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最高院法官精解)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实现依法规范管理之必需。
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规章制度涵盖的范围。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都规定了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但这一解除权对用人单位并不是无限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制定程序、内容公示都要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有损害劳动者权利的内容。
规章制度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
第二,劳动者要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
对此,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达到严重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一般可以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虑,如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多次违反、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
如果偶尔发生或者损失不大、影响很小的,一般不宜认定为“严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是对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一种制度。
以下将以1000字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进行解析。
1. 简介: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运行的基石,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和员工权益的基础。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条款进行严重违反或不遵守的行为。
2. 认定标准: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明确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说,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后果,行为的主观故意和恶意,以及员工的过往表现等。
3. 具体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对公司财产和利益的严重损害。
- 学术不端、剽窃他人作品等严重违背道德与职业规范的行为。
-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腐败行为,包括贪污受贿、索贿行为等。
- 严重违反公司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对自己、他人或公司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
- 重大失职行为,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影响企业形象的行为。
- 诽谤、侮辱他人等对企业形象和员工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 盗窃公司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行为等。
4. 认定程序: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需要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流程。
一般来说,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收集证据,进行证据审查和权衡,对涉事员工进行听证,最终形成认定决定。
5. 处理措施:一旦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通常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解雇等。
处理措施应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同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6. 风险防控:企业可以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和要求,从而减少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权益。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怎样认定
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怎样认定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怎样认定?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怎样认定对劳动者违章⾏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这是因为,现实中,不少⽤⼈单位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在规章制度有关处罚的部分中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量⾏为表现都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并规定⼀旦劳动者实施规章制度中列明的上述⾏为,可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付经济补偿⾦。
除了规章制度本⾝合法性要求之外,⼈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对违纪⾏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劳动者实施违纪⾏为的主观过错程度;(2)劳动者实施违纪⾏为的重复频率;(3)劳动者违纪⾏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何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认定标准1.违反内容是否严重首先需要明确违反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属于严重性质,一般来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会对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秩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如严重破坏团体形象、安全隐患难以排除、财务损失较大等。
只有违反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其次需要考虑违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属于严重性质。
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了重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且后果难以挽回,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后果的轻重也是评定严重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3.是否有恶意最后需要考虑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
如果违反规章制度是出于无意识、疏忽或者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的,那么可能不应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而如果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存心为之,明知是错误却仍然坚持为之,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以上三点是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基本标准,通过全面考虑违反内容、后果和恶意性等方面的因素,可以更加客观地评判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
二、认定程序1.收集证据在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前,首先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资料、口头证词、监控录像等,通过这些证据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后果,从而有助于对其进行准确的评定。
2.听取当事人陈述接下来需要听取违反规章制度的当事人所做的陈述。
当事人可能会提供违反行为的原因、背景、动机等信息,有利于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
同时,也可以给当事人一个陈述的机会,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解释。
3.开展调查核实除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信息。
可以通过与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来核实事实的真相,避免漏判或者误判的情况发生。
4.组织讨论评审最后在收集证据和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
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可以更加客观地判断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的影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首先,涉及到公司安全的问题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之一。
例如,员工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私藏武器等违禁品,这些都会对公司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如果早在聘用员工时已经告知员工这些是违规的行为,那么,一旦员工被发现有这种行为,无疑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表现。
其次,违反保密协议也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之一。
企业涉及到的资料和信息往往是具有商业利益的,并且很多时候会要求员工签署相关协议来约束员工行为。
如果员工泄露公司商业隐秘和内部信息,不仅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利益,而且也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带来威胁,那么,这样的员工必须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对公司财产进行人为损坏或者盗窃也会被认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企业的生产资产是企业运转的源泉,一旦发生损坏或盗窃事件,不仅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而且还会导致企业的形象遭受重创。
因此,员工之间应该互相约束,遵守公司的生产、办公设备要爱惜使用。
最后,员工违反种族歧视政策也会被认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现代社会强调平等和多元文化,而种族歧视往往是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
所以,员工在企业内不应该有种族歧视行为,并且应该主动支持公司的多元文化发展。
综上所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属性。
企业在制定公司规定时,需要考虑各种情况,并且严格执行,同时,要求员工遵守。
企业应该通过制度来规范员工行为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的道德修养。
唯有如此,才能使企业得到健康发展,并使员工得到全方面提升。
完整版)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
完整版)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公司对员工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会给予记警告处罚,并且扣减部分绩效奖励工资,必要时还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具体的违规行为包括大声喧哗、闲聊、睡觉、玩游戏、阅读无关书报、浏览无关网页、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故意损害公司财物、浪费公司财产等。
此外,员工还需要遵守工作秩序、服务规定、规章制度等规定,否则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劳务)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违规行为包括盗窃公司、同事、客户财物、非法侵占、贪污、挪用、骗取公司财产、故意损害公司财物、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等。
此外,员工还需要遵守单位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频繁请假等。
同时,员工还需要遵守诚信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在工作中,员工需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态度,不得与客户争吵或恶劣对待同事。
如果员工出现类似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行为:1)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或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2)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贩毒、走私等犯罪行为的;3)违反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的;4)性骚扰、性侵犯等违法行为的;5)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虚假报告个人人事档案或提供不完整的证件,都是不被允许的行为。
2.虚报工作成绩或其他事项以获取公司奖励或晋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以逃避公司惩罚,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3.虚报或隐瞒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4.遗失重要公文或资料未及时报告,擅自删除、毁坏或泄露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文件或数据,侵害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都是不被允许的行为。
5.员工应该遵守工作秩序,不与其他员工发生冲突或施加暴力,不捏造事实挑拨同事关系或劳资关系,不非法煽动并参与罢工、怠工,不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不拒不服从上级指挥、监督、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
如何判定员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如何判定员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首先,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观察其行为特征。
一般来说,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特征表现为:明知故犯,不听劝阻,违纪次数频繁,行为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等。
例如,员工频繁迟到早退、缺勤、工作不认真、私自离岗、恶意破坏公司财物等行为,都可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其次,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考虑其行为对企业的后果影响。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常常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对企业的形象、信誉和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员工违规泄露商业机密、盗窃公司财物、故意损坏公司设备等行为,都可能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最后,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考虑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需的一套行为准则和管理规范,它是保障企业利益、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这些规章制度,将破坏企业正常秩序,无法为企业创造价值,甚至会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氛围。
因此,重要性程度也应作为判定的一个因素。
综上所述,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
应该结合员工的行为特征,考察其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频率和严重程度;同时考虑员工的违规行为对企业所造成的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等;最后需要权衡该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来做出判断。
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劳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和处理,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秩序。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和自觉性,以减少严重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二、内容须具合法性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主程序概念: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劳动合同法》似乎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实践中该规定的操作性因此受到质疑。
本人:最终由用人单位来确定,否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无从谈起,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作为从事劳动的人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会影响个人的职业生涯和福利待遇,还可能对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甚至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进行认定和处理。
1.违反劳动纪律。
如迟到早退、旷工、未经请假缺勤、私自离岗、无故缺席工作任务和会议等。
2.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如随意更换设备、不穿防护用品、违反操作规程、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工具等。
3.违反职业道德。
如公私不分、收受好处、贪污受贿、泄露机密等。
4.违反公司财务制度。
如挪用公款、虚报冒领、侵占公司财产等。
5.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如违反分工工作、长期上班不实、擅自调配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请假等。
6.违反公司业务规定。
如服务态度不佳、对客户不尊重、违反售后服务规定、误导客户等。
二、认定标准1.该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已明确规定该行为为违规行为。
2.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后果,超出了普通的规章制度违反行为的范畴,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3.该行为主观恶性明显,证据确凿,通过调查核实后能够得出结论。
4.该行为属于个人自己的责任,与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无关。
三、认定程序1.核实证据。
针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要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收集,以确保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如果证据不足,必须掌握证据的分享,保护公司利益。
2.听取当事人意见。
用人单位必须在认定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为当事人提供发表意见和辩护的机会。
某些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程序来处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3.权衡利弊。
在认定某个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后,用人单位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实际情况、个人表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公司的安全、形象和声誉。
4.采取行动。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罚款、解雇等。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且其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
这种情况通常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认定和处理。
违反程度。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是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越严重,对公司和员工造成的影响就越大,对公司来说需要采取的处理措施也越严厉。
影响范围。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还与其对公司正常运作和员工安全的影响范围相关。
如果只是个别个人的违规行为影响有限,那么认定其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能性就较小;但如果涉及到多个人员、多个部门或者是公司整体运作,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那么就需要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违反动机。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还与其违反的动机有关。
如果是出于无意识、不了解或纯粹的疏忽造成的,那么处理措施可能相对较轻;但如果是存心或者其他恶意动机导致的违反规章制度,那么需要严肃认定其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后果严重性。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还与其造成的直接后果的严重性相关。
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了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事件,那么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能性较大。
在公司的安全生产中,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违反程度、影响范围、违反动机和后果严重性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认真分析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定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能会给予警告、停职、开除或者调离等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便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安全。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规范员工行为规定的一些准则,它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一份契约,双方有责任遵守这份规约。
一旦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那么就会面临一系列的处罚和惩罚,其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更是会对员工产生严重的后果。
所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员工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定,或者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后果。
一般来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泄露公司机密:员工在工作中获取了一些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不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泄露给了外界,这就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员工在工作中进行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故意损坏公司设备、资源等,这都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也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涉嫌走私,涉及职业危害等,这都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4、擅自离职:员工在尚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这一行为也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旦员工被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和惩罚。
具体惩罚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开除员工、降职或罚款等。
这些惩罚措施一方面是对员工行为的警示和惩戒,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和维护。
总之,员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禁违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公司的根利益。
在工作中要牢记职业道德,尊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努力成为一名受信任的优秀员工。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引言:如何炒掉顽劣的员工?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件头疼的事情,操作不当或者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存在问题,企业就难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用人单位如何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解雇员工呢?我们结合下面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刘某为某公司员工,某日接到公司调岗通知,称因公司经营需要,调其到外地工作,遭到其拒绝后,公司进行第二次调岗,结果,仍遭到其拒绝。
随即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
刘某辩称,公司工作调动应经其本意同意,否则公司不能强制性调动工作岗位,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刘某不服从工作调动的行为,公司是否可以解雇刘某?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某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是确定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
但刘某不服从公司调动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根据日常经验,用人单位为了发展经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业务技能对劳动者进行职位的升降和岗位的调动是时常发生的事情。
但是,在诸多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人单位却为此经常吃败仗,原因何在?首先,用人单位是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解雇,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呢?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的过程,基本上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缺少了员工代表方的意见,因而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诉讼中被判无效,从而败诉。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内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行为规范、安全生产制度等行为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者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第一,必须是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企业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方式。
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就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二,违反行为必须严重足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这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声誉、损坏企业形象、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等。
第三,违反行为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需要对员工的主观恶意以及行为后果进行全面权衡,只有在员工的行为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第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认定。
企业在认定员工是否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时,必须经过规范的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重要的是要给予员工足够的申辩权和听证权,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纪律档案和违规惩罚记录,对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违规行为发生,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安全健康。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一个需要进行客观、全面分析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指导性的步骤,以帮助您做出准确的判断。
第一步:明确规章制度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规章制度,包括员工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禁止行为、职业道德要求等。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和发布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条款等方式明确规章制度,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对规章制度有清晰的认知。
第二步:收集证据当员工涉嫌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行动,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书面证据、目击证人的证词等。
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在于,用人单位需要确保对员工的指控是基于事实的,并且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第三步:调查与听证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员工涉嫌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应当尽可能客观、公正、全面,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调查结果应当记录并保存好,以备后续使用。
在调查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组织听证会,邀请涉事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听证会是一个公正、公开的平台,员工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辩解的机会。
第四步:权衡事实与后果用人单位需要综合考虑调查结果、相关证据、员工陈述等因素,权衡是否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在认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依法依规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后果评估,例如依规给予警告、记过、辞退、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五步:行政程序与申诉途径在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程序和法规的规定,与员工沟通认定结果,并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申诉途径,员工可以通过申诉来寻求公正和确保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设立申诉渠道,并及时处理员工的申诉。
总结起来,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
用人单位需要明确规章制度、收集证据、进行调查与听证、权衡事实与后果,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还要充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供申诉途径,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怎么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界限
怎么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界限《劳动法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那么这里提及的规章制度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怎么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界限?一、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如何确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1、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判断,但也应该符合本单位一般职工的判断。
当然如果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应该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
表现在:(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单位制作的规章制度必须主体合法。
最好是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相应的工会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订;(2)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首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经常迟到、旷工、擅离职守、偷懒怠工等行为,并且对公司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2.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员工在工作中未按照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者故意违反安全操作标准,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或者对公司的设备、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严重侵犯公司经济利益:员工在工作中故意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财产、贪污受贿、虚假报销等行为,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4.严重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员工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隐私或者专利技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后果,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具体情况因公司规章制度的不同而异,可以由公司内部专门的纪律委员会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在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证据确凿性: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可以包括签到记录、监控录像、报销凭证、证人证言等。
2.影响程度:违规行为对公司的影响要达到一定程度,比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严重的安全隐患等。
3.个人行为辨识度:需要确定违规行为是员工个人的行为,而不是公司组织或指令下的行为。
4.惩戒合理性: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该采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合理惩戒措施,如警告、扣工资、停职、辞退等。
最后,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宣传,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最高院法官精解)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最高院法官精解)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裁判观点】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一、案情简介2008年7月26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喜某担任乘务员。
2008年7月28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公汽乘务员承诺书》。
该承诺书第三条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均属贪污票款行为;扣除当月文明服务奖300元,以及扣发当月奖金100倍并解除劳动合同”。
该第三条规定内容,后被写入公汽公司《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
2009年6月29日晚上8点半,喜某所值班公交车在某公交站点停靠时,喜某将在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价值6元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
该重复售票行为被公汽公司稽查员暗访时现场查获后,稽查人员当场在《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对该重复售票行为作出记载并要求喜某签名予以了确认。
2009年6月30日,公汽公司以喜某违反《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的规定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喜某作出扣罚600元、扣除300元文明服务奖,共扣款900元,并予以辞退的处理。
2009年7月12日,喜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和扣发其工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公汽公司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和返还罚款等合计9020元。
2009年8月17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确认公汽公司与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二、公汽公司支付喜某加班费、退还罚款等共计4078. 99元;三、驳回喜某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2009年9月15日,喜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违纪行为存在定性错误,不能以此认定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员工的行为或工作态度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给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
以下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些认定标准:一、违法违纪行为员工的某些行为可能直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例如:贪污、受贿、盗窃、欺诈、虚假陈述、挪用公司资产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还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公司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失职渎职行为员工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也是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表现之一。
例如: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违反工作流程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工作效率下降、工作质量下降、客户流失等问题。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违反公司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公司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是公司文化的核心,员工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公司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
例如:不尊重上级或同事、散布谣言或恶意中伤他人、破坏公司形象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还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团队氛围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员工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公司的商业机密或保密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条款,例如:泄露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还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公司应该根据相关协议和条款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除了以上几种行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例如:虚假报销、擅自改变工作流程或工作内容、故意隐瞒工作失误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还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正常秩序和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对企业秩序和员工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需要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文将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通常是指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了企业制定的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贪污受贿、行贿、非法经营、盗窃、抢劫、赌博、吸毒、酗酒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私自拆除安全设施、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泄露企业机密或商业秘密:包括故意泄露企业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商业机密等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违反职业操守:包括故意损害企业形象、传播虚假信息、对企业及同事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企业、同事等行为。
用人单位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员工存在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的内部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听取当事人陈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其对于违规行为的陈述和辩解。
3.形成调查报告:结合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形成调查报告,包括违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内容。
4.提出认定意见:用人单位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对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意见。
5.召开听证会:如果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用人单位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员工的申辩意见,并进行再次审查。
6.做出认定决定:经过听证会和申辩意见的审查后,用人单位做出最终的认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一、引言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的经营原则和规范员工的行为而制定的。
然而,有时候员工可能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本文将阐述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界定,并对其后果进行分析。
二、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界定1.偷盗公司财产:员工盗窃公司财产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定。
这种行为不仅损失了公司的财产,还破坏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信任关系。
2.虚报工作时间:虚报工作时间意味着员工在工作记录上造假,伪造自己的工作时间以获得不应得的薪酬。
虚报工作时间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3.私自泄漏公司机密信息:员工泄漏公司的机密信息将严重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在竞争中受到重大损失,并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4.恶意中伤或传播谣言:员工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合作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
恶意中伤或传播谣言将破坏良好的团队氛围,甚至可能导致员工离职或采取法律行动。
5.性骚扰或歧视行为:性骚扰或歧视行为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违反了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骚扰或歧视的员工的权益,还会影响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士气。
6.公司财务造假:员工通过伪造账目、隐瞒财务信息或其他不当手段,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伦理道德。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引发财务风险和法律问题。
三、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后果1.受到纪律处分: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后,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例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级、解聘等。
2.经济赔偿责任: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这包括支付被偷盗财产的价值、赔偿因泄漏机密信息导致的损失等。
3.法律责任:一些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或侵犯他人权益,员工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盗窃同事财物可能触犯刑法,泄漏公司机密信息可能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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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裁判观点】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一、案情简介2008年7月26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喜某担任乘务员。
2008年7月28日,公汽公司与喜某签订《公汽乘务员承诺书》。
该承诺书第三条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均属贪污票款行为;扣除当月文明服务奖300元,以及扣发当月奖金100倍并解除劳动合同”。
该第三条规定内容,后被写入公汽公司《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
2009年6月29日晚上8点半,喜某所值班公交车在某公交站点停靠时,喜某将在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价值6元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
该重复售票行为被公汽公司稽查员暗访时现场查获后,稽查人员当场在《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对该重复售票行为作出记载并要求喜某签名予以了确认。
2009年6月30日,公汽公司以喜某违反《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的规定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喜某作出扣罚600元、扣除300元文明服务奖,共扣款900元,并予以辞退的处理。
2009年7月12日,喜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和扣发其工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公汽公司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和返还罚款等合计9020元。
2009年8月17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确认公汽公司与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二、公汽公司支付喜某加班费、退还罚款等共计4078. 99元;三、驳回喜某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
2009年9月15日,喜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违纪行为存在定性错误,不能以此认定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其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票款差错,主要是因为当时上车乘客较多且忙碌一天劳累过度,一时忘记才将车票重复出售。
该行为是无心之失,不存在主观故意。
而且,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票款差错是其过失导致,但毕竟票款总共才6元,数额非常小,不构成对公汽公司重大损害,不能认定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另外,虽然《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有其本人签名,但根据公汽公司的规定,稽查员中途上车,无论发现的情况是否违法,均可要求员工先签名,然后回公司再作处理。
故喜某当时没有辩解的机会,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署了自己名字。
综上,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公汽公司向喜某支付赔偿金3746元;二、公汽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汽公司以喜某行为严重违反该指导性案例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案涉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公汽公司解除与喜某间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综合公汽公司所提供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行车记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定喜某确实存在将上一个行程中已售出的车票在下一个行程中再次出售给乘客的行为。
喜某认为根据公汽公司的规定,稽查员中途上车,无论发现的情况是否违法,均要求员工先签名,然后回公司再作处理,喜某没有辩解的机会,证据不足,应不予采纳。
喜某在公汽公司的上述稽查行动中,虽被稽查出侵占票款的面值只有6元,数额很小,但由于公共交通行业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售票和收取票款的行为均由乘务员一人在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以外的公共汽车上独自完成。
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无法对乘务员的收取票款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因此,就公共交通行业而言,乘务员的诚信尤为重要。
喜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已经违背了其在《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有关承诺并严重违反了公交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公汽公司将喜某予以辞退,并没有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喜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汽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2009年6月30日,喜某被公汽公司以贪污款项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涉案的票号“00224718”与“00224720”相差为一个号码,该违章记录原件在公汽公司处保存,该表在喜某签名时无任何记录。
因此,表中内容不排除由公汽公司事后添加。
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喜某有侵吞6元票款行为的证据。
《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明显不利于喜某。
公汽公司当时曾将签订《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与能不能上班结合,喜某当时之所以承诺,完全是为保住工作机会。
因此,喜某应属被胁迫签订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应当无效。
另外,即便喜某有违章行为,也仅有一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其应有权获得赔偿金。
综上,请求:1、撤销(2009)安民一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2、判令公汽公司支付喜某赔偿金3746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案涉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记载内容是否属实;(2)喜某的违章行为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针对焦点一,喜某主张其在《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上签名时无任何记录内容,该《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一直由公汽公司保存,表中内容不排除为公汽公司事后添加。
也即喜某对该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
就此,喜某理应提出相反证据对该证据进行反驳。
但从查明案情来看,喜某的反驳仅仅有其单方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账,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之规定,对其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又根据该《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并结合喜某签名的2007年6月29日《行车记录》上有关车票的记录可采信公汽公司有关喜某有重复卖票行为的主张。
也即案涉的《纠正员工违章记录表》记载内容属实。
针对焦点二,喜某主张其仅有一次违章行为,不足以达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
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
其理由在于:1、《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规定:“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均属贪污票款行为;扣除当月文明服务奖300元,以及按额扣发当月奖金100倍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喜某并无异议,并在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上签名确认。
事后,公汽公司又将《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转化为《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并且该规定已经公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该规章制度对喜某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喜某有违反《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及《乘务员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理规定》的行为,公汽公司可依据该条款解除与喜某的劳动合同。
2、喜某工作岗位性质决定了公汽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
从其工作性质而言,喜某作为公汽公司的售票员负责保管公司的票款收入,与公司财务人员职能类似,应对公司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特别是其代收车票款的行为多发生在公共汽车行进过程中,很难被公汽公司实时监管。
故喜某的特定职权要求其在车票款代收事项上不能有任何过错行为。
而本案中,喜某将车票重复销售,造成公司收入的不当减少,严重违反公汽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很明显违反了其对公汽公司基本的忠实义务,足以构成公汽公司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由上,喜某要求公汽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观点和理由在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关于公汽公司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合议庭内部曾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一种意见认为,喜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汽公司规章制度,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喜某支付赔偿金。
其主要理由在于:1、《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中规定内容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喜某,该承诺书属于被胁迫签订,应当无效。
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公汽乘务员承诺书》是对喜某与公汽公司劳动关系内容的补充,属于劳动合同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公汽乘务员承诺书》第三项属于无效内容,不能约束喜某;2、虽然公汽公司规章制度将乘务员收款不给票,少给票或给废旧票及其他公司车票等侵吞票款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该规定没有区分侵吞票款数额的多少和主观恶性大小。
喜某重复售票所得仅6元,给公汽公司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
可见,该行为的性质并不恶劣。
在公汽公司损失十分轻微的情形下,公汽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喜某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
这种不区分损失大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明显违背,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相应地,公汽公司依据该规章解除与喜某的劳动合同行为应属无效。
(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汽公司以喜某侵吞公司财产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主要理由是,喜某重复售票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虽然不多,但其售票员的特定工作岗位与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岗位性质类似,应当在涉及公司财产的问题上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
故喜某侵吞票款的行为已与其基本工作职责根本违背。
公汽公司在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将喜某上述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且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公汽公司依法解除与喜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退一步而言,即便公汽公司规制度中未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有权解除与喜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四、结论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这是因为,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管理,在规章制度有关处罚的部分中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大量行为表现都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并规定一旦劳动者实施规章制度中列明的上述行为,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应一分为二看待。
一方面,当劳动者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也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确认;另一方面,究竟劳动者哪些行为对生产经营秩序会造成严重影响,不应由用人单位单方认定,以防止用人单位借制定规章制度之机,恶意扩大单方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