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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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号:
[大] [中] [小]成文日期:2006-2-9 状态:有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为税收事业报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园务院社团管理条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指行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执业及与执业相关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及与执业相关的行为受本办法约束。本办法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与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中税协和省(自治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中税协统一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且根据行业自律建设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管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个人会员是指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在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在事务所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税协会员。
第八条中税协负责办理各地方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本会关于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地方税协办理所属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执业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出资会员转所,须按《公司法》转让股份,并经股东会同意;执业会员转所,转出所与接收所应达成协议,转出所应出据证明,并报地方税协备案。
第三章会员教育
第十一条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建立良好的执业环境服务。
(—)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法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强化会员法律法规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二)加强以《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为主要内容的敬业爱岗教育,培养会员爱业、敬业、精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公正、公平执业和文明优质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文化,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执业环境。
第十三条加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业质量。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执业主体:
(—)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
(二)事务所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独立自主、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经营组织。
(三)事务所应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保障正规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执业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执业范围接受委托。接受其它行业和企业委托应具有相关法规依据。
第十七条执业操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二)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健全执业操作制度,
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
(三)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必须遵循《民法》、《合同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标底明确、权责清晰,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四)按照代理协议制定内容包括目标、工作重难点、措施和对策、实施进度、人员组织、检查评定的工作计划书。
(五)建立记载工作内容、程序、数据计算和结论准确、依据合法、责任明确、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装订归整、妥善保存的执业工作底稿。
(六)出据报告应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数据真实、结论准确、叙述清楚,出据的证明合理有据,鉴定结论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执业质量:建立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执业质量,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职业道德: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执业宣传:正确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工具,客观、公正地宣传行业的性质、职能、意义、作用、执业内容、特点等。
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执业,保障执业市场规范运作。
第五章行业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税协负责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地方税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根据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协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会员的自律情况;每年对所属会员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会员的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按照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对自律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考核与评比,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事务所应建立执业情况报告制度。对年度内的执业情况及人员、组织、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定期向地方税协报告。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的行业自律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执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