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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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SystemsofForeignCountries・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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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晓冰(司法部外事司司长北京100020)■文
在美国,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法律援助分属两个不同的
系统。刑事法律援助是联邦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
利。因此,在联邦法院系统和绝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审理刑事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能够得到由政府财政保障的
法律援助。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远不如英国有充分的资金保
障。根据美国法律学者的说法,民事法律援助不是公民的一项
宪法权利,因而得不到足够的政府资金的保障,这方面的缺陷
主要由民间慈善组织捐款和公益组织提供公益诉讼来弥补。
下面分别介绍美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刑事法律援助
联邦刑法系统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由联邦财政提供,州
刑法系统的法律援助则由州与县政府出支,但也有极少数州
政府至今不出资。美国50个州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况
是:22个州政府100%出资;6个州出资75~100%;3个州政
府出资50%;i8个州由县政府出资;2个州政府不出资。
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州政府出资的
地方,管理与效率还比较差。
尽管各州管理法律援助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大体上可以
划分为三个基本模式:(1)专门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模式。该
办公室雇用的所有律师都是领取政府薪金,具体为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2)私人律师模式。即由法庭为不
能聘请律师的被告指派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由政府向私
人律师支付报酬。(3)合同制模式。由政府与某律师事务所一
年签订一个合同,订明政府向该律师事务所每年提供的经费
数额和该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采取
一揽子包干的方式,而不是临时决定办一件案给多少钱。这一
模式便于控制经费开支。
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一个特点,是一些州建立专门委员
会对法律援助进行监督,以保障法律援助的高效、协调与经费
开支合理。在22个全额拨款的州中,有14个州建立了监督机
制;6个出资75~100的州中有3个建立了监督机制。
美国公民享受免费刑事法律援助的标准通常放得很宽,
任何人只要出不起律师费都可得到刑事法律援助。据调查,
70%的被捕者尽管自己有工资收入,但仍然申请得到了法律
援助。娶鸯垦夔L1IusT证潍c嘁A
二、民事法律援助
美国与欧盟国家的情况不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因此,美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做法可谓是五花八门。其历史演变情况大致是:19世纪中期,法律援助的普及教育活动开始出现。1870年在纽约的德国居民社区,专门设立了为德国侨民提供各种帮助的组织,其中就包括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协会。后来在该协会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不仅为德国侨民、而且为全市其他贫困公民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至今法律援助协会已发展到800多名律师,现在该协会实际上主要从事民事法律援助。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大学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最初想法源于欧洲,美国人访问丹麦的哥本哈根,了解到当地使用学生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做法后,回国说服纽约律师协会支持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建立“诊所”,推广这一经验,但最初的尝试失败了。但后来在许多大学相继出现了“诊所”教育。20世纪30年代,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发表文章,倡导法学院举办“法律诊所”。20世纪60N70年代,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实行了“法律诊所”教育。现在美国律师协会(ABA)制定的法学院标准中就包括了“诊所”教育。“诊所”教育从未拿过政府的钱,全部由私人基金会捐助。
1911年,纽约的法律援助协会不断扩大,形成了今天的美国法律援助联盟。1915年,美国又成立了一个法律援助常务委员会。在其后的50年中,这两个机构发展成为美国的两个主要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既提供民事法律援助,也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到1970年,政府也参与了法律援助。此时的法学院“法律诊所”教育发展迅速。当时约翰逊总统提出一个“战胜贫困”的运动,在联邦政府内成立了一个“经济机会办公室”,以解决穷人的需要。该办公室内立了一个“法律援助服务部”,后来发展成为“联邦法律援助协会”,(LegalserviceCorporation,另译为“法律服务公司”),主要管理联邦政府拨付的民事法律援助经费。现在美国的每个城市都有民事法律援助机构,共有4000多名律师。今天,光是纽约就有800多名专门律师从事民事法律援助。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机构许多是民间非营利机构,有的是当地律协的法律援助机构,有的是法学院的“诊所”,也有的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任何民间的民事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向联邦法律援助协会申请项目经费。
到1968年时,全美的民事法律援助机构总数达到26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