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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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1. 前言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是指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品,经过查封、扣押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工商所进行暂扣、罚没等行政处罚。
为规范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确保重要物资的妥善保管和管理,工商所制定了本管理制度,以便管理人员能更好地执行工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所对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暂扣或罚没的物资的收购、保管、使用、消耗、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全部工商所。
3. 主要内容3.1 收购管理1.收购原则工商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厂家采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采购质量好、价格适中,符合国家质量检验合格标准的物资。
确保收购的物资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保证物质的品质和使用效果。
2.收购管理工商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收购计划,审定收购预算。
收到拨款或其它经费时,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准确及时进行采购。
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须有相应的采购单据、购销合同和票据。
3.入库管理收购物资送达工商所后,须由保管负责人进行验收,对验收的物资,应与进货单、销货单、质量检测报告等单据核对一致,验收合格后,应上帐册,将物资存放在指定地点,保管负责人应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包装、贴标志、存储、防护等工作。
3.2 保管管理1.保管原则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物资保管制度,做到管理精细化,确保物资的安全、完好、环境适宜,并要按标准对工商所暂扣罚没物品进行分类、标识,防止混存、混用。
2.物资登记工商所应制定完善的物资登记制度,要求保管人员从收购之日起对进货、发放、退库及剩余物资进行登记,建立物资明细卡片。
资料登记的详细程度,应根据物品规格、特性确定。
3.保管要求工商所应按照要求坚持定点保管,加强监督管理,在制定保管规程的同时,也要注意保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管理和制度执行力度。
要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到物资领用、借用、退还等各方面的工作在制度规定下进行。
3.3 使用管理1.使用要求工商所应根据暂扣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合理控制物资使用数量,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使用效果,并加强物资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处置物资时具有保值、增值功能。
行政执法罚没和暂扣物品登记保存处理制度
![行政执法罚没和暂扣物品登记保存处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d7aa374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dc.png)
行政执法罚没和暂扣物品登记保存处理制度
行政执法罚没和暂扣物品登记保存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和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种罚没物品(包括暂扣物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在执法活动中依法罚没和暂扣物品应由确定的仓库管理人员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作为证据暂扣的物品,应于7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当事人依法罚没物品应统一使用财政局印制的罚没物品票据。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结案后,应将罚没物品及《罚没物品清单》,暂扣物品及《物品暂扣单》副本交由仓库管理人员。
第六条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对交存的罚没和暂扣物品应按案件分别妥善进行保管。
罚没物品、暂扣物品保管期为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第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在接受罚没、暂扣物品时,应严格清点、核对、验收并逐一填写《罚没物品接收登记表》,《暂扣物品接收登记表》,统一妥善保管。
第八条仓库对暂扣和直接罚没的物品,应定期进行处理。
第九条各执法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认真遵守罚没物品的相关规定,对罚没物品不得私分、截留。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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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__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
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
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
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__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7487c54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3e.png)
罚没财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罚没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的财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接受或发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罚没财物的定义:罚没财物是指因违法行为,依法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被没收或者处罚金的财产,主要包括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财产和其他违法所得等。
第四条罚没财物的管理原则:1.罚没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节约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
2.罚没财物所得的处置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和权限进行。
3.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罚没财物的收存: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罚没财物的收存档案,并明确责任人,确保罚没财物的安全保管。
2.对货币资金等易变财物,应当采取专用账户或者专人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3.对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等有价物品,应当建立相应的登记台账,并定期盘点。
4.对罚没财物的安全保管和风险防范,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六条罚没财物的处置:1.对罚没财物中的易变财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划拨到指定的账户,用于专项资金或者公益公益事业。
2.对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有价物品和其他贵重物品,应当经过评估定价后,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置。
3.对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
第七条罚没财物的使用管理:1.对罚没财物所得的处罚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和权限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2.对用于专项资金或者公益事业的罚没财物所得,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使用,不得擅自决定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和审计。
2.对罚没财物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违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a6b6ef9f705cc17552709c5.png)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九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机构办理财物入库手续。
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入库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财物验收入库。
第十条在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办案机构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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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共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要求,我们在2023年对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进,本文将详细阐述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目标: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罚没物品,确保其合法、公正、安全地运用和处置,防止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制度内容:1. 罚没物品登记和清查在2023年,我们将建立全面的罚没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罚没物品进行登记和清查,确保罚没物品的来源和数量真实可靠。
2. 罚没物品分类和评估为了更加科学地管理罚没物品,我们将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和评估工作。
将罚没物品划分为资金、财产、文物、车辆、土地等不同类型,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保罚没物品的价值得到合理反映。
3. 罚没物品宣告在2023年,我们将加强罚没物品宣告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公开透明。
对于有争议的罚没物品,将建立公正的申诉机制,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 罚没物品的运用和处置对于罚没物品的运用和处置,我们将建立一套规范的程序和标准。
优先考虑对罪犯进行赔偿和教育,同时可以适当返还给受害者或社会团体,对于无法归还的物品,通过拍卖、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确保罚没物品的合理使用和价值实现。
5. 罚没物品的监管和管理为了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和合规管理,我们将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对于罚没物品的存放、保管、销毁等环节,都将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罚没物品不被滥用和流失。
三、制度保障:为了保障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1. 法律保障:立法机关将出台相关法律,明确罚没物品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机构保障: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确保其专业性和高效性。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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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得到的罚没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罚没财物的安全、效益和合法性。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罚没财物的接收和登记:对被罚没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和保存,确保财物的完整和真实性。
2. 罚没财物的保管和管理:建立专门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或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规定,负责罚没财物的保管和管理。
3. 罚没财物的处置:根据法律程序对罚没财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用途,然后进行合法的处置,如拍卖、变卖、捐赠等。
4. 罚没财物的使用:对特定类型的罚没财物,如毒品、赃款等,可以由政府机关依法进行使用、监管或销毁。
5. 罚没财物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对罚没物品进行监督和审计的制度,防止财物流失、挪用和滥用。
6. 罚没财物的追缴和返还:对于被判决违法的人,可以通过追缴罚没财物的方式进行惩罚,并将返还给受害人或依法处理。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重要举措。
它对于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能力,提高罚款追缴和罚没财物处置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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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f39250c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dc.png)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____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____、____中发(1981)____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d32377e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e8.png)
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罚没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法对罚没物资进行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罚没物资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收、处置、管理、使用、监督罚没物资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资源合理利用、节约环保、信息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罚没物资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社会效益。
第二章罚没物资的定义和种类第五条罚没物资是指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赃物等,包括但不限于财物、房产、车辆、其他财产等。
第六条罚没物资根据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可变现和不可变现的两类。
第七条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包括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包括房产、车辆、器材等。
第八条罚没物资还可以按照用途划分为供公益使用和进行处置使用两类。
第三章罚没物资的接收第九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与执法部门签订接收协议,明确接收的数量、种类、用途、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接收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按照接收协议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收罚没物资。
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当做好罚没物资的登记、存储和保管工作,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对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及时变现,对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合理使用或者进行处置,确保合理使用或变现所得安全。
第四章罚没物资的处置第十四条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应当在规定程序下进行处置,确保处置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或者拍卖。
第十六条处置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相关公益事业,确保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处置罚没物资的单位应当做好处置的记录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处置的结果。
第五章罚没物资的使用第十八条接收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不可变现的罚没物资进行公益用途的领用,确保合理使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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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09.01【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9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
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50297c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7.png)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和合理处置,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于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罚没的财物即罚没物品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罚没物品是指依法依规被没收、没收和收缴的财物。
第四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由原来负责追缴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六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工作应当将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第七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罚没物品进行有效利用,并推动罚没物品的回归。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机构为原负责追缴的部门。
第十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予以管理。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机构应保障专门的人员、资金和物品。
第十二条原负责追缴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原负责追缴的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法院、检察院和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四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程序:(一)接收程序:接收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时,应当制作清单并签字确认。
(二)保管程序:确保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安全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鉴定程序:对罚没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利用程序:对罚没物品进行有效利用,确保物品的最大化利用价值。
(五)处置程序: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置,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移交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十七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使用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十八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销毁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对罚没物品和罚没款项的管理应当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f22c9d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b1.png)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绪论罚没物品是指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中依法被扣押、查封、冻结或没收的财物。
为了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公正处置,确保处罚目的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罚没物品的收存、登记、交付、清理和处置等环节,确保罚没物品的真实、有效和合法使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经济效益。
二、管理机构1.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由有关部门成立。
2.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
3. 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当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廉洁从业。
三、收存管理1. 所有罚没物品一律由罚没物品管理机构主动收存。
2. 收存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收存物品应当有相应的接收凭证,记录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
4. 物品收存要进行标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四、登记管理1. 对收存的罚没物品进行全面登记,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登记应包括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保存状态等信息。
3. 登记后的物品应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并记录物品的出入库情况。
4. 登记信息要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性。
五、交付管理1. 罚没物品的交付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手续。
2. 交付时应有相应的交接单据,并记录交付物品的名称、数量、交付单位和接收单位等信息。
3. 接收单位必须对交付的物品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
4. 交付后的物品应进行跟踪和追溯,确保物品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性。
六、清理管理1.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罚没物品,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2. 清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参考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 清理过程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置管理1. 罚没物品的处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私自处置或乱作主张。
2. 物品的处置应有相应的程序和手续,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市场监管罚没物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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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罚没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罚没物的管理,规范罚没物的收支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监管罚没物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时,所收缴的现金、有价证券、外汇、黄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只等财物。
第三条市场监管罚没物应当用于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建设、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推动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治等用途。
第四条市场监管罚没物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对罚没物的收支管理。
第五条罚没物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对罚没物的全程监管和综合运用。
第二章罚没物的收缴第六条罚没物收缴范围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依法处罚或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所得以及需要没收的物品。
第七条罚没物应当及时收缴,并及时存入指定或专用账户。
对于现金、有价证券等可货币化的罚没物,应当立即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账务记录和存款凭证。
第八条对于不易货币化的罚没物,如房产、车辆、船只等,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做好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罚没物的保管应当做到安全可靠,防止遗失、盗窃和损坏。
第十条对于罚没物特别重要的,应当加强监管和保管,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罚没物的使用第十一条罚没物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必须用于市场监管工作建设、执法事务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罚没物用途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执法装备购置;市场监管建设资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传;市场监管工作奖励基金等。
第十三条罚没物使用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罚没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做好账务记录和支付凭证。
第四章罚没物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罚没物的收缴、保管、使用等工作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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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保障罚没物品的合法权益,确保罚没物品依法依规处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各级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接收、保管、审批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罚没物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所犯罪行中获得的财物及其他物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收缴、冻结或查封等行为,并由官方机构予以合法处理的物品。
第四条罚没物品的接收、保管、审批和处置工作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进行,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和透明度。
第五条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根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做好宣传,加强培训,以提高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接收和保管第六条政府各级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接收和保管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罚没物品的日常接收、保管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对于罚没物品的接收,应当按照物品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予以分类。
对于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高价值的财物等应当采取高度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接收罚没物品时,接收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好登记工作,记录物品的基本情况、来源、接收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罚没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物品的完整和安全。
对于易腐烂、易变质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管的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存。
第十条罚没物品的保管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审批和处置第十一条对于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处置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数量和价值等进行综合考虑,充分保护罚没物品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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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和票证等。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保管,与办案机构共同处理罚没物资,接受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罚没物资数量较大,现有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保管,委托保管按本办法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专门仓库进行保管的特殊物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九条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机构办理财物入库手续。
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入库财物,检查入库财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的记载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财物入库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财物验收入库。
第十条在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办案机构应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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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罚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没收的物品、追缴的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等。
第三条罚没物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公开透明、妥善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收缴第四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缴罚没物品,并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品清单,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收缴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并对收缴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收缴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情况。
第六条当事人对罚没物品的收缴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保管第七条罚没物品收缴后,应当及时移交指定的保管场所进行保管。
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确保罚没物品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保管人员应当对罚没物品进行登记,建立罚没物品台账,详细记录罚没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罚没物品应当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询。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第十条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罚没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发现罚没物品有损毁、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处置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对可以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或者商业企业进行拍卖、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对需要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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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旨在有效管理和利用被罚没的物品, 确保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地处置这些物品, 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本文就2023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和规范。
二、罚没物品的定义和范围1.定义: 罚没物品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追缴、扣押或没收的涉案物品。
2.范围:罚没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非法财物、违禁物品、赌具、毒品、涉案资金、涉枪支、涉爆物品等。
三、罚没物品管理机构1.主管部门: 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2.职责: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登记、封存、保管、评估、转让、销毁等工作,并依法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四、罚没物品的登记和封存1.登记: 依据案件查处程序的相关要求, 对罚没物品进行详细登记, 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品质、来源等信息。
2.封存:对罚没物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封存,并由有关人员在封存场所进行监督,保证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罚没物品的保管和评估1.保管: 罚没物品应妥善保管, 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手段, 如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 加强保管工作。
2.评估:对罚没物品进行评估,确定物品的价值和价值来源,并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1.转让和销售: 对于适宜转让和销售的罚没物品, 可以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捐赠和公益利用:对于适宜用于公益事业的罚没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被捐赠方的学术研究等。
3.销毁和封存:对于不适宜流通和利用的罚没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毁或封存,确保物品不再对社会造成影响。
七、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确保制度的公正、公平、透明。
【引用】罚没物资的管理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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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罚没物资的管理及处理【引用】罚没物资的管理及处理2011-08-05 06:09:34| 分类:执法指导 |字号订阅本文转载自工商稽查《罚没物资的管理及处理》一、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罚没物资的管理包括一般性的管理和处理,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一)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势必会接触到一定数量的非法财物,对这些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效果,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的状况。
我国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然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过程一般较长,涉嫌非法财物受办案机构和人员的实际控制较多,同时,由于认定涉案财物非法、公开拍卖、拍卖款上缴国库等环节存在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之处,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涉案财物毁损的情况。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案财物由谁保管、怎样保管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二)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考虑到各地罚没非法物资的情况有较大不同,为适应管理需要,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各地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具体情况,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罚没物资管理的具体办法。
1.建立公物仓制度。
公物仓是执法机关依法保存、管理、处理扣留及罚没票据、物品、工具以及现金的仓库。
2.落实责任制度。
执法机关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物仓和罚没物资,设立登记台账,建立和健全物品交换、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2c73659f01dc281e53af022.png)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依法处置罚没物品,根据《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罚没物品是指在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以下称暂扣),及予以没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原料、设备及其它物品。
第三条依法予以暂扣和没收的物品(以下称罚没物品)的管理、处置,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调换、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部门内部变相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设置保管理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执法中作出暂扣或没收处理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必须及时凭暂扣或没收物品清单将物品交给保管员入库保管。
第七条保管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等与暂扣或没收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与记录不一致的,保管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后接收。
第八条保管员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贵重物品要设专柜,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物品质量。
其它有毒、易燃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九条库存没收物品实行定期对账制度,每季度由分局派员和保管员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对暂扣的物品,执法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暂扣的物品入库后,执法部门结案后需将暂扣物品返还当事人的,保管理员凭《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案件承办人办理暂扣物品出库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涉及罚没物品,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理的罚没物品,由保管员凭经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与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暂扣或没收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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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暂扣和罚没物资的管理,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暂扣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扣的钱款、票证、帐册、物品、工具等。
本制度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等。
第三条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妥善保管暂扣和罚没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暂扣和罚没物资保管公物仓,确定专管人员,对暂扣物资和罚没物资实行由公物仓管理部门接收,统一保管、统一处置的既彼此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物仓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暂扣和罚没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财务部门或机关服务中心为公物仓保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公物仓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暂扣和罚没物资的登记、保管。
2、对办案机构移交的暂扣物资,会同办案人员凭《财物清单》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暂扣(罚没)物资入库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后验收入库,并建立《暂扣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
3、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凭办案机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进行物品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
4、对依法解除的暂扣物资,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会同办案人员清点出库物品,经核对无误后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填写《暂扣(罚没)物资出库单》后履行出库手续,并在《暂扣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中进行登记。
5、对依法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会同办案人员清点出库物品,经核对无误后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出库,填写《暂扣(罚没)物资出库单》,并在《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中进行登记。
6、协助办案机构实施罚没物资的拍卖、捐赠、销毁。
第九条办案机构为暂扣和罚没物资实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到本级法制机构备案。
2、对依法暂扣的物资需要工商部门保管的,暂扣当日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部门进行上帐登记,同时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履行入库手续。
3、对暂扣入库的物资需退还当事人的,负责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本级财务部门作下帐处理,同时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履行出库手续。
4、对依法暂扣的现金,暂扣当日凭《财务清单》上缴财务部门进行保管。
需退还当事人或转入罚没上缴财政的,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程序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5、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到本级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6、处罚决定生效后,应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并附《财物清单》,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将罚没物资处
理情况报财务部门做下账登记,同时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7、会同公物仓管理部门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提出确定拍卖企业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罚没物资的拍卖。
8、会同公物仓管理部门实施捐赠,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9、会同公物仓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资,制作销毁记录。
10、将处置完毕的罚没物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为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的主要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会同法制部门对暂扣和罚没物资进行出入库监督;
2、会同法制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库存物资的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3、会同法制部门对罚没物资拍卖、捐赠、销毁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见证。
4、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法制部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暂扣和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暂扣和罚没物资进行备案登记;
2、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暂扣和罚没物资进行出入库监督;
3、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罚没物资拍卖、捐赠、销毁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见证。
4、抽查行政处罚案卷,监督办案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与暂扣和罚没物资处置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办案机构报送的暂扣和罚没物资单据按规定进行上账登记;
2、及时将办案机构报送的罚没物资处理情况做下账登记;
3、凭办案机构提供的《财务清单》,对其依法暂扣的现金进行保管。
需退还当事人或转入罚没上缴财政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4、对罚没物资的处理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分离、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六条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以及其他侵权物品,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品分离后可委托拍卖,也可向社会福利、教育和其他需要救助的特定群体捐赠。
第十七条对拟拍卖的物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八条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第十九条对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受赠对象应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
为救助自然灾害,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捐赠。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二十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
(六)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七)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八)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一条销毁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并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销毁时,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二)用其他方式处理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随意处理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监督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物仓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三)擅自处置罚没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公物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暂扣物资和罚没物资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工作交清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