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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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设置要求

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具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意识资格证书(暂定名)》;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其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申请材料目录:

消防应急预案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如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包括本诊所房屋情况及布局平面图)

办理地点

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3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健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周六周日:实行预约服务。(节假日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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