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查角度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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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查角度分析化工领域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姓名:时彦卫 王文娟 扈娟 邹帅 郑丽丽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

摘要

本文从专利审查角度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及后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策略。主要是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由于申请人刻意隐藏和撰写失误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误解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客体导致发明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等问题,以期能够给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有所启示。

关键词

申请文件撰写 公开不充分 新颖性 创造性 单一性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实施,高校和企业越来越重视对科研成果进行专利保护,因此化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也随着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者往往是科研者本身,而学术论文的撰写与专利申请的撰写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这些由科研工作组撰写出来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就有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被授权。本文重点从专利审查的角度分析化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了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1],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公开换保护”[2],因此如果专利申请说明书未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专利申请不能得到授权,现就化工领域专利申请中出现的几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况作如下介

绍。

1、申请人刻意隐藏关键内容

某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出于某些目的,不想将科研成果的核心内容完全公布于众,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意无意的遗漏了一些较为关键的内容,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1: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氧化反应的反应控制相转移催化剂,其特征在于,催化剂为杂多酸有机盐A m B3-m XM n N k-n O4+3k,结构表达式中:

——A、B是阳离子部分,用[R1R2R3R4N+]表示,其中R1、R2、R3、R4是H、直链或支链的烷基、环烷基或苄基;或者用R1R2R3N表示,R1R2R3N是吡啶及其同系物;

——X是杂原子,为磷或砷;

——M为钨原子,N为钼原子;

——m=1,2,3;k=3,4,5,6;0≤n≤k;

n=0或k,与m=3不同时成立。

通过分析本申请的申请文件可知,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氧化反应的反应控制相转移催化剂,但整个申请文件中均未给出该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审查员经过检索,在现有技术中未找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催化剂,所以此时需要申请文件中给出催化剂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实现本发明,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制备方法,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制备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催化剂,也就无法实现本发明,从而导致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分析此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催化剂的制备步骤,以及制备步骤中的工艺参数,对最终制得催化剂的性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即使组成相同的催化剂,制备方法不同,也有可能导致最终制得催化剂的催化性能相差迥异,因此对于本案,有可能是申请人刻意回避将催化剂的具体制备步骤以及制备时的工艺参数公开,从而防止他人能够轻易实现本发明。

此案给出的启示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就是公开换保护,因此申请人在决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时,一定要考虑到此点,分清哪些要用专利

进行保护,哪些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对于决定用专利进行保护的内容一定要公开充分,否则既有可能造成专利申请得不到授权,同时科研成果也被公众所知晓。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科研工作组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并不一定是有意隐藏一些关键内容,其往往还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规范不是很了解。在期刊上发表论文时,对于一种新物质并一定要求给出相应的制备方法,但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则一般需要给出相应的制备方法,所以提醒科研工作组,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规范,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缺少实验数据造成的公开不充分

案例2:

权利要求1:一种焦炭热稳定性组合物,该组合物的组成以及组分的质量百分含量为:阻燃主剂30~80%,发泡剂10~50%,成碳剂1~50%,成碳催化剂1~50%;其中阻燃主剂选自有机磷化合物、无机磷化合物;发泡剂选自含氮或卤素化合物;成碳剂为多羟基富碳化合物;成碳催化剂选自硼酸、磷酸、盐酸、硫酸或者它们的盐类。

通过分析本申请可知,本申请采用了磷系阻燃剂对焦炭进行阻燃,但是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可知,磷系阻燃剂主要用于聚合物阻燃,而焦炭阻燃中一般采用硼酸或硼砂,而且采用阻燃剂对焦炭进行钝化处理和改性的机理与采用阻燃剂对聚合物进行阻燃的机理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此时就需要实验数据来证明磷系阻燃剂是否能够对焦炭进行阻燃,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磷系阻燃剂是否能达到钝化和改性焦炭的目的。尽管本申请说明书几十个实施例中均提到了实验检测,但遗憾的是其均没有给出实验数据,因此本申请由于缺少有力的实验数据,导致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本案给出的启示是:当发明内容需要试验数据进行支撑时,一定要给出相应的实验数据,从而避免由于没有实验数据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专利申请不能被授权。

3、由于申请人笔误造成的公开不充分

案例3:

权利要求1:一种羰基化合成醋酸、醋酸酐的单齿羰基铑配合物催化剂,其特征在于以铑为活性物种与吡唑形成下列配位结构:

X=Cl或I。

分析本申请可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催化剂的前体是二碘四羰基二铑[Rh(CO)2I]2或二氯四羰基二铑[Rh(CO)2Cl]2。但是通过分析反应过程可知,上述前体是不可能制备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的,实际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的前体应是四碘二羰基二铑[Rh(CO)I2]2或四氯二羰基二铑[Rh(CO)Cl2]2,分析原因,估计是申请人将催化剂前体中的“二”和“四”写颠倒了。

本案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虽然此案指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可能过于严格,但是本案仍能给出些许启示,那就是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对于至关重要的技术特征一定要认真仔细,避免由于笔误造成一些后续无法弥补的错误。

对于此类缺陷,申请人可以尝试向明显错误方向陈述,但最应该的还是在申请撰写时,应仔细核对申请文件,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二、新颖性和创造性

1.申请人没有注意自己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导致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案例4:

权利要求1:一种气流式顶空液相微萃取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气流式顶空液相微萃取体系是开放的体系,在该体系中,利用惰性气体进入管将惰性气体引入到样品基质表面,使惰性气体与气相中目标物混合,并带动目标物不断地向萃取溶剂运动,在经过萃取溶剂时,目标物被萃取溶剂吸附,惰性气体流出萃取体系,该过程被不断重复,直到萃取结束。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但是通过检索发现,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了一篇本申请申请人在先申请过的一篇实用新型专利,虽然该实用新型保护的是装置,但是在其说明书实施例1中,在描述其设备时,已经将其设备的工作方式公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已经被申请人自己的在先实用新型专利所公开。

本案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申请发明专利时,也要注意申请人本人已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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