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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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理学概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

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

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

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法学大家庭中的一员。同时,它又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是法学大厦的基石,所以它也是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与法理学有其共同之处,当然,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法学研究使命不仅仅在于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还在于揭示它的发展规律;而法理学则是从宏观上对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进行总体研究。

其次,法学虽然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但重点在于各种具体法学学科,如宪法、行政法学、民商法、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而法理学的研究重点在于法的本体论(什么是法?)、发展论(法是如何发展?)、价值论(法有何作用?)、运行论(法是如何创制、实施、监督?)等内容。虽然不同的法理学家研究的测重点会有所不同,但基本在离不开这些内容。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研究法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问题,不是研究微观法律现象。法学主要研究微观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研究具体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但这并不等于说法理学不关注现实社会问题,只是从研究具体问题出发,得出具有一般理论,这种理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法是有阶级性的,就是从研究现实中得出来的。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通过研究,为人们提供具体法的知识和理论,而法理学通过研究,为人们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例如,法理学和民法学都研究“权利”问题。法理学研究权利的种类、特征、法律保护等问题,都是一般性的理论;而民法学研究的是十分具体的财产权、人身权、债权、婚姻权等。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它不仅为人们提供研究法律现象的世界观,也为人们提供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具有方法论价值;二是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即当人们运用一定的理论思考、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时,理论实际上就成为指导和规范研究活动的一种方法。况且法学方法论本来就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我国法理学要特别注重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

第二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1,我国法理学的形成过程。

我国历史上的法律理论、法律思想是十分丰富的,但并没有专门的法理学学科。早在夏、商、周时期,我国出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是当时重要的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的时代,法学思想也得到大发展,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家主张援法而治,以法治国,这些是当时的重要代表思想。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在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即道德与法律合一,刑民不分,诸法合一。法学也被称为律学,或者称为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并成为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1840年以后,我国社会开始发生重要变革,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康有为、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章太炎主张实行民主共和。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设立法律学堂,法学开始成为我国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科师生开始传播西方法学理论。我国最早出现研究法理学,是清未以来西方法理学传入中国的结果。

“法理学”一词是从日本传入的。1881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穗积陈重在讲授“法论”时,即法哲学,认为形而上学太重,就提出“法理学”一词。在我国,最早使用“法理学”的是梁启超在他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当中。旧中国已有少数高校开设过法理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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