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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险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

1.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

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

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2.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2.2本车上的一切财产;

2.2.3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2.4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2.3.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3.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2.3.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2.3.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2.3.5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

2.3.6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

2.3.7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2.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4.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4.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4.3驾驶员失踪;

2.4.4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2.4.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4.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3.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3.2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3乘客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4.赔偿处理

4.1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2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及乘客座位和驾驶员座位保险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4.4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4.3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5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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