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章程重要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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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章程重要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第十六条变更为:

第十六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七)证券资产管理;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融资融券;

(十)代销金融产品;

(十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经证监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类投资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第一百三十四条变更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股东大会的授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经总裁(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其他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考核事项、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六)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年度合规报告;

(十七)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本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第一百四十七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以下的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捐赠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1、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筹资和借贷;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30%以内的对外投资;

3、购买或出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资产;

4、审议批准在原年度预算费用总额15%内(含15%)的预算调整及在原年度预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内(含20%)的预算调整;

5、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捐赠累计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单笔捐赠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项。

本条1、2项所述事项不包括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信用业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四、第一百七十八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是否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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