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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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