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合同,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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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
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这是很多买房人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购买学区房的朋友首先关注的问题,小编就在此把相关细节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要说能落北京户口的是70年产权的住宅。写字楼和商住两用之类50年,40年产权的房子是不能落户口的。
其次,需要你的户口本身是在北京市区内的,外省市户口是不能因为买房就能落户的,这跟全国其他一些城市不太一样,有的城市买房就能落户口。而且不能是学生的临时户口,想想要是学生临时户口买房就能落的话,那北京的房价还得涨一涨啊。
除此之外,像单位集体户口、郊区县产业园区户口、大公司落户某个区县之后区县政府给的户口,都可以通过买房落户的。
最后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你先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如果你买的是新房,需要等到新房交房验房之后才能办理。二手房是只要拿到房本当天就可以落户。很多区县曾经执行过原来户主不迁走,现在业主不能落的政策,但是因为这样引发了太多无主的矛盾,所以一般区县的派出所都改成购房人本人拿着房本就能入户的新政策。如果房本扣在银行了,可以借出来,或者用购房合同也行。
北京市户口的有关政策
此罗列出几乎所有的进京审批的政策依据,每个人都可以对号入座,找到符合自己条件的审批通道。
申请人办理本人进京:
1、北京市单位接收毕业生进京
2、北京市科技类产业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北京市引进留学人才和港澳台高级人才
4、北京市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进京
5、首都金融企业引进人才进京
6、办理小城镇户口进京
7、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进京
8、中央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进京
9、中央单位京外机构干部回京安置
10、军队置业干部接收安置进京
11、中央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进京
在京申请人办理外地亲属进京:
1、北京市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2、北京市单位人员办理工人配偶、子女进京
3、工人单调进京,工人对调进京,招收家居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4、中央在京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5、驻京部队随军家属进京
6、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在京
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中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北京市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注:夫妻双方应同去同留。二、办理程序
1、区属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非公经济组织通过朝阳人才服务中心将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
2、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3、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主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出具的《关于引进×××的申请》及其电子版,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引进人才基本情况、引进理由、突出业绩和作用;
3、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等相关认定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8、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9、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10、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11、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京工作期间申报单位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③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④借住亲友房子的,提供亲友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1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主迁和随迁人员户口登记住址必须在同一地点);
15、《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6、近期体检表;
17、完整齐全的个人档案;
18、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随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再婚者需出具离婚证书或丧偶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6、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7、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
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8、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10、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1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
12、《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3、近期体检表;
14、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5、完整齐全的人事档案;
1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
1、配偶是工人或无业身份不随迁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具工人身份或无业证明、招工手续和近三年的工资调资表,并提供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
2、申报单位需同时报送原件和复印件(a4)。所有复印件由申报单位与原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注明“原件已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报送单位印章。篇三:北京户籍政策
北京户籍政策
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