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 教案(全)
(完整版)《法理学》教案
教师教案(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法理学授课学时:56授课班级:2012级法学班任课教师:胡腾教师职称:讲师教师所在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电子科技大学第一章绪论一、教学内容及要求:绪论部分既是法学专业的入门,也是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入门,主要是让大家对法学学科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和把握,对法理学这门课程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等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绪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学的概念和体系二、法理学释义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与方法第一节法学的概念和体系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词源(二)法学的定义二、法学的体系(一)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中外法律思想史等。
(二)应用法学:又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边缘法学三种。
第二节法理学释义一、法理学名称的由来(一)英美国家:法理学(二)欧陆国家:法哲学(三)我国: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及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四、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五、法理学的历史与发展第三节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一)提供法学入门知识二)塑造法学世界观三)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理论素养四)训练法律思维和能力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哲学的方法二)历史考察的方法三)分析的方法1.价值分析2.实证分析3.语义分析4.阶级分析5.逻辑分析四)比较的方法五)社会调查的方法二、教学重点、难点及解决办法本章的教学重点以及教学难点在于对法理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准确理解与掌握,尤其是对于刚刚跨入法学门槛的新生而言。
解决办法在于尽量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阐述,以方便学生理解并提起学习兴趣.三、作业通过查资料,比较法学与法理学在国外的异同.四、参考资料《法理学导论》刘星,法律出版社2005《法理学》葛洪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法理要论》张恒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五、教学后记第一编法本体论第二章法的概念一、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节法的词源和词义一、汉语中的法一)古代汉语中的法二)现代汉语中的法:法、律、法律基本为同义词,但有广、狭义之分。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
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
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
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依托。
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
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
今年的变化尤其多。
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
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法理学》(一)教案
《法理学》(一)教案《法理学》(一)授课讲义上篇法学知识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中西方法学教育的发展概况及比较。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4课时;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重点:法学的定义和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性质。
教学难点: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章法学的含义一、法学的语源与称谓二、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法学研究对象的层次1、法律或法律制度层次2、法律现象层次3、法律观念、思想或学说层次。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科学。
三、法学的实用性与理论性第三章法学教育一、西方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概况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四、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定位中篇法律范畴第四章法与法律教学目标: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学生深入地理解法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分,掌握法的基本特征,能够运用实例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了解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课时安排:3课时教学方法:讲授和组织学生讨论。
教学重点:法与法律的关系、法的基本特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难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法与法律释义一、中国古代“法”字的原始意义二、中国古代“律”之语源三、西方语言中“法”与“法律”的二元化西方学者常把“法”和“法律”二元化,“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即制定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四、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视为类(属)概念,即用“法”这一概念来指称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的集合;而将“法律”视为种概念,即用“法律”来特指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为法。
《法理学教案下》课件
《法理学教案下》PPT课件教案章节:一、导言;二、法的本质与特征;三、法律关系;四、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导言1.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学科地位,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方法。
2. 教学内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学科特点、研究方法及其意义。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4. 教学步骤:(1)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如法、法律、法理学等。
(2)阐述法理学的学科地位,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
(3)介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如理论分析、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等。
(4)讨论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如对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法律实践等的作用。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法的本质、特征及其表现形式,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
2. 教学内容: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表现形式。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分析法。
4. 教学步骤:(1)阐述法的本质,如社会性、国家性、强制性等。
(2)介绍法的特征,如普遍性、规范性、明确性等。
(3)分析法的表现形式,如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4)通过比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等,揭示法的独特性。
三、法律关系1.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要素,掌握法律关系的变化与发展。
2. 教学内容:法律关系的概念、种类、构成要素、变化与发展。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4. 教学步骤:(1)介绍法律关系的概念,如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关系等。
(2)阐述法律关系的种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3)讲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
(4)分析法律关系的变化与发展,如成立、变更、终止等。
四、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1.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及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2. 教学内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作用。
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4. 教学步骤:(1)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如合同行为、侵权行为等。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 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教案(全)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适用专业:法学本科、法学双学位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法理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
同时,通过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学习与研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二、课程学习要求法理学的学习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理学的学习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联系起来,同时还应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批判借鉴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吸收我国法律文化中有益的营养,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
使法理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法理学讲稿
北京理工大学《法理学》教案法学院主讲教师:于兆波二○○九年二月《法理学》课程教案一、课程概要1、课程简介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修课,考试课和专业基础课,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是为法学学子开设的理论课程。
在课程体系中的占据基础地位,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讲解必备的基础法律知识。
2、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法理学是研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得以门理论法学,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认识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一般规律及其特殊表现,并为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打下理论基础。
结合我院情况,通过本课程的讲解,能够灌输高职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现象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方面的思维。
3、课程学习方法讲授为主,辅以课件,穿插讨论第一编法学导论一、教学重点、难点1、法学的性质与特征2、法学的研究方法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4、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意义5、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思路本章主要讲述法学的概念,对法学的概念介绍,介绍法学体系,法学的研究方法,并对我国以及外国的法学历史进行描述和勾勒,使学生对此有一大致了解。
然后对对法学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在法学中的地位给以讲解,主要通过法学体系的分支进行。
最后总结出法理学的研究意义。
作为全书的绪论,本讲将主要阐明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什么是法学、法理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的构成,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的研究方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等基础问题。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法学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之,并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化和法律文化的进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但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则是在近代形成的,而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的事情。
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授课教案葛洪义编写目录第一章导言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第二节法理学的意义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第四节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五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特点第六节《法理学》的课程内容与学习方法第一编逻辑推论中的法律现象第二章法律的本质第一节法律的词源与词义第二节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第三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第三章法律的特征第一节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第二节法律的主要特征第三节法律与程序第四章法律的价值第一节法律价值的含义第二节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的主要价值第四节法律的价值冲突第五章法律的要素第一节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二节法律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第四节法律概念第六章法律的效力第一节法律效力的含义与范围第二节法律效力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效力的来源第四节法律效力与法律位阶第七章法律的作用第一节法律作用的含义与分类第二节法律作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的规范作用第四节法律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法律的局限性第八章法律的生成第一节法律生成的含义第二节法律生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第九章法律的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的含义第二节法律方法与法律本质的关系第三节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法律论证第二编社会分析中的法律现象第十章法律与社会第一节社会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节法律与社会发展第四节法律的社会分析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第十一章法律与政治第一节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国家第三节法律与政党政治第十二章法律与经济第一节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经济基础第三节法律与生产力第四节法律与市场经济第十三章法律与科学技术第一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第三节科学技术进步对法律的影响第十四章法律与文化传统第一节法律与文化传统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传统与法系第三节法律的文化解释及其影响第四节正确认识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第十五章法律与道德第一节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第三节法律与文明第十六章法律与宗教第一节法律与宗教的一般关系第二节宗教对法律的重大影响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十七章法律与秩序第一节法律与秩序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律本质与秩序第三节秩序的成本第四节法律改革与秩序建构第三编历史视野中的法律现象第十八章法律的产生第一节法律的产生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第三节法律产生的标志与规律第四节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关系第十九章法律的演进第一节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第三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第四节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第五节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第二十章法治与法治国家第一节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第二节法治现代化第三节法治与民主第四节法治与人权第五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章导言计划教学时数5学时第一节法理学的定义一,法理学的定义与特征法理学是一门以一定的哲学方法和哲学观点为基础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课件教案
法理学课件教案教案标题:法理学课件教案教学目标:1. 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 掌握法理学的主要理论和方法;3. 能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4.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教学重点:1.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2.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教学难点:1. 掌握法理学的主要理论和方法;2. 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教学准备:1. 课件: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主要理论和方法的介绍,以及相关案例分析和讨论题;2. 教材:提供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和案例。
教学过程:一、导入(5分钟)1. 引入法理学的概念和重要性,激发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2. 提出问题:你认为什么是法理学?它在法律实践中有什么作用?二、知识讲解(15分钟)1. 介绍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 解释法理学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如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3. 分析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如法律解释、法律评价等。
三、案例分析(20分钟)1. 提供相关案例,让学生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2. 引导学生思考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让他们就不同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讨论和辩论;3. 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引导学生理解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四、课堂讨论(15分钟)1. 提出几个与法理学相关的问题,让学生进行小组讨论;2. 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并进行辩论和交流;3. 教师引导学生总结讨论结果,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和应用。
五、课堂练习(10分钟)1. 提供几个与法理学相关的练习题,让学生进行个人或小组练习;2. 教师进行答疑和解析,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六、作业布置(5分钟)1. 布置相关阅读任务,让学生进一步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和应用;2. 提出一个与法理学相关的思考题,让学生进行个人思考和写作。
教学反思:通过本节课的教学,学生能够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掌握法理学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并能够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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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请看下例:事例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在事例0—2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
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四、法学思维及其特点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
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
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
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这属于不同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1881年(明治1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前,当时在高等法律院系中,曾开设“法理学”或相似的课程,也有若干法理学教科书刊行。
1952年院系调整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依照苏联的模式,采用苏联40至50年代的法学教科书,译作“国家和法权理论”,直至70年代末改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此名称沿用至80年代初。
1981年北京大学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出版,从此,“法学基础理”遂成为学科通用名称。
进入90年代后,大多数政法院系在各自编写的教材中已开始采用“法理学”称谓,该名称同时也为法学界普遍接受。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但又与一定的法学理论体系相联系。
法学体系也不完全是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
法学学科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如下六大门类:⒈理论法学。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等等。
⒉法律史学。
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其中又可以分为中国法制通史、断代史(如隋唐法制史、明清法制史)、专史(中国刑法史、中国民法史等)。
⒊国内应用法学。
主要有两类:(1)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环境保护法学、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军事法学等。
(2)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其中包括外国法学概论、比较法总论以及各外国部门法学或比较法学(如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
5.国际法学。
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等。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包括法医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二)法理学的地位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⒈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辩的哲学。
同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法理学的研究。
法理学归属于人文科学的一部分,它基于对法的原理、原则、制度的研究而推衍至对人类生活式样、价值、人类的精神等等问题的思考,无疑为人文科学(包括哲学)的研究展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向。
⒉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人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⒊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由此,我们认为,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
然而,一味强调“功利”、“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也是错误的。
本章小结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它具有这样的性质: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法学研究的法律现象主要有: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法学的思维方式也是独特的。
法学思维是法学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像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
学习法理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习题1.分析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2.讨论根据本章所引的事例0—2,讨论以下问题:(1)这个案件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什么?(2)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是否有道理?(3)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只有一个答案?如果还有其他答案,那么请尝试列出这些答案。
(提示:学生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可以不从具体的专业法律知识〔如民法学〕角度出发,也不一定运用本教材后面的内容〔如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来进行,而仅仅根据一般常识来辩论即可。
目的在于渐进学会法学思考和论证的方法)第一编法学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三个争议点3.熟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4.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本章授课时数:5学时第一节法的概念一、研究法概念的重要性有关法的定义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在于:其一,我们必须注意,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