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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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方案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7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XX财预[XX]10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XX政办发[XX]8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存量资金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部门、留在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部门、留在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五)预算单位的各类专户结余。专户结余是指国家、省、市区财政及相关单位下达给各预算单位的专户存量资金。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基本原则

(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再次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监督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依法依规、改革创新。既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强化预算资金管理,又要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2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且结转2年以上的,由区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2

年的结转资金,区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

(五)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时,行政单位做调减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处理,事业单位做调减财政补助结转或财政补助结余处理,均不得虚列支出。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存量资金时,行政单位做调增财政拨款结转处理,事业单位做调增财政补助结转处理,均不得列为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存量资金管理。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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