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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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面关系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仅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法律状态说 多面系列关系说 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行为 事件 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检察院 内容:诉讼权利、权利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与法院产生一定关系,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应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三面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状态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判决,是依据判决的既判力把当事人的权利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
这种目的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系列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多面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一种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其内涵是:
(1)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当然主体。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系列多面关系。
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
这些条件包括:(1)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否则,社会关系不会成为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
(2)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是法院和当事人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为的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3)事件
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称为事件。
具体包括当事人死亡、疾病;也包括足以使民事诉讼中止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原因。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及人民检察院。
①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
a.它在诉讼中要代表国家排难解纷,享有指挥诉讼进程、制作裁判文书等并付诸实施的权力;
b.其权力的行使又不能超脱于诉讼之外,必须置身于诉讼之中,其在诉讼中是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方式活动的。
②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发动者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参加者。
③全体诉讼参与人
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④人民检察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①诉讼权利,是指主体在诉讼中依法可以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可能性。
诉讼权利的特征之一是可以放弃。
②诉讼义务,是指主体在诉讼中应从事一定行为或不应从事一定行为的责任。
诉讼义务的特征之一是不可推却。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复杂性。
“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民事诉讼模式
1.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外在表象在理论上的高度概括。
当今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
(1)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的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
法官则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他从不主动去干预某一方,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当事人主义的优越之处是:
①能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诉权可以制约法院的审判权。
②能较充分地实现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
由于法官的干预少,当事人是程序的真正主宰者,两造之间能够实现充分的对抗。
③当事人的自由性能得到较大范围的展示。
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处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内容法院无权处理,起诉和撤诉都比较自由。
(2)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相关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院为之。
职权主义又称职权进行主义或职权诉讼进行主义,它发端于罗马末世。
职权主义民事模式也有其优越性:
①它的诉讼效率较高。
②在实现实体公正方面有其天然的优势。
2.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1)“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间本无万丈鸿沟,相互影响的结果致使两者存在不少共通之点。
(2)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民事诉讼的变革,尽管具体方式、措施有所不同,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强化法官的作用并与当事人一道协力促进诉讼的进程。
3.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1)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最大值地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
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法官与当事人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
它具有以下优势:
①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有利于弥补诉讼制度内在的缺陷。
②建立协同型诉讼模式有利于提升裁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③建立协同型诉讼模式有利于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④协同型诉讼模式有利于建立良性的运行机制。
(2)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应考虑如下原则:
①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原则。
②重塑各种程序规则制衡法官原则。
③自治与职权相结合原则。
(3)建立协同型诉讼模式,在制度建设上应当坚持如下理念:
①在民事诉讼中应严格贯彻处分原则,诉讼只能由当事人提起,法院只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
②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可由当事人与法官以及当事人互相之间协同发现。
③在发现案件事实的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强有力的证据收集制度。
④在程序的设计运行上,应当依照案件性质的不同而设计不同的审理程序。
4.2 课后习题详解
1.何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亦即他们之问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其内涵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