思自治的原因,意思自治在侵权领域发展情况及特点。

关键字: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行为人是否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一些问题却有所不同。

在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冲突一旦出现,必将引发法律适用问题。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1]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2]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本质上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

”[3]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侵权领域的作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不得不说是一个另人瞩目和鼓舞的新现象,在某些案件中允许受害者选择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法律,以受害人来代替法官决定何国法律对自己最为有利,更能体现一种正义的立场,达到公平的结果。

一些国家在司法判例中就支持当事人有权选择支配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

如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在1979年对莱茵河污染案的判决中支持了当事人所选择的荷兰法的适用。

最新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也有这种倾向。

[4]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法院地法律。

涉外知识产权维 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 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日益重要。

随着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的不断增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愈发频繁。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起典型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这是一起涉及某知名跨国科技公司与一家国内新兴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

跨国公司拥有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关键技术专利,而国内企业在其新推出的产品中被指控涉嫌侵犯了该项专利。

起初,跨国公司通过其强大的法务团队向国内企业发出了严厉的警告函,声称国内企业的产品直接侵犯了其专利,并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同时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

国内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产品的市场推广刚刚取得初步成效,如果停止生产和销售,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面对跨国公司的强大法律攻势,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相对薄弱。

然而,国内企业并没有轻易屈服。

他们迅速组建了自己的维权团队,包括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技术专家。

首先,对跨国公司所主张的专利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发现其专利在某些关键技术特征上的描述存在模糊之处,并且在申请时间和技术创新性方面也存在可争议的点。

同时,国内企业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在技术实现上与跨国公司的专利存在本质的区别。

他们对产品的研发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整理出了一系列的研发文档、实验数据和技术报告,以证明产品是基于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而非对他人专利的侵权。

在法律程序上,国内企业选择了积极应诉。

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团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跨国公司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资源,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证明国内企业的侵权行为。

而国内企业的律师则以扎实的技术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指控。

经过多轮的庭审和技术鉴定,最终法庭认定国内企业的产品并未侵犯跨国公司的专利。

这一判决不仅为国内企业挽回了声誉,也使其能够继续在市场上正常经营。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过程中,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和风险评估,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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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
正黑手
导读:本文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正在按所签的协议履行入世承诺的义务,国内的企业主动、被动的加入了世界贸易竞争的行列,与境外的商人进行贸易往来将变的越来越普通;浙江又是一个外贸大省,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已经走在前列,而如何在对外贸易往来中,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己权益,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应该成为诸多浙江民营企业家思考的问题。

最近发生的多起欧美企业、政府针对浙江企业发起的反倾销案,就是一个佐证。

在以下文中……
法国KLYGROUPE集团公司是欧盟最大绿茶进口商之一。

从1996年开始,KLYGROUPE设计并在法国注册“KLYTEA”牌茶叶商标,性质为国际商标,注册有效地区包括法国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德国、中国、西班牙、意大利等。

1996年10月10日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G662279),在30类商品上使用,核定适用商品为茶叶。

因中国珠茶的生产地区主要在浙江嵊县、绍兴、上虞、余姚、杭州等地,故该公司授权浙江地区几家茶叶生产企业作为其中国境内的茶叶供应商并使用该商标。

“KLYTEA”牌茶叶以其质量在欧盟市场占有大量市场,但从2003年起,欧盟市场发现大量从中国、
特别是浙江地区出口的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册商标的茶叶,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和利益。

该公司于是积极寻求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003年,该公司委托中国大陆地区法律顾问开始进行在中国境内的维权行动,最终,在2003年6月11日,浙江省技术监督和工商执法部门在上虞A茶叶有限公司仓库现场查获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册商标的茶叶980箱,11.76吨。

该案的境内涉案人员还包括外贸代理企业浙江B进出口公司、生产商标标识的上虞C彩印有限公司和相关个人。

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已涉嫌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公安部门,目前,已在上虞市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依法,以上境内涉案人员(单位、个人)将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涉案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62条、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等规定,给予涉案人刑事处罚;
3.民事责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类侵权商品外贸的交易流程:
第一步:境外某家企业(境外批发商或采购商)通过某种渠道和境内外贸企业或挂靠在该外贸企业的个体外贸人员建立业务联系,下定单给外贸企业
第二步:外贸企业寻找生产商,将外贸定单交其加工生产(有时不止一个生产商,本案中,就有茶叶生产商和商标标识印制商)第三步:生产商交货,外贸企业组织出口
我们可以发现,该类交易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境外采购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生产商;其中就会产生至少三个法律关系:境外采购商和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和境内生产商,如果境内外贸中介商是一个个体外贸,还产生个体外贸和其挂靠企业的关系。

企业经营的目的和宗旨是利润最大化,上述当事人在经营侵权商品时同样也是此目的,那么三人中,谁的利润最高呢?在办案中发现,境内生产商的利润最低,它只赚取了一点点加工费;外贸代理企业第二,它利用它有外销渠道的优势,赚取其中的代理费(外商和生产商之间的差价);攫取利润最高的是境外的采购商。

那么,在进行侵权行为时,哪个当事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最大呢?恰恰是利润最低的生产商。

因为,许多的出口侵权商品案的查获,大
部分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被查获的;外贸代理企业也承担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个体外贸挂靠的情况下,个体外贸的违法后果须由企业承担;而对境外的不法商人,可以讲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该类不法商人往往在象巴哈马群岛、马尔维纳世群岛等离岸地成立离岸公司,甚至是邮箱公司,根本无法查处。

从侵权的主观恶意分析,有下列几种可能:
1.外商、代理商、生产商都具有侵权的故意,即各方都明知是侵权行为并积极从事。

2.外商、代理商都有侵权的故意的,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生产商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的生存,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从事
3.外商具有侵权故意,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为了追求利润,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放任结果发生因此,如果说境内的代理商、生产商在制假中都有共同故意又获取了不菲
利润,那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似乎还相适宜;但现实是,境内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主观故意,获取的利润又如此菲薄,冒的法律风险如此之大,从经济学上分析,似乎也不符合一个正常的商人所应追求的,更不用说在法律上的不幸了。

综述,我们的企业在融入世界经济竞争的潮流中时,应善于把握法律,在法律的规范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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