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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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造价工程师执业秩序,提高造价工程师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规定。

二、造价工程师资格要求1.具备相关本科及以上教育背景,获得相关专业学位;2.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3.有从业经验,至少从事造价工程师相关工作5年以上;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5.完成相关考核和培训。

三、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1.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概算计划及预算;2.编制工程计价、工程造价;3.编制工程招标投标价、项目竞标价格;4.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2.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3.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言论;5.勤学善思,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造价工程师执业管理1.造价工程师应当注册入业协会,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2.造价工程师应当每年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执业资格;3.造价工程师应当报告执业经历和业绩,建立个人执业档案;4.造价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执业资格;5.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推动行业发展。

六、其他规定1.国家将加大对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执业监管体系;2.通过多种途径提升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引导造价工程师积极向上发展;3.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的奖惩制度,奖励优秀的造价工程师,惩罚违规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文件建设部(人发〔1996〕77号 1996年8月26日发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1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
(三)执业和继续教育
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
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延续注册申请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6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7
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01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02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02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造价领域的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工程造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

三、资格要求1.工程造价师(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工程造价、建筑经济、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2)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工程造价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3)具有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良记录。

2.注册造价工程师(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工程造价、建筑经济、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2)通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取得注册证书;(3)具有五年以上的从业经验;(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良记录。

3.造价员(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工程造价、建筑经济、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2)通过岗位培训,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3)具有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良记录。

四、资格认定1.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进行资格审核;2.审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3.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五、管理措施1.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定期组织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3.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表现和奖惩情况;4.根据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规范行为。

六、责任追究1.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从业人员,将取消其从业资格;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对主管部门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工程造价行业的良性发展。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变更或废止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3.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以上为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希望能为工程造价领域的发展和规范做出贡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等工作的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等工作;二级造价工程师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在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指导下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职业资格考试第六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项目投融资等。

第七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经济。

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问答题、计算题)。

第八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两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问答题、计算题);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问答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第三季度。

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

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

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一、职业资格要求1. 工程造价师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工程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 工程造价师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践经验。

3. 工程造价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独立完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职业行为规范1. 工程造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行为。

2. 工程造价师在工程项目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要求进行工作,不得作假报价、夸大造价等行为。

3. 工程造价师应当按照专业标准和程序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不得虚假造价或贿赂现象。

4. 工程造价师应当保护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充分尊重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三、职业发展要求1. 工程造价师应当持续学习和提升个人专业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需求。

2. 工程造价师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人际交往能力。

3. 工程造价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声誉,不断完善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职业监督管理1. 工程造价师应当接受国家职业资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更新职业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行为规范。

2. 工程造价师应当遵守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安排和指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工程造价师应当认真履行职业职责,熟练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工程造价师职业制度规定是对工程造价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工程造价师应遵守职业规范,提高职业素质,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和知识结构,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31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范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管理,提高造价工程师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公平以及适当的规范等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造价工程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从事造价活动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是国家专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持有人具备从事造价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为社会公众办理建设项目造价工作提供参考和判断依据的重要凭证。

第七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颁发,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限内视为具备从事造价工作的资格。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九条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级。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我国法定的教育背景或工龄要求。

(二)通过国家组织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能力考试。

(三)参加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六)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须提供真实材料,填写申请表。

(二)经国家认可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需要参加专业考试。

(四)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通过培训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实践经验证明,经国家认可的评审机构评审。

(六)评审通过后,颁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模板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模板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规范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业资格要求1. 造价工程师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国家认可的工程造价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通过国家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具有五年以上工程造价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

2. 造价工程师应持续进行专业发展,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或学术会议。

三、注册与登记1. 造价工程师必须在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2. 注册时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职业行为规范1. 造价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应保持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五、继续教育1. 造价工程师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更新知识和技能。

2. 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新的法规、技术、工具和行业最佳实践。

六、监督检查1. 注册机构应定期对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七、申诉与纠纷解决1. 造价工程师对注册机构的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申诉。

2. 申诉应在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注册机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注册机构根据行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

九、生效与修订1.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2. 本制度每五年至少修订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修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1.1 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条件申请成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造价、建筑经济、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2)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至少1年以上从事造价规划、咨询、预算、控制、审定等工作;(3)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4)无不良行为记录,无法律、纪律处分记录;(5)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

1.2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员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是否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在中国建筑学会注册,并每年进行年度登记和缴纳会费,同时需要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年度评定,以保持执业资格的有效性。

1.3 造价工程师的职业伦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不得违反专业规范,不得参与利益输送等相关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提升专业素养,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管理2.1 造价工程师的职业发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经验和业绩,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评价,获得高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特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特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领域和技术水平上有更高的要求,有权参与更复杂的工程项目,提供更专业的咨询服务。

2.2 造价工程师的职业保障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保持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中国建筑学会将建立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培训服务等支持,帮助注册造价工程师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2.3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监督中国建筑学会将建立健全的监督系统,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如有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完整版
一、总则
1、为规范建筑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特制定本职业资格制度。

2、本职业资格制度所称的“价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价格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建筑师。

二、申报条件
1、申报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科方向为建筑成本工程、工程管理及相关专业,具有一定量的建设、施工以及工程预算等领域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预算技能;
(4)熟悉有关施工价格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水平;
(5)在正规单位工作满足一定从业年限要求;
(6)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合格,具备职业资格申报的资格和条件。

2、根据本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申报者可以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申报。

三、考试资格
1、取得职业资格的申请人。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英文分别译为:Level1 Cost EngineerLevel2 Cost Engineer1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2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标题: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两个级别。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市政工程造价、公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知识。

第六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5年;(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6年。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4年。

第三章注册和执业第九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注册流程和执业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6•【文号】人发[1996]77号•【施行日期】1996.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一、概述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一项旨在规范和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水平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系统性的资格认证和管理,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营提供有效的造价管理和咨询服务。

二、职业资格要求1、学历要求: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

2、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员应具有至少8年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后,方可申请参加高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

3、考试要求:申请参加高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职业资格认证程序1、申请: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应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等。

2、审核:相关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面试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职业资格要求。

3、认证:通过审核和评估的申请人员,将被授予相应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与监督1、注册登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工程师,需向相册机构进行登记,并获得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2、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需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高。

3、监督检查:相关机构将对造价工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结语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工程造价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提高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还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营提供了更加可靠和专业的造价管理和咨询服务。

未来,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还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一、概述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是一项旨在规范和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水平的制度。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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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31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

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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