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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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5版)

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1.1 关于检测机构

1.1.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检测机构清单见附表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1.1.2 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工信部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表1。

1.1.3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工信部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1.1.4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表2。

1.1.5 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以及工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1.1.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1.7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1.1.8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靠性检验。

1.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1.10 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

1.1.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

1.1.12 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 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1.1.13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

1.1.14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1.1.15 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属于超限的作业类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1.16 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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