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解读4月28日,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市司法局梳理了《实施办法》的亮点,供广大市民学习。
一、《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实施办法》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考试人员范围、要求及实施主体;第二章考试组织,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管理中的职责;第三章报名条件,规定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规定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第五章违纪处理,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定;第六章资格授予和管理,规定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明确建立取得资格人员档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第七章附则,规定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考等原则。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规定1、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在原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基础上,新增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2、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一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三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3、不得报名的禁止性条件有新规定: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4、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规定:①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②纸笔考试或计算机化考试;③客观题考试通过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④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5、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管理上有新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公布。
法考资格考试办法(3篇)

法考资格考试办法(3篇)法考资格考试办法(篇1)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考试组织第四章报名条件第五章资格授予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建⽴和规范国家统⼀司法考试制度,提⾼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事项进⾏协商。
第五条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章考试第六条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次。
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考试3个⽉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法学、现⾏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实⾏全国统⼀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纲》为准。
第九条国家司法考试采⽤闭卷的⽅式。
第⼗条国家司法考试实⾏全国统⼀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考试组织第⼗⼀条司法部设⽴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规定。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作。
第四章报名条件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良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续的,报名⽆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依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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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前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司法 Department of Justice 规定的一项国家级考试,旨在评价法律人才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该考试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地方司法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文将介绍该考试的细则。
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两个科目:民商法和刑法。
其中民商法包含民法、商法、物权法等课程,刑法则包含刑法基础、刑诉法基础、刑法各分则、刑诉法各分则等课程。
各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除题目数量外,考试时间均为 4 小时。
考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60 分及格,85 分为优秀。
地方司法考试地方司法考试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层次。
该考试主要考察地方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系统职业律师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不同于国家司法考试采用的笔试形式,地方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分数比例为 70%:30%。
地方司法考试的内容涵盖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方面,具体科目设置因地区而异。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针对法律职业人才特定岗位开设的考试,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公证员两个系列。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科目根据不同岗位而有所不同,如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
公证员考试主要涵盖公证法律制度、公证机构管理与人员职业素养、公证操作、电子公证等方面。
报名与考试费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在考生资格审核确认通过后,考生需要向报名点交纳考试费。
考试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份、类别和层次不同而定。
如 2021 年上海市 civil law 考试的报考费用为 800 元,而广东省级 public notary 的报考费用则为1,600 元。
考试时间与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可以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官方网站上查询。
通常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和地方司法考试的笔试安排在同一天。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不同岗位科目而有所不同。
计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和地方司法考试采用标准化分数计分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精选3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客观题科目共考两卷,一般会考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等,主观题科目只考一卷,主要考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考客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法考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篇2】一、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2、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doc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非法学专业本科大学毕业生明年能否报考?司法部称确切结果需等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出台。
下文是我收集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明年起将调整为国家统一考试20xx年是国家司法考试收官之年,明年起该考试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月5日上午,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xx年司考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
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明年起是否还能报考?发布会没有正面给出明确答复。
国家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20xx年首次举行。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由于报考人数众多而通过率低,国家司法考试被冠以"天下第一考"之称。
十多年间,这个考试对提高法律职业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也屡遭诟病。
20xx年10月,中共xx届四中全会部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xx年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现行的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
20xx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上,时任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今年将是司法考试最后一年,"各种可预见不可预见的因素增多,组织实施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
《意见》规定,今后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考的要求

法考是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司法系统的专业资格考试。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法考的要求:
1.学历要求:通常要求报考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以法学专业为主要背景。
不同地区和不同考试科目可能会有具体的学历要求。
2.年龄要求:通常要求报考者年满18周岁,无上限年龄限制,但部分特殊
类别的考试可能对年龄有一定限制。
3.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和考试科目的要求,可能会有特定的报名
条件,例如需要有一定年限的法律从业经验或在司法实务方面有一定表现等。
4.报名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报名手续,缴纳相应的报名费用,并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身份证等。
5.考试科目:法考一般包括笔试和口试两个阶段,科目包括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职业道德和实务等。
各地区和考试科目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法考的具体要求会因地区、考试科目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您在参加法考之前,详细了解当地司法厅或相关机构发布的官方考试规定和要求,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备考准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明年起将调整为国家统一考试20xx年是国家司法考试收官之年,明年起该考试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月5日上午,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xx年司考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
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明年起是否还能报考?发布会没有正面给出明确答复。
国家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20xx年首次举行。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由于报考人数众多而通过率低,国家司法考试被冠以“天下第一考”之称。
十多年间,这个考试对提高法律职业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也屡遭诟病。
20xx年10月,中共xx届四中全会部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现行的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
20xx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上,时任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今年将是司法考试最后一年,“各种可预见不可预见的因素增多,组织实施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
《意见》规定,今后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考生较关心,从明年开始,非法学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是不是就不能再通过自学的方式参加法律资格考试?在发布会上,这个问题也被抛到了司法部官员面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2018-04-2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发布机关司法部法律修订(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我国法律职业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2年实施以来,已经成为全国众多法律从业者考证的关键性文件。
本文将就其内容、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做简要介绍。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考试科目和内容、考试形式和方式、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的认定和公布、复查和复议、考试成绩使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考试安全保障、考试违纪处理等方面规定,对于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另外,《办法》还强调了法律职业考试的重要性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够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法律职业领域依法执业。
考试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设定,对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业务能力和诚信度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国家范围内的法律领域非常庞大且细分,有些专业性
较强的领域往往难以被纳入考试范围。
由此,一些法律行业领域的从
业者增加了参加其他类似考试、课程认证等的相关负担,导致繁琐且
重复性工作增加。
此外,部分考试机构还存在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及时反馈考生问
题等问题,需进一步改进考试制度而提高服务质量。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律职业考试的反复性和可适应性,在不损
害公平性的前提下,完善考试科目及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及时跟进制
度和服务改进相关考试制度,减轻从业者负担,为行业发展保障培育
法律人才。
同时,从政府层面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及时解决考生疑问,加强考试安全保障,让考生更加信任法律职业考试,为行业建设提供
一系列积极保障。
2024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24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24年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一部分,是法学专业学位的必考科目。
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是由司法部制定,并根据考生的资历和学历进行要求。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学历要求:报名参加202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应具有中国境内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政治法学或法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专业的学位。
2. 年龄要求:报名参加202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年龄应在23周岁到45周岁之间,外籍人士不能参加该考试。
3. 无不良记录:报名参加202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个人信用,无违法犯罪记录。
4. 身体条件:报名参加202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体检标准,无严重的传染病或其他影响岗位工作的身体疾病。
5. 其他条件:具体的报名条件可能根据当年司法考试的要求而有所调整,例如,可能需要参加一定的法律实践或者实习,也可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研究背景,例如发表过法学论文或参与过法律研究项目等。
需要注意的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只是满足了基本的资格要求,对于真正参加考试并且取得合格分数的考生,在后续的选拔和考察中,还会面临更多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例如审查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职业道德等。
因此,报名参加2024年司法考试只是一个起点,考生还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和能力。
总之,2024年司法考试报名的基本条件涉及学历要求、年龄要求、无不良记录、身体条件等方面。
具体的报名标准和要求还需要根据当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准。
希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考生们能够认真准备,达到报名条件,顺利参加2024年司法考试。
祝愿大家取得优异的成绩!。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用手段,是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基本素养以及对法律工作的文化修养的考核,是
确保司法人员遵守法律,行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
为促进我国法治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满足法治社会人才培养需求,2015年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为参加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司法人员进行
考核检查和职业识别也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参加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的考生应当具备一定的学历、培训和实践经历要求,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人员考试的机制,并设置法律专业司法考试复
试的科目和内容,设置考核检查内容,明确每科分数和报名要求,以
确保考生获得正确的职业资格证书,达到法治建设的目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我国法治司法
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促进了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法治意识的全面提升,对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保证公正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出了
重要贡献。
未来,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为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出
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
在校生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港澳台学生报名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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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
非法学专业本科大学毕业生明年能否报考?司法部称确切结果需等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出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细则:明年起将调整为国家统一考试20xx年是国家司法考试收官之年,明年起该考试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月5日上午,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xx年司考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
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学生,明年起是否还能报考?发布会没有正面给出明确答复。
国家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
格考试,20xx年首次举行。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由于报考人数众多而通过率低,国家司法考试被冠以“天下第一考”之称。
十多年间,这个考试对提高法律职业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也屡遭诟病。
20xx年10月,中共xx届四中全会部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将现行的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
20xx年1月14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上,时任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今年将是司法考试最后一年,“各种可预见不可预见的因素增多,组织实施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
《意见》规定,今后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考生较关心,从明年开始,非法学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是不是就不能再通过自学的方式参加法律资格考试?
在发布会上,这个问题也被抛到了司法部官员面前。
“我们现在正在制定实施办法。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表示,会考虑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也会考虑目前法学
教育供给的能力是不是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还会考虑有志从事这类职业的学生目前和过去各种各样的学习经历。
“我们是既要坚持原则、不折不扣的执行《意见》,同时对公众和社会的预期有一个充分的考虑。
”贾丽群称,确切结果需等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出台,司法部将会在该办法出台后、考试前向社会发布。
至于最后一年司考,贾丽群表示,今年的报名学历条件不变,仍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
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者。
此外,发布会上还宣布,今年司法部决定在黑龙江大庆、江苏苏州、广西北海、重庆北碚和宁夏石嘴山五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
在这五个考区报名考试的考生,前三卷将以“机考”的方式进行。
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主任谢愚妮解释,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统一考试、同时进行,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的时间不变、时长不变。
她介绍,“机考”试点地区采取“3+1”模式,即卷一、卷二、卷三由考生在计算机上作答,卷四是主观试题,仍以传统的纸笔考试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