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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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向其 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3)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拨缴 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 支 出 分 别 在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 14% 、 2.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全世界159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周边18 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7% 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 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
4、新旧税法有关减半征税时,按什么税率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或税基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
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 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如销售回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4、亏损 (1)税法亏损的定义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 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4、实际联系(与税法第26条第三款的关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 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税率
1、分类:比例税率(单一、分类)、累进税 率(全额、超额)、累进累退混和税率
2、现行税率:基准税率、优惠税率、低税率 3、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定为25%(全面纳税义 务)和20%(有限纳税义务)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 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 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 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 得(利润)
如果适用个人所得税,同个人独资企业
与会计上亏损不一样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
(2)亏损的税务处理 境内亏损: 税收--允许结转( 向前(退库、成本
大)、向后(更有利、加强管理)),是对纳 税人的一种照顾。少数国家(如美国)允许前 转3年、大多数国家允许后转4-10年,一般为5 年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 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适用企业所得税,同法人企业所得税, 但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 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应税所得的划分原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 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董事 会、股东会、公布分红、营业活动、账 簿保管地点。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有:巴哈马、孟加拉国、BVI、香港、马来西 亚、新加坡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重大 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盈亏 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如韩国、巴西 2、我国采用的标准: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
2、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
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
3、确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
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企业取得的
(4)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 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 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 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确定
3、机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 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 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 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
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 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国际所得税制法律结构的一般模式 (两种)
(1)收入法:=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获 得的所有应确认收入-允许扣除税法规定的各 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亏损)
(2)资产负债法:=纳税人年末资产负债 表中净资产+已分配股利-年初净资产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 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 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
3、个体工商户(7人以下)--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包括按《合伙企业法》成立的 合伙企业;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成立的合 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律师法》成立的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等
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投资者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财税(2008) 159号)
《合伙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法人和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其他组织,分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和有 限合伙(以出资额为限)
2、境内、境外所得判断的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Leabharlann Baidu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 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 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 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如英 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 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
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二)分类
1、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和第一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
注: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往来进行核算,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调整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 经营所得弥补,不足的可以结转,但最长不超过5 年。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 营亏损不得跨企业弥补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 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按《个人独资企业法》 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成立的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等
纳税人:投资人
应税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 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及配套 法规解读之三
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 郭垂平
内容概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税率、收入、扣除、资产、优惠、征管等问题的规

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企业范围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收入、扣除等) 四:税收优惠 五:征收管理
4、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限) --企业所得 税
5、关于共同控制经营与共同经营资产 (1)纳税人与其他主体合作经营(如共同控制 经营、共同控制资产等),不构成独立纳税人, 而以合作一方为主对外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的,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合理分配收入和分摊费用
(2)共同控制经营:是指纳税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 项经济活动,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 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二 )特殊类型:在中国境内(条例) 法人--实行“先税后分” 非法人--实行“先分后税”、避免
双重征税: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1、个人独资企业(8人以上)--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以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此,《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 16号 )和《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已明确“国务院决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 赠等) (2)净所得征税原则
对纯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充分”扣 除) (3)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于会计(税法第 21条) (4)配比原则:收入与扣除应当互相配比
因果配比(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时间配比(当期、期间) (5)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允、公平价值原则
同时投资多个企业的,应以汇总所有企业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的应税所得,来确定适用税率
查账征收方式的扣除:
(1)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 确定为24000元/年
同时投资多个企业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 中一个企业扣除
一、房地产企业
定义: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 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 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一)纳税人 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有限责任
(法人) 我国本质上实行的法人所得税制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 第二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 (预提所得税)
(三)有关概念
1、所得 收入减去实际发生有关合理扣除后的余额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 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共同控制资产:是指纳税人与其他合营 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按照 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 情况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 义务和税率
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1、国际上划分标准主要有:
(1)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有阿根廷、 智利、哥伦比亚、捷克、埃及、芬兰、 法国、希腊、澳门、台湾、俄罗斯、美 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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