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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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心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合理、规范使用医保资金,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中心特制定医保管理制度,如违反相关规定,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千分制考核扣分处理:(一)不得在诊治、记账时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

(二)(二)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

继续滞留住院、挂床;

(三)(三)不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

(四)(四)不得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造成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或发生的

医疗费与病情不符;

(五)(五)不得在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不得因非诊疗需要进行

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

(六)(六)不得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

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七)(七)按处方剂量规定,不得超量给药;

(八)(八)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

(九)(九)不得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

(十)(十)不得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

(十一)(十一)不得允许、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

(十二)(十二)不得违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十三)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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