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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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

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

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定价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定价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重要商品或劳务的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价格的制订、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定价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定价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定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定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定价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定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二)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执行情况;(三)当关联交易的清算价格超出协议约定基准价格±20%但未超过±40%时,审批确定清算价格;当超过±40%时,出具审核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四)审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行为的定价和执行情况;(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价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对需要由定价委员会讨论的交易价格,首先由公司财务部将有关该交易定价的详细资料报定价委员会,定价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津发改价成[2012]51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成〔2012〕51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物价局发布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成[2006]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04]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依法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生产经营同一种商品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价格管理,确保公司价格体系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产品销售、采购、调拨、报销等价格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价格制定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成本、效益等因素,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二)公开透明:价格体系应公开透明,便于员工了解和监督。

(三)灵活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价格。

(四)成本控制: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成本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价格管理的决策、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价格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市场部经理、采购部经理等组成。

第六条价格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审核、批准公司内部各类价格;(三)监督、检查公司内部价格执行情况;(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七条产品销售价格:(一)销售价格应参照市场行情、成本、竞争对手价格等因素制定;(二)新产品上市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接受程度和公司品牌形象;(三)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销售价格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采购价格:(一)采购价格应参照市场行情、供应商报价、成本等因素制定;(二)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应充分比价,确保采购价格合理。

第四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十条公司内部价格执行情况由价格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对违反价格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是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一、销售价格管理1. 销售部门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成本、竞争对手价格等因素。

2. 销售价格一经确定,未经价格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3. 销售部门应定期向价格管理委员会报告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第十条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收费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价格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收费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三、收费价格的确定(一)企事业单位制定价格应当根据物品、劳务、服务等提供方向市场主体供给和需求的调整、支付能力、摩擦成本、交易成本及其他经济影响因素确定。

(二)市场调节价降低、集中竞标、拍卖等竞争机制不断提高,需要依法制定传递价和监测监管价格。

(三)价格市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对制定、调整和执行价格的各种规定必须遵守。

四、收费项目(一)收费项目是指在购买商品、劳务或服务时需要向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二)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餐饮服务、旅游景点门票、娱乐项目、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公共设施使用等。

五、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生产成本、营销成本、税费负担、市场需求等情况确定。

(三)价格歧视、垄断条件、串通定价行为不得存在。

六、价格宣传(一)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调整价格时,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公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价格宣传时,不得夸大商品、劳务、服务的效果,不得误导消费者。

七、收费管理(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价格审批、公示、清算等程序,保证价格管理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三)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收费管理人员,负责价格监测、数据统计等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一)有关部门应当密切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数据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价格虚高、串通涉嫌等不正当行为。

九、处罚与奖励(一)对于违反价格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给予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

(二)对于遵守价格法规、价格公示规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将给予奖励。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黑价法[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价法〔2013〕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期满,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7日附件: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含审核,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为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省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皖发改价格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8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的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前款所称的定价机制,是指与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公布省及市、县定价听证目录。

定价听证目录应当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并及时公布。

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7•【文号】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7日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5]64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5]648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游览参观点关系社会文化生活的密切程度和景点的知名程度,对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和市直及所属单位开办的游览参观点,其它区、市、县知名度较高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游览参观点管理目录详见附表。

区、市、县新增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管理由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确定管理权限。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申报审批程序是: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所属游览参观点,由开办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市直及所属单位的游览参观点,由市直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省、市管理但隶属于其他区、市、县的游览参观点,由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市、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由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必要时,市发改委可直接协调或平衡价格。

区、市、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又兼顾市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既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特别要注意与市内其它同类景点门票价格的比价及价格水平的衔接;门票价格高于每张30元的,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现将《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是物价管理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其作用将更为重要。

因此,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和协作,对商品住宅计价实施综合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对违反《细则》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切实把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做好。

各地在执行《细则》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维护商品住宅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省建委资审合格,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或房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公司),为销售或出租而建造的住宅,包括在旧城区建造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出售实行国家定价,其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费构成,同时考虑住宅层次朝向等因素,按项目实行差别价格。

第四条商品住宅成本由以下费用构成:1.征地费。

指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或是按《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征地包干费用。

2.拆迁补偿费。

指拆除小区或组团红线内原有建筑和附属物而支付的收购费、补偿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安置费、损失费及拆迁电力电信线路、供排水管道的迁建费。

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费用的结算必须符合《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规划设计勘察费。

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收费标准,支付的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察、设计等费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卫财务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四篇)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四篇)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价格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公司形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公司价格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确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促进市场竞争,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价格政策。

第五条公司价格管理应以市场需求、成本、竞争对手价格、品牌价值等因素为基础进行定价。

第六条公司价格管理应与市场营销、产品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全面的价格管理体系。

第二章价格定位第七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和消费者需求,制定不同级别的产品定价策略。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竞争环境,确定相应的价格范围和浮动空间。

第九条公司价格定位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品牌、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产品价格定位,确保价格的市场适应性。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十一条公司定价应根据产品的成本、市场需求、竞争态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公司定价应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阶段,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

第十三条公司定价应合理回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成本,确保公司的利润率。

第十四条公司定价应根据产品的附加值、创新性和差异化程度,合理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定价应注重市场反馈和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价格策略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状态,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采取折扣、促销等手段,推动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价格,进行灵活的定价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独特性和品牌价值,采取溢价定价策略。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群体,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策略。

第五章定价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定价应通过内部流程,获得相关部门的确认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价应制定相应的销售政策和措施,确保定价的有效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财债字[1999]27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9〕27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保监会财务核算应遵循收支实现制原则。

第四条保监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保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预算是指保监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保监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其中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国家对保监会的预算管理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八条保监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及其他各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现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并印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0日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为贯彻《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实施原则——服务大局,勇于担当。

各企业集团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

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

各企业要主动对接,了解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在政策细化落实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力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一)实施主体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5篇)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5篇)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价格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制约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真实反映市场动态,供应价格合理稳定,内部物流有序高效。

根据《____成立____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号)及《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办法》(____〔____〕____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专项工程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内部多经企业采购与供应价格。

第三条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价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物资价格的政策研究和监督考核,定期发布物资价格信息。

第二章采购价格管理第四条采购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是招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以招标价格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二)公开比价采购的物资,以比价结果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三)没有招标比价的物资,由采购部门公开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采购价。

第五条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没有开发之前,物资公司每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价委会办公室上报物资采购计划。

价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采购价格。

第七条物资公司必须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内控体系,每季定期把物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物资品种规格、采购形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报价委会办公室,接受价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采购供应的单位,市场自购物资要实行公开比价采购,价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其采购物资____进行检查审核,对____单价高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的,经落实没有特殊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实行供应商定期报价制度,集团公司逐步实行供应商准入制。

供应商把供应____集团公司的物资,每月定期一次性进行网上报价,作为采购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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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CTH/GL-QG-002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2017-04-05发布 2017-06-01试行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文件编号: CTH/-QG-001
编制:企管部
审核:
审定:
批准:
分发编号: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职责 (1)
4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1)
4.1 制定销售基准价格 (1)
4.2 大宗物资采购价格决策 (2)
4.3 价格信息通报 (2)
4.4 价格体系跟踪管理 (2)
5 报告与记录 (2)
前言
本标准由企管部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华勇、向宋平。

本标准于2017年4月5日发布,2017年6月1日试行。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价格管理委员在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体系,统一制定产品销售基准价格,采购大宗物资价格决策,价格信息通报等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的一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职责
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是本细则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价格管理体系的运行,制定销售产品基准价格和大宗采购产品价格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企管部。

4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1 制定销售基准价格
4.1.1 根据市场信息,以及销售公司上报的《价格申报表》所报产品价格,价格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召开例会,研究、决定产品销售基准价格。

(市场波动大时,根据需要作调整)4.1.2 因市场变化,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对部分产品销售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时,可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讨论,以便对该部分产品的销售基准价格进行适时修订。

(也可根据需要,紧急申报价格)
4.1.3 所有合同均在基准价格之上进行销售,低于基准价格不允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前可以先紧急申报价格,然后再行签订。

4.1.4凡动用销售费用2%以上作为价格支持的订单,必须报价格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讨论会签,主任同意方可执行。

4.2 大宗物资采购价格决策
4.2.1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备件、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50万元以上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价格由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审核后,提交价格管理委员,由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信息集体讨论决定。

4.2.2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备件、200万元-500万元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20万元-50万元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由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审核后,再交由价格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市场信息会签,主任同意后执行。

4.2.3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备件、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20万元以下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价格由采购单位按相关制度执行。

4.2.4 针对于个别特殊情况的采购,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3 价格信息通报
4.3.1 每周,销售公司要将各类产品价格信息报企管部,同时上报《价格申报表》,由企管部对价格信息分类、汇总,再上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3.2 每周,生产部、销售公司尽量将各类产品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开停车情况报企管部,由企管部对信息分类、汇总后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3.3 每周,采购部门要将主要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高值易耗品等市场价格情况报企管部,由企管部对信息分类、汇总后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4 价格体系跟踪管理
4.4.1 企管部对价格体系内相关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并及时上报价格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讨论、研究相应的纠偏或完善措施。

4.4.2 年底,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企管部收集的价格体系内相关制度运行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评估、修订,以便价格体系运行更加完善。

5 报告与记录
5.1 《价格管理委员会例会纪要》
5.2 《产品基准价目表》
5.3 《产品价格信息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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