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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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规模庞大,面临着诸多管理挑战和风险。

因此,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对文章的目的和结构进行概述。

接下来,第二部分将重点探讨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现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

第三部分将关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的情况、挑战及加强管理措施的建议。

紧接着,第四部分将详细介绍资金存放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建立等内容。

最后,第五部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发现,并展望未来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可能性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研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从多个方面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指导意见。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机制、运用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建立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本文也希望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2.1 现行管理情况:目前,财政部门对于资金的存放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财政部门内部,缺乏明确的资金存放管理规定和制度,导致各单位在资金存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由于财政部门涉及到大量的预算资金和相关款项,但目前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和审计手段,这也使得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2 存在问题分析:针对现行管理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较大可能导致一些财政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在自己的账户中获取高额利息收益,在使用这些闲置资金时可能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审批程序。

其次,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会增加财政风险。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财政库款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库款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具体要求如下:1. 健全财政库款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规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程序。

2. 加强对财政库款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3. 提高财政库款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 加强对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财政库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档案和账户制度,规范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2. 加强对财政库款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推动财政库款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库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流动和使用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公开。

4. 加强对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稳定和专业化。

四、预期效果。

通过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资金使用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

2. 财政资金管理成本得到降低,管理效率得到提高。

3. 财政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资金使用风险得到控制。

4. 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五、总结。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推进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3.07.15
施行日期
2013.07.15
文号
财预[2013]285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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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

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支出的持续增加,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资金的使用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和建议来加强其管理,保障其安全合理运用。

一、明确目标和责任财政专项资金应该设立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在资金的使用、分配和监管方面建立科学的制度和机制。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清楚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标准,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管理。

同时,应该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管和审查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和审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的流转、使用、归还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构要严格审核和审查申请的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避免盲目使用和挥霍浪费。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提高社会各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晓和了解程度。

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保障资金使用的公正合理。

四、强化风险防范和应对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判。

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五、加强资金使用的信息化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加强资金使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运用和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建立数字化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系统,完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化记录和管理,实现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信息化管理。

综上所述,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在目标、责任、监管、审查、信息公开、风险防范和应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全面下功夫,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稳定和有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14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14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1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财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和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加强财政管理是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区经济增长放缓,实体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期,财政收入增长乏力,需保障的民生及重点支出不断增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通过强化财政管理进一步夯实财政收入基础,科学规范分配使用财政资金,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现实需要。

同时,我区政府债务规模总体偏大,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大,通过强化财政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和发展大局。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一)夯实收入基础1. 强化招商引资管理。

经济是财政收入之源,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培植新增财源。

招商项目要坚持政府与企业互惠共赢的原则,每一个项目都要签订投资协议和税收贡献协议,作为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益的基础。

原则上招商引资一般项目要在3-5年内实现收支平衡,重大项目10年内实现收支平衡,特殊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一)严格执行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上缴财政统筹使用的规定。

根据国办发〔2014〕70号文件精神,对市直预算单位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的财政性资金(含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归市财政统筹使用。

根据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对市直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清理核查的结果,市直预算单位2012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截至2015年4月30日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市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15年8月31日前上缴市财政,收款单位:吉安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吉安市中心支库,账号:140800000003271001,同时注明“上缴结转结余”字样。

收回资金的项目如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安排支出。

逾期未收回的,市财政将通过调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等方式扣回,由财政扣回的资金不得再安排该部门(单位)相应的项目支出。

(二)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经费先使用本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市直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经费的,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资金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先在本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由市财政另行追加解决。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库[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管理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含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安排的中央配套资金、省财政厅按明确标准或政策直接分配的资金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要措施(一)深化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

1.明晰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贯彻预算法要求,科学划分和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

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总预算执行,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或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对专项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2.增强市县资金使用自主权。

凡是由市县直接实施更为精准、便捷、有效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尽量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

市县在规定权限内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二)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共财政支持范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研究设立。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管理是库款管理的源头。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

在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资金下达时限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将下达时间前移,为基层财政和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1.坚持规范统一。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政策要求。

2.坚持安全优先。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应将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3.坚持科学配置。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风险可控、成本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资金存放资源。

4.坚持公正公开。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增强资金存放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二、资金存放管理1.账户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户台账管理制度。

2.资金存放。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各项资金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资金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存放银行和存放方式。

3.资金运作。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规范资金运作,严格控制资金投向和规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4.风险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

5.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存放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2.强化制度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资金存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加强培训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临府办〔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临府办〔2015〕159号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各预算单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52号)精神,为切实盘活我县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原则(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各预算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按照附表要求填列)。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各预算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同步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全面压缩财政存量资金。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建立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的长效机制,着力盘活当前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新增存量资金。

(四)多措并举,奖惩结合。

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奖惩机制,激励各部门、各单位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单位实有账户财政资金盘活机制。

按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性资金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余额谁低就低’’的原则将资金交回国库。

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如预算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预收款项、偿还借款或被收回项目需要继续支出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在该单位交回国库资金额度内安排资金支持。

同时,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严格审核预算单位向实有账户转拨财政资金行为,除应急救灾资金等外,不得将本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到本单位、下属单位、跨部门、跨预算级次的预算单位实有账户。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措施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措施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措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是保障财政资金有效利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下是一些建议措施:其次,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专项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全面、深入的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第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门的编制和审核,明确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应适应特定的项目需求,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第四,加强对资金使用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使用、申报、核定、拨付、接收和沉淀等环节进行规范,加强主体责任的履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激励主体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第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专项资金的申请、核查、管理、绩效评价等功能,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理,加大违规成本,提高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形成严峻的法律威慑力。

第七,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督审计、预算管理、主体管理、信息化建设、违规惩戒以及培训宣传等方面入手,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措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果,保障资金的科学、透明、高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全口径政府预算的统筹(一)推进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

按照国务院要求,3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

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二)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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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方案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7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XX财预[XX]10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XX政办发[XX]8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存量资金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部门、留在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部门、留在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五)预算单位的各类专户结余。

专户结余是指国家、省、市区财政及相关单位下达给各预算单位的专户存量资金。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基本原则
(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再次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监督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依法依规、改革创新。

既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强化预算资金管理,又要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2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且结转2年以上的,由区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2
年的结转资金,区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

(五)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时,行政单位做调减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处理,事业单位做调减财政补助结转或财政补助结余处理,均不得虚列支出。

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存量资金时,行政单位做调增财政拨款结转处理,事业单位做调增财政补助结转处理,均不得列为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存量资金管理。

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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