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照灭菌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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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灭菌服务合同
甲方:编号: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的及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产品)提供辐照灭菌服务等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选择需要辐照灭菌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运输至乙方,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委托辐照的产品后36小时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标准完成产品的辐照灭菌。乙方迟延完成产品辐照灭菌的,应按200元/小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在上述时间完成产品的辐照灭菌的,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将辐照灭菌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
2.乙方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资格、资质、设备、条件、人员等要求。
3.乙方应根据甲方产品的性质、状态、成分等,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参照同类外国标准)为甲方产品设计适合的辐照灭菌剂量,产品经辐照灭菌后的色、香、味等性质、状态、品质应保持稳定,辐照灭菌不得损害产品的原有用途和性质。由于乙方提供产品辐照灭菌服务或保管产品导致产品毁损、灭失或损害其原有用途、性质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每批产品辐照灭菌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且符合甲方要求的辐照灭菌确认报告。
5.产品经辐照灭菌后应达到以下标准(下列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或有二个以上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5.1菌落总数(CFU/g)≤100;
5.2大肠杆菌群(MPN/100g)≤30;
5.3霉菌、致病菌不得检出;
5.4 产品经辐照灭菌后微生物等指标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及甲方要求。
5.5产品辐照后乙方应在每个独立包装袋封口处加盖辐照合格章和本次辐照日期(年月日)。
6.乙方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为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辐照灭菌
服务的费用参照标准为:元/吨(包含服务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6.1乙方应在装车前履行车辆检查义务,乙方辐照灭菌后的产品在装车前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车辆必须干净、清洁,不得搭载其它化学物品和违禁物品,且符合运输食品的要求及标准,辐照产品装车完毕后必须加盖防雨布且不得使辐照产品裸露在外。经乙方检查后车辆如不符合运输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换车辆。如因乙方未履行以上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乙方辐照的甲方货物在辐照期间毁损、灭失、丢失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均可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辐照费中扣除,不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7.辐照灭菌服务费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辐照灭菌产品的数量、服务费标准、辐照灭菌服务质量等核算和支付。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辐照灭菌服务累计达到2个月的,乙方应于第3月的10日前向甲方提供第1月的辐照灭菌产品重量的单据及辐照灭菌服务费对账单,经甲方审核无误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1月的产品辐照灭菌服务费。
8.产品辐照灭菌服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提供并确认的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
9.上述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并确认其准确性,由于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遇不可抗力、甲方不能控制的其他客观因素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而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不属违约,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产品经辐照灭菌完成后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说明未达标原因及有效补救措施,经甲方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11.乙方应将甲方辐照灭菌产品的批号、数量、名称、过程、结果等相关资料至少保留2年,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乙方应当提供。
1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3.产品经辐照灭菌后,由甲方检测部门产品微生物指标,甲方的检测结论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产品经乙方辐照灭菌后未达到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未达标产品的辐照灭菌服务费,乙方应对未达标产品重新辐照灭菌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标准为止。因产品未达标而重新辐照灭菌或经乙方辐照灭菌后损害产品原有品质、丧失使用功能而给甲方造成的运输费、装卸费、误工费、停产损失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5.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及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均可直接从应支付乙方的辐照灭菌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不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
1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产品进行辐照灭菌,不得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影响甲方生产经营、产品生产,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还有权通知乙方后解除合同。
17.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供产品辐照服务的,乙方不得拒绝或迟延,否则,应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后1年。
19.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方随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0.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
2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年月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