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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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215号起义路283-299号地段百汇广场23 0 1、23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彦宏

委托代理人:刘潮*,谢*文,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玲,女,198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路27号十五楼。

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白茹,女,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

351号。

原审被告: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以下简称物储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龙。

委托代理人:李春峰,李会艳,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

民三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悦公司是广州市永福路36号金中大

厦的开发商,于2008年9月1 6日取得编号为穗房预(网)字第20080354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9年8月2 1日,李春玲(乙方、买方)与金悦公司(甲方、卖方)签订编号为200908406865 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内容有: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金中

大厦第1幢29层2912房,房屋地址为永福路36号2912房,建

筑面积51.1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该商品房以套出售,总金额为818888元;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

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

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

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作为

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

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

则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包括视同交付)

止,向乙方按日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

不超过总楼价的10%,合同继续履行;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

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

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单位出具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上述(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甲方按照合同第十四条(即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属于乙方不办理申报手续而未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乙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等。双方并在合同附件七补充约定,该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条件为:1、乙方向甲方交清全部房款,采用按揭方式购房的,需待甲方收齐首期房款和按揭款;2、乙方付清应缴交的全部

税、费;3、如乙方违约,应按约定向甲方交清违约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无论乙方是否收到甲方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均须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届满前先行履行付款责任,如乙方未履行付清房款、税费和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等义务,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等。合同签订后,李春玲向金悦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818888元。2009年12月15日,金悦公司向李春玲邮寄收楼通知书。2010年6月5日,李春玲与金悦公司签署《[金中大厦]房屋交接书》,接收了涉讼2912房。

原审另查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就涉讼大厦核发了穗规建字[2000]第213号及穗规建证[2007]513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穗规建字[2000]第21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功能分布一项注明:地下二层为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下一层(半地下层)为居委会、文化站、车库及设备用房,首层为邮政所、办公用房,二至四层为办公用房,五层以上为住宅。

金悦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及7月8日就涉讼大厦的永久用水、用电分别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及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签订《广东省城市供用水合同》和《供用电方案协议》。同年9月8 日涉讼大厦安装供水管工程竣工。同年7月14日涉讼大厦商住楼户内煤气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同年10月19日广州市邮政局同意永福路36号新建楼房通邮。同年10月30日及11月19日涉讼大厦相关用电工程竣工。同年11月6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同意永福路36号金中

大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年12月22日,广州市环境保护

局出具《关于金中大厦(原永福路办公住宅楼)建设项目竣工环

保验收的函》,称涉讼大厦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2010年1 月13日,广州市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

备注载明:本证仅作为地上5-31层建筑部分的验收合格凭证,1-4 层及地下2层建筑部分需拆除西北角的旧房以及完成绿化和周边

环境建设,完成地下室双层机动车库,对裙楼女儿墙的高度按规

划要求进行整改及西侧完成规划路边线标志后再另行申报规划验

收等。同年1月28日,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关于对综合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称永福路36号地段综合楼建筑工

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同年2月3日,金悦公司取得上述

涉讼大厦5-31层建筑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金悦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涉讼大厦6-31层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2010年5月31 日,金悦公司办妥涉讼大厦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10年4月19日,李春玲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金悦公司、物储公司向李春玲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818888元的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 10年1月1日起

计至金悦公司实际交楼之日止,不以总房款10%为限);2、判令

金悦公司、物储公司向李春玲支付延迟建成经验收合格的公用设施、附属配套项目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818888元的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计至金悦公司建成经验收合格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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