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处置报废车辆如何作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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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报废车辆如何作涉税处理
某企业有一辆卡车已到报废期,原打算将卡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但是对方回收价格很低,而且还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企业打算将车无偿赠送给另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供其改装后在厂区内周转货物。企业财务人员想知道,对这辆报废卡车,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报废车辆的政策规定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处理报废汽车,是汽车拥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因此,该企业准备将报废卡车无偿赠送给关系单位使用是错误的。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处置报废车辆发票的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并明确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也适用本通知。也就是说,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拆
解的废金属及拆解的报废汽车回用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为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会要求汽车报废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报废汽车的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则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作为临时取得收入,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因此,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单位的报废车辆都能向回收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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