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税务师是负责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和税务申报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税收政策日益复杂的今天,税务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税务师在工作中存在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税务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1.加强税务师职业道德教育。
税务师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这需要从教育入手。
税务师协会可以组织职业道德培训,加强税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2.建立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
税务师协会可以建立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记录税务师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税务师可以进行惩戒,提高税务师的诚信意识。
3.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
税务师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于违反规范的税务师进行惩戒,提高税务师的自律意识。
二、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监管1.建立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
税务师协会可以建立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对税务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税务师进行惩戒。
2.加强税务师行业监管力度。
税务师协会可以加强对税务师的监管力度,对税务师的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税务师的工作质量和诚信意识。
3.建立税务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税务师协会可以建立税务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税务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税务师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良的税务师进行惩戒,提高税务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诚信意识。
总之,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税务师协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税务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加强税务师行业监管力度,建立税务师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税务师的工作质量和诚信意识,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
冀会协[2007]8号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已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冀注协[2004]5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等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给予行业自律惩戒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对省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惩戒工作,协会业务监管部、注册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种类包括:(一)谈话提醒;(二)限期纠正;(三)训诫;(四)行业内通报批评;(五)社会公开谴责;(六)撤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的报告不实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责令限期纠正;因出具报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未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执业,执业质量较差的,予以谈话提醒,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训诫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业,允许他所借用以满足办所条件或办理执业资格,未经协会办理转所手续,擅自为他所联系业务、执业和签署业务报告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未能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情节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予以训诫,并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青国税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52号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历来十分关心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进一步落实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推动注册税务师规范执业,发挥中介机构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职能,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两个涉税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承担了为全市所得税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等项涉税业务。
在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支持和严格监管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注册税务师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克服困难,知难而进,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了各项涉税鉴证业务的顺利完成。
在肯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成绩的同时,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个别从业人员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尤其是借助行政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增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中介行业利用税务干部亲属、朋友等关系到税务部门采取给好处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依靠税务干部为其招揽业务,强拉代理,搞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恪守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正确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走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现将《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行业自律检查办法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行业自律检查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会员管理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促进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自律检查是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检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山东省辖内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自律检查办法另文明确。
第四条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负责对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实施自律检查。
第二章行业自律检查内容第五条团体会员检查内容(一)执业情况。
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执业准则及有关规则。
(二)内部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有效;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三)会费交纳情况。
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
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团体会员证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执业会员检查内容(一)执业情况。
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是否依法诚信执业。
(二)继续教育情况。
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
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执业会员登记、调转等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行业自律检查报送材料第七条团体会员自律检查应报送的材料(一)《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二)团体会员证原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及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六)其他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 号】中税协发(2006)005号【发文日期】2006-02-09【实施时间】2006-02-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事务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制定《自律管理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是行业自身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要取得健康稳定的更大发展,必须严格实施自律。
通过严格的自律管理,就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税务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更能自觉坚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使整个注税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确保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一定要从这个高度认识实施《自律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行为,促进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协会要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指示,中税协制定的《自律管理办法》是经过充分酝酿,反复研究,集中全行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智慧形成的。
有关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自律管理范围,中税协、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责任务,以及奖惩办法等广泛内容,都作了规定。
要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及事务所全体同仁认真学习《自律管理办法》,逐章逐条地领会精神实质,力求融会贯通,真正做到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具体落实。
《自律管理办法》是根据注税行业全国情况和较普遍的实际问题制定的,故有的较为原则,有的则很具体。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导言税务师行业作为负责税务事务咨询和处理的专业人员,其角色尤其重要。
然而,如同其他行业一样,税务师行业也存在一些道德和诚信方面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保持行业的声誉和专业形象,加强税务师行业的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法和建议。
提升教育和培训税务师行业的诚信道德建设应该始于教育与培训。
相关机构和学者应当加强对税务师的道德教育,以建立起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1. 整合道德教育课程: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培训教材和课程应注重道德教育的内容,提高学员对道德问题的敏感度,并强调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2. 强化实践经验:培训课程不仅应该提供理论知识,还应该对实践经验进行强化。
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实践方式,培养税务师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道德困境的能力。
3. 进一步培育追求德才兼备的税务师:税务师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还追求德才兼备的税务师。
应该鼓励培养有良好道德素养和职业道德观念的税务师。
建立监管机构和规范机制为了保障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诚信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和规范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设立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税务师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其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2. 强化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目前,税务师行业已经建立了一些自律组织,如税务师协会。
这些组织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行业的自律工作,发挥规范作用,促进行业的良好发展。
3. 完善投诉和申诉机制: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受伤害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举报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要严惩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加强行业合作和交流行业合作和交流是加强税务师行业的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14令-税务师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总局令【2005】第014号发布时间:2005年12月30日状态:有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4 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着力注税师行业自律管理
四月七日,武汉市国税局、武汉市地税局、武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出《关于表彰武汉市2007年度优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通报》。
《通报》根据《武汉市优秀执业注册税务师评选办法(试行)》及《关于开展2007年度优秀执业注册税务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各税务师事务所民主推荐,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初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协会审定,授予武汉浦新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肖国萍等15名同志“武汉市2007年度优秀执业注册税务师”荣誉称号。
具体名单如下:肖国萍(武汉浦新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邓子明(武汉津明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绍华(武汉二七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芦家山(武汉东发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傅晓莲(武汉江和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周罗乐(武汉奥美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凯武(湖北阳光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明德(武汉兴桥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美华(武汉知音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孔亚琼(武汉江城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贻桥(湖北京楚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冯淑民(武汉京都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全(武汉钢城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方元钊(武汉东诚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丹(武汉板桥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表彰优秀执业注税师当前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一个十分迫切和紧要的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从而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最近习近平同志在宁夏考察时指出: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要求党的干部做到“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干干净净干事”,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
这些重要讲话,对我们注册税务师中介行业也非常具有指导性。
它说明只有严格自律、接受他律规范执业、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才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和加强行业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都是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建设的重要法典,对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 号】中税协发(2006)005号【发文日期】2006-02-09【实施时间】2006-02-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制定《自律管理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是行业自身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要取得健康稳定的更大发展,必须严格实施自律。
通过严格的自律管理,就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税务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更能自觉坚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使整个注税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确保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一定要从这个高度认识实施《自律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行为,促进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协会要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指示,中税协制定的《自律管理办法》是经过充分酝酿,反复研究,集中全行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智慧形成的。
有关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自律管理范围,中税协、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责任务,以及奖惩办法等广泛内容,都作了规定。
要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及事务所全体同仁认真学习《自律管理办法》,逐章逐条地领会精神实质,力求融会贯通,真正做到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具体落实。
《自律管理办法》是根据注税行业全国情况和较普遍的实际问题制定的,故有的较为原则,有的则很具体。
关于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标 签】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税务师行业【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稽﹝2002﹞75号【发文日期】2002-11-13【实施时间】2002-11-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人员管理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为健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体系,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完善税务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巩固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成果,确保注册税务师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税务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完善财产组织制度 新设立或改制成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修改、调整原有章程,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逐步引导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方向发展,逐步明晰税务师事务所与注册税务师执业有关的法律责任及主体,增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
二、税务师事务所要规范内部运行机制 税务师事务所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章程进行内部运作,事关经营、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必须履行表决、签字等必要的合法程序,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发起人、监事、出资人及其他职工参与的权利,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事务所要适应中介服务机构智力劳动为主的特点,完善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及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三、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税务师事务所要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独立公正地参与公平竞争,不能利用原挂靠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业自律意识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各会员单位要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坚决杜绝虚假报告、欺诈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形成行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会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规范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四、加强行业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行业检查和评估,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五、加强行业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各会员单位要积极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展示行业风采,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1月1日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六、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各会员单位要积极组织或参与业务交流、研讨会等活动,分享经验、交流心得,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省进1步税务师行业自律税务师考试
鄂注税协发[2015]14号省税务师协会进一步税务师行业自律ﻭ为进一步我省税务师行业自律监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行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的市场职能作用,推动行业健康规范.ﻭ一、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税务师协会坚持以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为基本原则,认真履行服务与管理的组织职能。
完善行业协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监督;创新行业协会管理运行机制,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市场监管作用;积极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规范。
ﻭ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推动行业建立健全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信用、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等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促进。
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一)不准借用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二)不准通过回、提成或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依靠税务干部强制或指定,拉揽业务、谋取利益;(三)不准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输送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利益,干扰税务机关正常执法;(四)不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稽查局、机关部门等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向纳税人发放相关资料、拉揽业务;(五)不准以税务机关名义举办**类培训班;ﻭ(六)不准租赁税务机关办公场所经营业务;ﻭ(七)不准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收费;ﻭ(八)不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涉税文书,开展相关业务;ﻭ(九)不准以无序竟争等手段扰乱行业的市场秩序。
三、行业执业服务规范。
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执业质量标准体系,全面落实行业**类执业准则。
以《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税务师纳税争议服务业务规则()》、《税务师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鉴证业务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七项规则规范行业执业标准化服务;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化。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加强税务师行业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和建议一、背景介绍税务师是负责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法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税务师存在诚信道德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和税收管理。
为了加强税务师行业的诚信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建议。
二、加强税务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2.1 增加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和力度•强化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教育,让税务师深入理解诚信行为对行业和社会的意义;•加强税务师的法律法规教育,确保税务师具备扎实的税法知识和专业素养;•引入实际案例和典型案例,并进行专业的讨论和分析,加强税务师的道德判断和决策能力。
2.2 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职业道德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提高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设立职业道德考核机制,对税务师进行定期的职业道德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合格的税务师可以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
三、建立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3.1 成立税务师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负责统一管理和规范税务师行业,并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为规范;•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税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2 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和监管措施•制定严格的执业规范和从业资格要求,提高税务师门槛,确保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对涉嫌违规的税务师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屡教不改者依法严惩;•加强行业监督和检查,随机抽查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保证税务师行业的规范运行。
四、加强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责任感4.1 加强与税收管理部门的合作•增强税务师与税收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税收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为政府提供有关税收咨询和意见。
4.2 提高税务师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税务师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引导税务师主动关注税收健康发展,拒绝从事违法违规的税收活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5.04.17•【文号】中税协发[2015]0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执业行为,彻底切断税务干部与中介行业的利益链条,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涉税中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按照王军局长关于“要切断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注册税务师不得利用拉关系、走后门,甚至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要求,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确保彻底切断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利益链条,从机制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行业自律检查工作。
结合会员年度检查和等级事务所认定等工作,重点检查、防范和纠正借助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权力强制为纳税人代理税务事宜、勾结税务干部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等问题。
三、进一步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完善行业诚信体系。
加强《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学习贯彻,将职业道德列入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制度;加大对职业道德遵守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职业道德。
完善行业诚信建设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定期公布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名单,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提升税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
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优化事务所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积极开拓新市场、新业务,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事务所综合竞争能力。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行业自律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 号】鲁税注﹝2006﹞10号【发文日期】2006-03-08【实施时间】2006-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一定时期内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当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文件,必将影响注册税务行业自律管理发展的全过程。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切实落实好行业自律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要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研究领会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
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行业自律管理现状,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贯彻落实好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本单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融会贯通地学习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主动开展工作,确保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要从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身行为出发,对照自律管理范围、会员管理、会员教育、执业规范、行业监督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掌握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旨,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搞好自律管理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14•【文号】财会[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经财政部党组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
现对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
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
依法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是贯彻《注册会计师法》,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交接有序进行(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标 签】执业自律公约[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文 号】桂税协发﹝2014﹞42号【发文日期】2014-09-03【实施时间】2014-09-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促进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自律公约(试行)》,并于2014年8月29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扩大)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广西税协会员服务部联系。
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执业环境,树立注册税务师良好职业形象,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桂国税发[2014]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区范围内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包括外省税务师事务所进入广西区内的执业行为)从事涉税业务活动应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税协”)是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机构,负责对《办法》的实施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会协[2003]99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我会在反复征求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是行业诚信建设的组织基础和体制保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是行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体现。
各地协会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方向,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和实践行业自律管理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
会员自律是行业自律的必要条件,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在会员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
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各地要不断增强和提高广大会员的自律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会员参与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失时机地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以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成果,赢得政府部门的信任,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和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切实加强协会的自律组织机构和功能建设,不断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要求,现就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是社会监督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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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法规号:[大] [中] [小]成文日期:2006-2-9 状态: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为税收事业报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根据《园务院社团管理条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是指行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执业及与执业相关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执业及与执业相关的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本办法对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与注册税务师相关业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中税协和省(自治区)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是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
中税协统一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且根据行业自律建设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个人会员是指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在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在事务所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事务所,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税协会员。
第八条中税协负责办理各地方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本会关于会费缴纳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地方税协办理所属会员入会登记,对会员实施执业指导服务和管理;按照中税协关于会员会费缴纳办法,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出资会员转所,须按《公司法》转让股份,并经股东会同意;执业会员转所,转出所与接收所应达成协议,转出所应出据证明,并报地方税协备案。
第三章会员教育第十一条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高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提高行业的法治水平、建立良好的执业环境服务。
(—)加强行业法律、法规、法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强化会员法律法规意识,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
(二)加强以《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为主要内容的敬业爱岗教育,培养会员爱业、敬业、精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公正、公平执业和文明优质服务。
(三)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文化,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执业环境。
第十三条加强会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业质量。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执业主体:(—)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
(二)事务所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独立自主、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经营组织。
(三)事务所应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保障正规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执业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执业范围接受委托。
接受其它行业和企业委托应具有相关法规依据。
第十七条执业操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二)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立健全执业操作制度,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
(三)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必须遵循《民法》、《合同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标底明确、权责清晰,并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
(四)按照代理协议制定内容包括目标、工作重难点、措施和对策、实施进度、人员组织、检查评定的工作计划书。
(五)建立记载工作内容、程序、数据计算和结论准确、依据合法、责任明确、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装订归整、妥善保存的执业工作底稿。
(六)出据报告应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数据真实、结论准确、叙述清楚,出据的证明合理有据,鉴定结论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执业质量:建立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执业质量,做到及时、准确、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职业道德: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执业宣传:正确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工具,客观、公正地宣传行业的性质、职能、意义、作用、执业内容、特点等。
第二十一条公平竞争: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执业,保障执业市场规范运作。
第五章行业监督第二十二条中税协负责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地方税协、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根据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协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会员的自律情况;每年对所属会员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对会员的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事务所按照行规、行约实施细则,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制订具体落实措施。
对自律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考核与评比,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事务所应建立执业情况报告制度。
对年度内的执业情况及人员、组织、业务活动等重大事项,定期向地方税协报告。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协会的行业自律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执业检查(—)检查机构组成和人员条件:执业检查工作由检查小组实施。
检查小组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协会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
(二)检查机构职能:1、听取事务所汇报,了解执业情况:2、检查执业记录,包括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出具的工作报告,以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质询有关当事人:3、写出检查报告。
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与建议。
(三)检查工作纪律:1、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事务所、代理客户经济、商业、情报信息秘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并承担由失密引发的责任:2、检查人员与被查事务所及代理客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应邀参加娱乐活动。
(四)检查工作内容、方法、程序:检查内容:1、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情况。
2、执业情况(包括执业范围、行为规范、执业操守等)。
3、内部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情况。
4、税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方法:1、以现场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调阅事务所资料进行异地检查。
2、检查小组应于10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3、检查工作开始前,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进行自查。
检查程序:1、当年执业合同、工作计划书、工作底稿、工作报告,酌情追溯以前年度。
2、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沟通、交流和讨论。
3、检查完毕;一周内编写完检查报告并提交税协。
(五)检查结果处理:税协负责审查执业检查报告,对执业规范、优质服务、社会资信度好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递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交由行业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惩戒第二十七条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理事会下设奖励、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行业内奖励与惩戒事宜。
第二十八条奖励、惩戒委员会组成原则上在同级理事会内部产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奖励、惩戒委员会在税协秘书处设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奖励条件,组织行业奖励评比: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审议决定,传达结论。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业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奖励种类(—)团体会员奖励种类:1、评选先进单位;2、通报表彰;3、评选“A”级单位。
(二)个人会员奖励种类:1、评选先进个人;2、通报表彰:3、评选“☆”级执业注册税务师第三十三条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法学、法规和规章,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三十四条惩戒种类:(—)个人会员惩戒种类f1、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2、责令检讨、道歉;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4、取消个人会员资格、提请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二)团体会员惩戒种类: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2、责令检讨、道歉;3、通报批评、公开谴责;4、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注销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奖励、惩戒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