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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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

导论 法理学概述

一、正确理解法理学学科名称演变的线索
1、在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2、在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 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1、※ 重点强调的法学定义
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重点讲授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二)动态--立法--实施--实现--实效。
(三)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
(五)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
3、※ 正确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
(一)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二)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三)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法与自由。
(四)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三 ※ 重点讲授法学和法理学的产生
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恩格斯语:
(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 (二)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
2、法理学产生的前提:
(一)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 (二)以社会革命为基础。
四、 具体介绍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学科的历史发展:
1、自然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
(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思想。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
不足之处:(1)把法律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并且自然法先于国家存在,但是虚构假设自然法的存在,无法证实。
(2)强调自然法的本质体现正义和理性是永恒存在的,是资产阶级的人权、自由、平等的反映,掩盖了法的阶级性。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
2、分析法学派
(一)分析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
产生于19世纪初,反

映了处于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的资产阶级要进一步完善自己法律的愿望。代表人物:英国的奥斯丁。
(二)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这个学派反对自然学派,也反对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主权者以制裁和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即使是恶的命令,也要服从。法学的任务就是对现行法律从条文上、形式上的研究和分析。而不必去研究法的本质产生。
(三)分析法学派的评价:
(1) 宣扬主权者制定的条文就是法律。恶法亦法,即使是法西斯的法律,也要人们绝对服从。
(2)强调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的分析,而不涉及法的内容和本质,完善了资产阶级法制。
3、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
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影响很大,是帝国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公然抛弃法制的反映。代表人物:美国的庞德、霍姆斯等。
(二)社会法学派基本观点
(1) 根据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造成的社会效果来评价、研究法。强调法的适用。
(2.) 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认为法的本质是不可知的。法的目的就是实用和效果。凡是对社会生活有利的,发生社会效果的,就是理想的法律。
(3). 主张法官立法和自由裁量权。
(三)社会法学派的评价
(1)公开鼓吹法律虚无主义,为资产阶级破坏法制提供了理论武器;
(2)为司法,行政机关独断专横的非法行为辩护,加强了对广大人民的法外镇压。
五 ※ 重点讲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的三个揭示;在法与经济、法的本质、法的规律方面与资产阶级法理学有本质的区别。
六 介绍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
1、重点讲授法学体系的含义: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了解法学体系有六大法学部门组成。
3、一般了解学习法理学课程的意义重大,掌握四个方面内容
七、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要掌握总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法学的自身方法论有四个方面。
2、了解法理学的研究思路,坚持发展,关注实践,借鉴国外经验。


第一章 法律概念

一 ※ 重点讲授法和法律的词义
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公平、正义的标准;二是具有制裁、惩罚的功能。
2、※ 重点区分法律的广狭两义
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 正确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制定、认可--就有四种方式。
2、特殊规范性,是行为规范、有特殊规范结构。
3、※ 重点讲授普遍适用性含义
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 重点讲授国家强制性含义
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三、※ 重点讲授法的本质概念
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反映法的深层次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上升为理论才能把握。
四、※ 重点讲授法的本质层次论
1、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国家创制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阶级性--从个人意志--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
3、物质制约性--含义--经济基础--客观性的三个方面。



第二章 法的要素

一、介绍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
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
二、※ 重点讲授法的要素中的基本概念
1.法律规则、亦称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法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4.重点理解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两者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两者的内容上的不同;两者的具体适用上的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的不同。



第三章 法律作用

一.正确理解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规范作用--直接调整对象--人的行为--手段、形式
社会作用--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目的、内容
二.※ 重点讲授法的规范作用的六个方面
[1] 指引作用--对象是一般人行为,个别性、规范性特点、统一、稳定、经济。
[2] 预测作用---对象是自己和别人的相互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3]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标准是合法、违法、中性行为 。
[4] 保护作用---对象是合法的行为,肯定性法律后果。
[5]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的行为,否定性法律后果。
[6] 教育作用--对象是示范--守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警告--潜在违法行为。
三、一般介绍法的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阶级统治作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
2、社会管理作用,四个方面
四、正确理解法的作用的消极方面的

根源--1、立法和执法者的偏私;
2、立法和执法者的能力局限; 3、法律本身的缺陷。
3、要讲授法律的弊端与法的作用的消极性的根源的不同点。
五、※ 重点讲授法的作用的不是无限的
1、 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
2、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重要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全部行为;
3、 法律具有稳定性、保守性和滞后性,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
4、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总是要权衡利益的大小,牺牲部分利益;
5、法律只注重形式平等,可能要牺牲实质正义;
6、法律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



第四章 法的价值

一、※ 重点讲授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意义
1、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的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理解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符合和满足人的需要。
(二)法的价值表明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是人们理想中的法律,应该被人们所珍惜、重视的。
(三) 法的价值的内容包括对实际法和理想法两方面的追求,使实际法逐渐符合和接近理想法,实现两者的统一。
3、※ 注意法的价值不等于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的效果,它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二、正确理解法律秩序的含义
1、任何法律总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只存在法律服务于什么秩序、哪些社会秩序的问题。
2、※ 重点讲授秩序能够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的主要原因
(一)任何社会统治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社会统治秩序的建立;
(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范畴,一定意义上,法律、规范、规则、准则和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三)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自由、平等、效率)的基础。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基础,秩序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人性和常理。
自由的概念
1、法的价值上的"自由"是意味着法确认、保障人的行为能力,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达到和谐的状态。
2、※ 重点讲授法律上自由的三层含义
(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最本质的、最高的价值是"自由"。(二)自由是评价"真正法律"的标准--任何不符合自由意义的法律都是徒具形式的"恶法"。
自由是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上确认、尊重、维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价值。四、正确理解正义的概念
1、

正义是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合理的生活需要和利益的理论、学说、行为和制度。
2、※ 重点讲授理解正义的三层含义
(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只有符合全人类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法律要弘扬、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是否良法的标准。
(三)正义推动法的进化:正义是法的精神的进化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依法治国的正义制度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使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到控制。第五章 法律文化

一、※ 重点讲授法律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1、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
2、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二、正确理解法律文化的结构
法律文化的结构是多元性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
1、客观的法律文化,指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法律技术性规定。
2、主观的法律文化,指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理论等形态。
3、社会实践中的法律文化、指法律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的机制、法律的组织机构、法律的设施、法律的运转活动方式等。
三、一般介绍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1、在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方面的差异:正义法和暴力法。
2、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理性法和意志法。
3、在法律实践、法律运作方面的差异:民主法和专制法。
4、在法律历史、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宗教法和世俗法。
四、正确理解法律文化冲突的概念和原因
1、法律文化冲突指某一国家或民族由其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其发展变迁过程中,由于其内在的矛盾性已不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性等,所产生的社会文化冲突方式。
2、法律文化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表现在
(一)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是导致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的变革是法律文化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三)各种异质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和冲击是法律文化冲突的主要因素;
(四)不同法律文化的适应性是法律文化冲突的缓冲器。



第六章 法律起源

一、※ 重点讲授法律产生的原因
1、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
2、阶级和阶级斗争

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3、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是法律产生的文化根源。
二、正确理解法律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律的最终形成。
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也是法律产生的重要标志。
3、审判和诉讼方式的确立,也是法律形成的标志。
三、※ 重点讲授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2、国家最终形成的同时,法也最终形成。
3、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调整到习惯法调整再到成文法调整的过程。
4、受道德、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最早的法律是与宗教、道德融为一体。



第七章 法律历史发展


一、一般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和分类标准、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和社会条件。
二、一般介绍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
1、奴隶制法律的特征--维护对奴隶所有制; 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刑罚手段特别野蛮;保留了原始社会习惯的痕迹。2、封建制法律的特征--确认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保障封建特权和不平等制度;采用残酷的刑罚。
三、※ 重点讲授资本主义法律的四大特征:
(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所有权社会化"的原则
1.该原则的地位--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本质特征和核心
2.该原则的提出和内容--严格保护和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3.该原则的法律规定--资本主义的宪法和法律
4.该原则的进步意义--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
5.该原则的发展变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权社会化
(二)维护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
1、议会制度--公民选举产生议会,组成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
2、选举制度--按照人民主权和普选制原则选举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制度
3、政党制度-一个国家中有多个政党或两个政党进行竞选,由得票最多的政党或者几个政党联合上台执政的制度。
4、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互相监督制的度。
(三)主张天赋人权原则,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
1、人权原则的内容和历史根源--自由、平等、民主、财产;政治、经济、思想根源。
2、人权原则的法律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独立宣言。
3、人权原则进步意义--表现为三方面。
4、人权原则的局限性--表现为二方面
(四)法律至上原则,政府应依法治理国家
1、法治原则的提出和意义--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反对封建专制特权。
2、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法律之下的自由;法不禁止即可为;公民不受非法拘留和逮

捕;法律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
3、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重视法制,制定宪法和法律。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破坏法制,行政权力扩大,司法专横。
5、二次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有了新发展--表现在七个方面
四、※ 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律最基本的特征。
2、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统一,社会性有两个含义:一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是法律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科学性是指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法律愈能反映客观规律,科学性就愈多。


第八章 法系的一般分析

一、一般理解法系的含义有分类标准:
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二、了解历史上出现过的五大法系
1. 中华法系--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总称,从春秋战国的《法经》始、到《大清律》止,以《唐律》为典型代表,采用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礼法并用。2、印度法系--古代印度奴隶社会法律的总称,采用婆罗门法和佛教法,以《摩奴法典》《达摩法典》为典型代表,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以来,以阿拉伯半岛为中心信奉伊斯兰教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以《古兰经》为典型代表,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重点讲授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采用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属于立法性体系。
5、※ 重点讲授普通法法系--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以英国法律为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保留了封建法的传统,采用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属于司法性体系。


第九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融合

一、※ 重点讲授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的概念
1、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吸收、借鉴、参考。
2、法律融合是法律移植后,本国法律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吸收或同化,通过两种不同法律的互相接纳和交融,从而使所移植的法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正确理解法律移植的类型
1、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处于基本相同发展的阶段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它们相互吸取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法律移植先进国家法律,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同一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移植先进国家法律。
3、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
4、 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法律趋同。
三、正确理解法律移植时存在的问题
1、要对被移植

的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有深入细致了解,也要对本国法律文化兼容性作科学和真实的评估,然后做出正确选择。
2、要注意被移植的法律先进性。任何社会法律移植目的就是借鉴外国法律成果为己所用,被移植的法律必须是代表法律文明发展的趋势。
3、必须对本国法律运行的过程和运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调适。


第十章 法的现代化

一、※ 重点讲授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目标
1、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后进的传统性的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连续性的发展过程。
2、法制现代化目标是包括了同法律有关的各个方面的现代化,表现在: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等方面的现代化。
二、正确理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要有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有力政府来推动法制的转型,国家要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责任。
2、法制现代化目标的选择必须从当代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3、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
三、介绍法制现代化不等于法律的西化
1、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2,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非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最终要通过本国人民结合法律遗产和现实情况进行改造融合后才能实现。
3、西方法律文化中并非所有东西都是现代化有效率的,一国法制现代化应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的积极因素,形成自己有特色的法律文化。


第十一章 依法治国理论

一、正确理解法治的源流和含义
1、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方略--与人治相对立;
2、法治是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
3、法制的四种含义--静态、动态、依法办事、法律秩序。
4、※ 重点讲授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及相互关系
(一)存在的社会形态不同--人类社会的法制有四种,法治只有两种。
(二)存在的条件不同--法治是在民主社会基础上产生的,与专制、人治对立;法制是指国家和法律制度,法制与专制、人治是可以同时并存的。二、正确理解民主的产生和发展1、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先提出民主的概念,认为民主的本义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意志。2、11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城市共和国",西塞罗认为:"城市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3、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民主理论的贡献:代表人物

有: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伏尔泰、杰佛逊、潘恩等。他们否定君权和神权,主张人权和人民主权
4、※ 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一)民主主体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使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民主的原意,即"人民的政权"。
(二)民主内容的广泛性。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着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民主内容将会越来越丰富。
(三)民主实现的真实性。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有法律保障,而且有物质保障。
(四)民主发展的渐进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然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三、※ 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一).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
(二).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
(三).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2.、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
(二)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
(三).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
3.、民主法治化的含义: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内容都要用法律确认和保障,使民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更替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4.、法治化民主的含义: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充分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
四、※ 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1、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2、法律是以保护人权为核心而构建的良善之法
3、完善的权力制衡、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有效的监察体制保障。

第十二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 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和影响
1、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企业法、公司法,主体有平等权利、独立地位、有行为能力、承担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一律保护合法财产权,不区分财产所有制的性质。
3、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合同自由。
4、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国家适当干预,用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
5、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正确理解法律和科学技术的相互作用
1、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涉及到法律的内容、法律的运行机制、法律观念和法学研究方法等各个方面,表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内容;深刻地影响了法律的运行机制;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

新的挑战;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
2、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同样涉及到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防范等方面。表现在:法律对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和促进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一、※ 重点讲授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道德产生时期和条件不同:先有道德,后有法律。
2.形成方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体现,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中,通过人的言行表现出来。
4.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道德范围涉及到社会关系各个领域和所有方面。
5. 作用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人的内心世界。
6. 实施方式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以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施。
7. 存在的方式不同:一个国家只存在一种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一个社会可以同时存在各不相同的道德。
8. 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权利又规定义务;道德一般仅仅规定义务。
9. 对人的要求不同:法律体现了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的内容比法律的要求更高。
二、※ 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
(一)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表现在:
1、立法上把重要的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
2、法律实施上良好道德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道德可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的作用表现在:
1、立法上确认基本道德,发扬和推行道德;
2、法律实施上表扬先进,提倡和弘扬道德。三、※ 重点讲授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1.两者意志的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内容比较原则、抽象,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通知、报告、纪要等。
3.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和政策调整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既有相同、又有交叉。
4.两者稳定的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强;总政策和基本政策是相对稳定的,具体政策要随客观形势的变化而灵活调整。
5.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政策没有国家强制性,对

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给予党纪处分。
四、※ 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 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表现在立法上、法律实施上。
2. 法律对政策的制约作用--表现在制定政策上、实施政策上。



第十四章 法的创制

一、※ 重点讲授法的创制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二)、法的创制的特征1.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2.创制法律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创制法律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创制法律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创制法律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 二、※ 重点讲授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国务院立法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性立法权。3.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等有权制定军事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5.自治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三、了解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议案: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动议。
2、审议法律草案:是指立法对列入议程的立法议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是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终的态度,
4、公布法律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获得通过的法律以一定方式予以正式的公布。公布法律是立法程序的终结,也是法律生效和实施的前提。
四 了解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4、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



第十五章 法律规范

一、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和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异同二、※ 重点讲授法律规范结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1、.适用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条件2、.行为模式-是行为规则本身,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后果。
4、举例说明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规范结构要素的不同表现三、正确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形式。
1、一个

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有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也可以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者其要素。
4、法律条文也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者若干要素。四、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分类
1、从法律规范的行为角度分类:授权性法律规范--可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应为,禁止性法律规范--勿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可以合称义务性法律规范。2.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分类:强行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3.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类:确定性法律规范,委托性法律规范,准用性法律规范。4.从法律规范内容的是否单一地表达权利或义务分类:权义独立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第十六章 法的渊源

一 正确理解法的渊源的含义
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二 ※ 重点讲授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特点和种类
主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政策、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认可的民族习惯也是法的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三、正确理解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
指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四、※ 重点讲授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和特点
1.法律汇编--主体广泛,不是国家立法活动,不改变内容。2. 法律编纂--特定的立法机关有权进行,是国家立法活动,重新制定、补充空白、废止过时的,形成部门法典。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进行,不是国家立法活动,结果是继续有效;责令修改;宣布废除。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 重点讲授法定解释的种类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明确界限和补充规定的解释。"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各部委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
1文理解释--又称为文字解释、语义解释。
2扩张解释--指法律用语字义从字面上理解过于狭窄,因而扩张其意义使合乎立法的实质要求。
3限制解释--是指法律用语过于宽泛,因而需要对之进行适当的限制,以更好地表达出立法原意。
4 论理解释--是指以发现立法意图和体现法律实效为目标,通过对法律文本相关的内在、外在资料的分析,来确定法律条款的真实含义。
5 目的解释--是指如果可以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其所在的

整个法律的一般目的,那么在个案中对该规定的解释适用应当与其一般目的保持一致。
6历史解释-- 一是依据立法的历史资料来推断立法者在当时试图表述的立法目的问题。二是依据法律的沿革资料和历史过程中的法律观念,来确定特定情形下某一个条款是否恰当、可行的问题。
三、※ 重点讲授法律推理的概念及其方式:
1、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通常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三种3、实质推理--是指当推理的前提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运用辨证思维从中择取较佳命题的过程


第十八章 法律程序

一、重点讲授法律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法律程序是关于人们实现其法律上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方式和步骤。
2、法律程序的特点有客观性、时间性、空间性、社会性、手段性、连续性与共识性等。
二、正确理解现代法律程序建构的意义
1、现代法律程序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有效机制
2、现代法律程序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础方式
3、现代法律程序是推进社会发展的秩序前提


第十九章 法律体系

一 正确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2、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客观性;层次性;稳定性。
二、※ 重点讲授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一般了解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第二十章 法律执行

一、※ 重点讲授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1、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
(一)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它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
(三)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一般是处于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状态。(四)执法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往往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为了适应社会关系
的复杂性,执法活动必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五)执法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二、※ 重点讲授执法的基本原则
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定准则和要求。
1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执行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效。
2 执法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3 执法效率原则损失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时期内执法总投入与执法总产出的比率,即成本--效益关系。
4 执法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以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



第二十一章 法律适用

一 ※ 重点讲授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五个方面。
二、 ※ 重点讲授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以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合法性。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平等适用法律;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第二十二章 法律遵守

一、※ 重点讲授法的遵守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及广大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守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守法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主要由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和守法内容组成。
二、正确理解守法的依据
1、守法是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是守法依据的外在表现。
2、守法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
3、守法是人类社会的道德选择,这是守法依据的内在表现。
4、守法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三、※ 重点讲授守法的条件
1 守法的主观条件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治观念水平以及法律实施的思想基础与道德条件、社会法治氛围、社会舆论等因素。其中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
2 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外部的客观环境,如一个社会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治环境、思想道德环境、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都是影响制约守法状况的各种因素,它们也会在不

同程度上对主体的守法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三章 法律效力

一 了解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对人、事项、在时间、空间上的适用问题
二 了解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分类
三 ※ 重点讲授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六大原则
1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有最高的效力
2 等级序列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机关或者不同机关制定的法
4 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同一名称、同一领域法
5 成文法优先原则
6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在国际民事、经济、贸易领域中
四 ※ 重点讲授法律效力范围
1、法律效力的对象范围--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原则。
中国公民在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领域外-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领域内,适用中国法律 在领域外-与我国利益或中国
公民有关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2、法律效力的事项范围--四大原则;
法律效力的事项有两类--社会关系和行为。
3、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
法律生效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有两种办法;有六种方式
4、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5、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全国性法律在全中国领域内有效--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及飞机。


第二十四章 法律行为

一、※ 重点讲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有法律意义的、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2、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社会性是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特征。
(二)行为的法定性是法律行为和一般社会行为的显著区别。
(三)行为的意志性是法律行为的内在属性。
(四)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控和人的意志的支配。
(五)法律行为是人的有目的、有要求的行为。
二、正确理解合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1、合法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法律原则的,有意识地实施有益于社会的或者至少是无害于社会的,并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活动。
2、合法行为的构成
(一) 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 合法行为内容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满足社会需要,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三) 合法行为必须是主体的意志行为,是主体有意识从事的行为。
(四) 合法行为所建立

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


第二十五章 权利与义务

一、※ 重点讲授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概念--法律规范规定,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权利的特征--合法性、自主性 、利益性、与义务相连。
3、义务的概念--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4、义务的特征--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保障主体获得利益。
5、权利与义务的地位--在整个法学及法治实践中都有体现,地位重要,法学也称为权利义务之学。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总量相等、功能互补、价值一致。
二、正确理解人权的概念和不同层次--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1、观念上人权--源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
2、道德上人权--属于应然的范畴,由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决定的。
3、法律上人权--属于实然的范畴,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
4、法律是保障人权--立法上、法律实施上、国际法的人权保障--两个公约
三、正确理解权力的概念、特点、分类
1、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2、权力的特点--国家法定性、社会公益性、合法处分能力、保障公共利益。
3、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社会权力、超国家权力。


第二十六章 法律关系

一、※ 重点讲授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以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规定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二、正确理解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3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4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九大种类三、正确理解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1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五大种类
四、※ 重点讲授法律关系的运行
1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法律的规定;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 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主体有意识的实际行动,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2)事件--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第二十七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 重点讲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责任的概念--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征--5个特征
3、违法行为的含义--广义和狭义
4、法律责任的种类--4大种类
※ 重点讲授违法构成的要素
1违法的客体--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
3违法的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 重点讲授法律制裁的概念
1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制裁的种类--4个方面


第二十八章 法律监督

一、重点讲授法律监督的概念
1、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察督促,并对其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评价。
2、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
二、正确理解法律监督的要素
1、法律监督的主体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责任者和执行者,即依法独立参与监督活动,享有监督权力或权利和履行监督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对象的行为。广义上,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狭义上,法律监督的客体只是行使国家各种权力的行为,
(三)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的监督。
三、重点讲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监督是指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二)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三)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它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管理民主化的体现。



第二十九

章 法律职业

一、正确理解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职业就是指社会分工体系中特定人群体的以法律为中介、以实现法律与人的良性互动,进而达到特定法律秩序为目的的工作与活动的总称。
2、法律职业的特征有:专业性、统一性、垄断性、广泛性、自治性、道德性。
二、正确理解法律职业的素养
1法律职业的知识素养,法律是一种专业知识,一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二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
2、法律职业的思维素养,良好的思维素养包括:良好的法律意识和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习惯于听取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从中找出最佳方案;思考方式应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善于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3、法律职业的技术素养,法律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
4、法律职业的道德素养,(一)谨慎,细心,细致; (二)平和,不炫耀自己的经验与知识,避免个性化的审判;(三)刚毅,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四)勤勉,对业务勤于钻研。


第三十章 法律教育

一、正确理解法律教育及其特点
1、法律教育是有关专门机构为了培养社会秩序所需要的、具有法律观念与意识的公民以及合格法律职业专业人才而有组织地实施关于法律的价值观念、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制定实施的技术以及有关的法律思想、理论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2、法律教育的特点是:(一)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知识;(二)目标是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与法律职业主体;(三)形式包括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技术教育;(四)是法学知识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的统一。
二、正确理解法律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1、法律教育的内容有:
(一)法律规则与技术。
(二)法律原理与理论。
(三)人文素质与法律精神。
2、法律教育的方法有:
(一)讲授式教学法。
(二)案例式教学法。
(三)诊所式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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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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